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贾占波:设备分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03:10
安  全  装  置  管  理  制  度
1、目的:建立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分工程序、确保有效使用
2、范围:适用于安全装置的使用单位
3、责任者:工程部、动力部、安全部、保卫科
4、程序:
4.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4.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2.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4.2.2.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遍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2.3.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2.4.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3管理分工:
4.3.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4.3.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4.3.3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3.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4.3.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生产线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
4.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
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4.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
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
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4.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
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
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
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
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
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4.13.1.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4.13.2.  严禁酒后开车。
4.13.3.  严禁超速开车。
4.13.4.  严禁空挡溜车。
4.13.5.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13.6.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4.13.7.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 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 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 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 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 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 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 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 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 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
4、程序:
4.1    电气运行安全
4.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
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1.23.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  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  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  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  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 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 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 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 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 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
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
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
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
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
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
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
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
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
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
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
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
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
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
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
处罚。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
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
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
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
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
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
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
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责任人:安全部、中央研究所、制造部、环保部
4、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 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 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4.1.5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    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4.2.1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2.2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4.2.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3 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3.1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3.2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 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3.4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 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3.7 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3.8 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3.10 环保部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安全部。
附件1
浙 江 埃 森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埃 森 医 药 有 限公 司
动 火 证 存 根                                           动火 证
火警电话:119                   第     号            火警电话:119                                       第     号
作业单位:
动火地点、部位:
动火方式:
动火人:           动火负责人:
动火期限:  自        年   月    日   时
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执行:                        条
补充:
首次分析浓度:         时间:
分析人:               监火人:
动火安全措施审查人:
动火批准人
备注:
作业单位:                               动火方式:(电焊、气焊、铅焊等)
动火地点:
动火人:                             动火负责人:
动火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执行:                                                  条
补充:
分析时间
浓度%
分析人
审批人
监火人:                      动火安全措施审查人:
动火批准人:
备注:
R-MF-1023-1-01
反面:
动火安全措施
1、      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   块。
3、      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4、      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入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5、      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6、      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8、      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电石桶应运离或遮盖。
9、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10、  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铁铣等)。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11、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  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13、  灌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14、  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5、  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附件2
浙 江 埃 森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埃 森 医 药 有 限 公司
罐(坑、釜、井)内作业审批单(存 根 )                  罐(坑、釜、井)内作业审批单
编号 :   号                                                      编号 :   号
作业单位
防爆级别
作业方式
曾用物料
设备名称
体积
作业人
作业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期限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分析时间
分析情况
分析人
审批人
部门意见
签名
批准人
日期
备注
作业单位
防爆级别
作业方式
曾用物料
设备名称
体积
作业人
作业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期限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分析时间
分析情况
分析人
审批人
部门意见
签名
批准人
日期
备注:
R-MF-1023-1-02
反面:
安全措施和要求
1、进入带搅拌机的罐内作业,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千牌。
2、入罐作业前,必须脱开设备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设备,检修前,须将内部物料彻底排放或清除,并视具体情况用水冲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热水煮洗或用药液涤,气体贮罐用气体置换后再用空气置换至无毒无味。
4、罐内要有足够照明。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5、罐内要根据浓度架设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6、入罐(坑、釜、井)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7、罐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8、罐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9、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10、            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