雇佣兵招募:杨支柱 : 让婚姻复归白手起家共同奋斗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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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婚姻复归白手起家共同奋斗的常态 / 杨支柱

2011-08-25 09:19 | 阅读(258) | 标签: 计划生育 |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文章

 

作者按:本文晚发了几天,发表时略有删节并改了题目,而投稿后又进行了一些增补,所以博文比今天新快报发表的《婚姻法新解释旨在尊重财产赠与人的意愿》篇幅多出一倍。

 

 

杨支柱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引起舆论的强烈批评,许多人认为这个“新解释”在房产归属问题上把离婚妇女扫地出门,是对妇女的歧视和剥夺,是对富有男人“找小三”和“包二奶”的鼓励(因为妻子害怕扫地出门不敢离婚了)。

对婚姻法的解释能引起如此强烈的批评是件很奇怪的事。绝大多数人终身不会离婚,离婚的也可能好说好散协议离婚,根本用不着这些解释。即使后来离婚的,结婚的时候通常也不会想着离婚后怎么分财产。这也太不像话了。婚姻还是“终身大事”吗?

我看所谓“新解释”毫无新意,或者是婚姻法规定的细化,或者是有关物权法、赠与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婚姻领域的应用。我国婚姻法历来认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这并没有什么不对。因结婚而将另一方婚前的房屋等巨额财产“共产”,跟卖淫比较起来,实在像批发与零售的对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原物所生孳息,如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自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至于婚后一方父母所赠与的房产,当然应该尊重赠与人的意思。除非赠与时明示是给儿媳妇或女婿的,或者明示归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共有,否则受赠人为自己的儿女,实为人之常情。通常很难想象,老人愿意将巨额财产赠与儿女的离异或将要离异的配偶;除非儿女赌博、吸毒成瘾而儿媳妇、女婿带着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新解释”没有也不应该对男女加以区分。事实上,中国的高性别比主要在农村,而中国的城乡差别又这么大,这意味着通常女孩的父母就概率而言要比男孩的父母富裕得多!为什么通常较富裕的女孩有必要担心父母赠与的财产在儿女离婚时归自己儿女?其潜台词无非是女孩父母不会或不应给女孩买房子。显然,在某些人看来,婚姻并不是男女平等的结合,而是女到男家,是女人被送给或卖给男人。到底是谁在歧视妇女呢?虽然事实上中国大陆年轻人结婚显然是男方买房的多,但是考虑到女孩父母总体上较男孩父母富裕,而大学刚毕业时男女工资差异也不明显(男女工资差异通常是女人怀孕、生育后加剧的),这种现象是否合理很成问题——它实际上表明“嫁一个年龄更大的男人坐享其成”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妇女的一种常见心理,这可能与独生女容易产生的恋父情结有关。这种“嫁一个年龄更大的男人坐享其成”的风气,在出生人口长期下降的过程中,还将加剧本来已经很严重的性别比失衡。只有提倡白手起家双方共同奋斗,才能缓解老夫少妻现象对性别比失衡的加剧。只有白手起家双方共同奋斗,才能缓解日益严重的晚婚晚育给人口质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许多人假定男方婚前买房而不是白手起家双方共同奋斗为天然合理,然后断言“新解释”使丈夫成为房东,妻子成为租户。这是纯粹的杜撰,“新解释”哪条说妻子要给婚前买房的丈夫付房租了?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未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对于对方财产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各国民法或民事习惯都有这样的规则或规矩,我国“民法通则”甚至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包括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有扶养义务。假如一个成功男人婚前在北京有三套房,自己住一套大的、给父母住一套小的、出租一套最小的,只有出租的那套房子实收的净租金(扣除税费等成本)才是婚前财产的孳息,他既不能收妻子的租金,也不能收父母的租金。

年轻人相对于老人、小孩要算强者了,为什么不能共同奋斗白手起家?为什么要依靠父母的赠与?结婚本应以情感为重,适当考虑对方的人品、身体、能力,而不应看重对方已有的财富或对方父母的财富。一个贫穷的女子嫁给一个富有的男人,那男人难免不猜想:“她到底是爱我呢,还是爱上了我的财产?”这种猜想本身就是婚姻的不定时炸弹。通过一纸结婚证就获得对方的财富,哪怕是今后离婚了也获得对方财富的一半。去掉这种本无法律依据的“傍大款”、“傍大款公婆”妄想,其实有利于女孩走进更幸福的婚姻。

“新解释”并没有否定婚姻法本身和最高法院以前的两个婚姻法解释,因此“新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和父母赠与财产的处理不能推广推广到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如无特约仍为夫妻双方共有,如协议不成,应按照照顾子女利益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该条文倒涉嫌性别歧视,应将“女方”改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平分婚后财产已经体现了专职主妇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即使没有共同财产,夫妻中有谋生能力的一方对无谋生能力一方的帮助义务也将延伸到无谋生能力一方再婚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赔偿。哪里忽视家务劳动的价值了?何来的男人变心可以将女人扫地出门?不重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个世界性问题,但主要表现在GDP的计算和妇女伤亡的损害赔偿方面,我国婚姻法还真没有这方面的问题。

我特别注意到批评“新解释”最力者并不是“傍大款”妄想症患者,而是包含了大量富有正义感和重视家庭价值的作家、评论家,甚至包括少数法律界人士。这也是批评能过形成潮流的原因。我很奇怪这些富有正义感的人们为什么不去查查婚姻法本身和以前的两个解释,就对“新解释”做断章取义的理解,并毫无依据地把对婚前财产和父母赠与财产的处理想当然地理解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除了浮躁和业余之外,我想对权力和财富的不信任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

我们不相信最高法院是公正的,我们怀疑富人在进行“院外活动”(此处指最高法院,而非议院)。对权力和财富保持适当的警惕是必要的,但是我们的警惕似乎已经到了非理性的程度。最高法院可能歪曲法律或“创造”法律规则,富人也可能进行“院外活动”,但这种偏向会体现在物权等财产法领域,而不会体现在亲属法领域:一则富贵之人也有许多家庭和谐幸福的,他们不愿意考虑离婚问题;二则“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会促使他们掩盖自己家里的矛盾,更不要说体现到“准立法性”的最高法院法律解释领域了;三者即使打算跟自己妻子离婚,私下活动也比促成一个符合自己意愿和利益的最高法院解释出台容易得多啊!

这种不信任也延伸到了自己家里,主要表现为对有权、有钱的配偶的不信任。我一直认为婚姻是一种特殊的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契约,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明确自己在婚姻中的义务,想明白了再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但是如果开始就抱着离婚的打算,或者总是担心离婚后对方独霸财产,那又何必结婚呢?

我们不假思索地怀疑权力和财富,同时我们依然热衷于追逐权力和财富,也有太多的人热衷于跟拥有权力或财富的人结为夫妻。我们活着似乎就是为了争取成为不受信任的人。我们生活在互不信任中,充满了焦虑和恐惧,并不断地饮鸩止渴。

但是没有信任,就没有和谐的家庭,也没有高效率的市场经济。

其实,即使是对公权力本身的怀疑,也应该限制在理性的范围内。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监督;人也不是野兽,所以掌握公权力的人在适当的监督下是可以为善的。我们应该相信,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作为其基础的自由、公平、周期性的选举,是可以促使公权力为公众服务的。如果我们对公权力所做的一切加以抵制,并成为一种习惯,社会反而只能在暴政和无政府混乱状态之间循环,甚至陷入“不断革命”的泥潭。

 

 

新快报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