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就业网:现实中的凶残被律师说成是激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2:53:11
',1)">
几个月了,事实没多少新的发现,唯一的区别是,去年10月报道药家鑫对受害人连砍八刀,现在成了六刀。减少的两刀,报道说,“为抵抗伤”,就是说,这两刀不算药家鑫的,算受害人张妙的。
辩护人的意见有四条,一自首,二偶犯,三激情杀人,四是什么呢,没找着,好像是说有道歉信、学业奖状、杀人者熟人的四份从宽请愿书。
律师说的偶犯和激情杀人,其实是只能算一条。他讲偶犯是说没有计划和预谋,讲激情杀人是说临时起意,跟无计划和预谋一样。大概,分多一条,显得辩护理由充足一些吧。去年浙江湖州南浔区审过一个强奸案件,犯罪协警因“临时性强奸”而从轻,后民意沸腾而重审。我看,偶犯和激情杀人两条,两条合起来,也就是“临时性杀人”的意思而已。
律师说是“激情杀人”,而药家鑫自称,要补八刀(哦,差点忘了,现在只认六刀)杀人,是因为被撞者记车牌,想到农村人难缠。这是在清晰地考虑问题,何谈激情?也许因为砍的刀数多,就成激情了。看看百度百科:激情杀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张妙被撞伤在地,记车牌有何严重过错?
至于四份从宽请愿书,更不算个事儿。要是这东西算数,我想莫说同学和邻居,就是陌生人都不知有多少愿意出具请愿书,要求对撞人补刀的罪犯绝不宽纵。
想到律师辩护,只能尽力为系囚者立言,牵强拉扯,不必奇怪。场外媒体和专家,说起撞人补刀案来,也对杀人者理解有加,就有些蹊跷了。央视的“新闻1+1”是一个代表,主持人对“这孩子”一脸的同情和惋惜,对“这孩子”的家庭也细加采访,反复播映凶手的眼泪,塑造大学生、弹钢琴、斯文弱小的凶手形象,而受害者及其家庭略略带过。
自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以来,这是一贯的。媒体乐于探寻杀人者的心路历程,理解杀人者的行为逻辑,接近杀人者的情感体验,而对受害者及其家庭兴趣平平,一代而过,都搞成套路了。驾车肇事,一路逃一路撞死人的,体谅其积极赔偿之艰难;一次杀十人的,必然是精神病,呼吁免责;黑社会头子,更有如云的专家去开免死意见书。
这一回,央视也请了一个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没有开法律意见书,但圆满配合了主持人对“这孩子”的犯罪心理分析。李专家说,她在节目现场被主持人一问,“突然明白”药家鑫用刀砍人,就是一种机械的做,跟弹琴同样的动作。看,主持人与嘉宾的配合,就是这么好,这么能相互激发。
药家鑫撞了人,下车查看,然后拿了防身用的刀(你们平时有多少人随身带了防身长刀来着),在被撞者身上用刀弹琴。我也“突然明白”了,拉小提琴的抹人脖子,木匠钉人后脑勺,农民拿镰刀砍人脑壳,都属于机械动作。但我估计,木匠和农民一般不会有主持人和专家去理解和分析的,除非他杀的人多一些。
这是一个奇怪的时代,杀人越多越凶残,得到的辩护和理解越多越深入。开车撞死四五人,没有致人于车地的本意,还好理解。故意要把人杀死,而且对被撞倒地的女子连续砍杀,又被说成激情和弹琴。
故意杀人,难道不够“罪大”?把人撞倒还连砍数刀索命,难道不是“恶极”?激情杀人、弹琴杀人、临时杀人、偶然杀人,如果可以免死,那么中国真的没有必要有死刑了。忧郁杀人,心理幽暗,难道不可以理解?贫穷杀人,有社会原因,难道不可以理解?骄狂杀人,难道不也可以归责于使之得以骄狂的社会原因;情变杀人,感情可贵;报复杀人,义胆雄风;预谋杀人,甚至还是心理承受力高强的人才。于是,没有什么是适用于死刑的了。
我并非死刑的热爱者,也不认为死刑不可废除。然而,如果故意杀人可以在心理上、认知上、伦理上得到宽解,乃至得到“这孩子受了审判,多可惜”的同情,那么我们废除死刑是为了什么呢,体现对生命的尊重,还是为了使杀人犯罪变得能够随便一些?
有人说,2007年韩国留学生赵承辉在美国制造校园枪击案,凶手也得到了一块悼念碑,这是多么可贵的宽容。然而如果凶手不是死掉而是被生擒,难道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判决?凶手得到宽恕(并不是宽容),不过因为他已经死去。而且,很快有报道,属于凶手的悼念碑不翼而飞了,此事没有媒体看作值得追踪报道的事情。凶手毕竟是凶手,罪恶毕竟是罪恶,没有哪个社会的爱多到对凶手和受害者同等理解、痛惜的程度。
凶残就是凶残,不可谓激情;杀人就是杀人,不要说是弹琴。如果凶手与受害者都要关爱,那又社会何必要正义,扩大言之,古今中外,人们何苦要反对暴君?
读报探索源自:http://blog.163.com/liuhb_163blog/blog/static/725154112011311181514/
药家鑫在美国怎么判(图)?——作者 姚鸿恩
有关药家鑫案子,有网友问了我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美国有没有类似药家鑫的案件?
据我搜寻的结果,没有。美国有车子撞了之后逃跑的,这叫“撞后逃逸”(Hit and Run)。美国大多数是车与车碰撞,追尾撞车较多。擦一下,刮一下,也算碰撞。在停车场,不小心碰到别人停放的车子,多数人会在被碰到的车子的雨刷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但“撞后逃逸”为数也不少,据统计,约占所有碰撞事故的百分之十一左右。
以前看过一篇台湾的报道。有司机撞死人了,下车看看,回到车上,车子退一退,再碾压一次,“补上一轮胎”。可能他觉得被撞倒的人没有“死透”,怕以后“麻烦”。
美国这样的“补上一轮胎”的事例,我没有听说过。而像药家鑫那样在撞到人之后,残忍地用刀子将人杀死,貌似在世界上也是鲜有所闻的。
第二个问题:药家鑫案子假如发生在美国,会怎么判?
类似这种杀人案子,一定是通过陪审团(Jury)来审理的。陪审团通常由12个人组成。美国的任何陪审团都是法院在本地随机“海选”的,就是说,任何成年人都有可能被计算机随机抽中。通常一大批人会被抽中。如果你被抽中,法院会给你发函,命令你义务担任陪审员。除非你提出:自己不是美国公民、不会英语、有犯罪前科、或者正在生病等,否则就得履行这个宪法赋予的光荣任务。
而后法院再做进一步的筛选。涉案者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一律排除。药家鑫的那一大帮同学当然就无法帮他说好话了。否则的话,只要有一两个陪审员说“无罪”,杀人犯就无法定罪了。因为通常重大案子需要全体陪审员意见完全一致的裁决(Unanimous jury verdict)。
法院筛选陪审团成员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不要专家教授、地方官员,不要任何有倾向的、有影响力的人员,以防案子审讯受到误导、干扰。
陪审员都是实实在在、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任务很明确,就是在审讯过程中,依据证词(testimony)和证据(evidence)各自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假如药家鑫案子发生在美国,由于陪审员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都是只凭事实来判断的,此案并不难做出裁决。用脚趾头想,都很明白。因为事实太清楚了:药家鑫撞伤了张妙,而后为了以后不会麻烦,就拿了刀子杀死她。张妙当时哀求别杀她:有两岁半孩子需要妈妈照顾,但药家鑫仍然一刀接着一刀,而后逃逸。凭这些,药家鑫至少犯了两条重罪:撞人肇事逃逸和凶杀(murder)。老百姓陪审员才不管什么“激情杀人”或者“弹琴习惯”的“理论”。
“激情杀人”,指的是: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其杀死。
美国没有“激情杀人”一说。药家鑫要逃脱“凶杀”罪的惩罚,除非全体陪审员裁定他患有精神病。但律师并没有拿出任何的有关药家鑫患有精神病的证据。
药家鑫凶杀案铁证如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然而在美国,要看地区。美国有36个州实行死刑制度。但首都华盛顿、东北和五大湖地区的一些州没有死刑制度,假如在那些地区,药家鑫可以免于死刑。当然,对凶杀案犯,不执行死刑,也是关到死为止。
美国没有无期徒刑,但是有期徒刑的时间,由于数罪叠加,往往很长,比如,去年德州有个64岁的无证“医生”,在给一个12岁女孩“看病”时,伸出了咸猪手。陪审员们一致裁决“有罪”,结果他被判了68年。
凶杀犯判个一两百年都是正常的。1981年,美国阿拉伯马州有个凶杀犯,杀了他老婆、丈母娘和一个大学生,结果被判了世界上最长的有期徒刑。说出来,你也许不相信:判了10,000年。

在中国,凶杀犯通常都是从快从严,枪毙了事。除非法院有时觉得要“与世界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