陡增:专家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婚姻法重要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05:20:17
                                                                                          专家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婚姻法重要原则

利旭熙画

  背景资料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据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登记数从2007年的320.4万对增长到2010年的451.6万对。2011年一季度,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离婚率高达14.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并于8月13日起施行。解释(三)在坊间引发了空前的热议,网友戏称婚姻由“房子时代”进入“AA制时代”。

  虽然解释(三)的规定极尽翔实,但是对于很多不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术语的普通老百姓,仍需要法律专家对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和通俗阐释,明确一些现实婚姻生活中的具体问题依照解释(三)该如何解决。为了方便理解,记者虚拟了一对结婚刚满一年的小夫妻,丈夫“小明”和妻子“小芳”,就让这小两口替所有夫妻问一问专家,有关婚姻法解释(三)的那些事儿。

  为小明、小芳夫妇解释疑难的专家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雷光明律师,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妇联执委葛珊南。

  ◇瑕疵婚姻可撤销,双方权利须明了

  小明:各位专家,我看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假如我的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撤销婚姻登记后,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葛珊南: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可以要求撤销,但要求撤销的,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因为婚姻登记出现瑕疵,大多都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的,如没有亲自去登记、借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等,并非国家机关侵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该由弄虚作假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一种民事关系。

  小芳:可是,撤销结婚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如果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家庭财产如何分割?不会也要按照离婚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吧?

  雷光明:当然不按离婚的财产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申请撤销的,应该参照同居情形来处理财产的分割,也即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孙若军: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前财产属个人,配偶侵权须赔偿

  小明: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条规定我有点糊涂,假如我婚前买了一套房花了80万,在婚后又将这套房以100万价格卖掉,这100万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雷光明:房产卖掉变成了钱,仅仅是财产的形式变了,它的产权归属没有变化。卖房得到的100万属于自然增值,依旧是个人财产。

  小芳:各位专家,我在婚前拥有一只古董花瓶,在婚后被粗心的小明失手打碎,他是否要赔偿我的损失?赔偿的财物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吗?

  孙若军:应该赔偿,这种情况适用侵权责任法。但要注意时效问题,如果离婚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将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