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太平洋电影城影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中的“骗”可作量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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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中的“骗”可作量上的区分 王林才 缪中兴 上传时间:2011-6-17 浏览次数:34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实践中,对冒充警察骗取他人信任谈恋爱,并以各种名义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在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一般以招摇撞骗罪处理,并无争议。但当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则出现了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中存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应认定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后半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意味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构成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会出现在骗取相等特别巨大数额财物的情况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比一般诈骗行为处刑更轻的情形,出现罪刑不均衡的现象。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则又违背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后半款的规定。

如何做到既不违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又不违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后半款的规定?有观点认为,法条竞合中独立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交互竞合的适用原则是重法优于轻法。招摇撞骗包含诈骗,其诈骗的内容包含了财物,但又不限于财物,还包括婚姻、名誉、职务,甚至爱情等。两者是交互竞合而不是独立竞合,不存在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这种观点忽略了除了骗取财物这一点,其他方面两者是独立竞合的;且除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外,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自由刑的法定刑是一致的,在具有冒充人民警察的从重情节时,实际量刑时招摇撞骗罪重于诈骗罪,且这种情形下以招摇撞骗罪论处更能反映其犯罪本质。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否认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但我们对于“骗”可以作量上的区分。对同一个词在保持其内涵一致的情况下对其作量上的区分并不违反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例如,抢劫罪关于“暴力”的规定,包括轻伤害、重伤害、致人死亡,但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其法定最高刑是二年有期徒刑,这里的“暴力”显然不包括重伤害。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招摇撞骗罪只包含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不包括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形成重叠关系。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成立招摇撞骗罪,遵循了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时,则直接成立诈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从重情节进行评价,从而保证罪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