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润1十2定理的意义:不要轻易提供证据——天朝特色的刑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7:35:23

 从李庄第一季二始,关注天朝的刑法,本以为本人小百姓一个,基本与世无争,人生已近黄昏,这辈子是不会有上法庭的机会,即使有,也只是民事而已。看了李庄二季,北海四律师案,认为这个想法是幼稚的。

构陷公民入罪是李庄二季的一个特色,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官方强行管辖不属自己管辖的案子,为拉上一块遮羞布,竟然先虚构一个案子,强权至此,谁还敢说自己能在天朝平安走过一生?

从李庄一季开始,认识到刑法306条,从行文看,此条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无非是防止辩护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有伪证行为。但在关注的过程中,得知因此条的存在,二十多年来,刑辩律师竟然有一行规即不轻易向法庭提供证据。呜呼!在佘祥林、赵作海、聂济峰冤案大白之后,我曾怀疑这些破绽百出的案子当年是如何被定为铁案的?公安的素质不高,情有可原。警察本不需要那么高的素质,全球都是这样,但检察官、法官属于高素质人才,律师更是精英一群,为什么他们都未发现这些明显的破绽?原来都是306条作怪,只要 律师提出和公检不一样的证据,便要遭受306条的大棒。北海四律师案是典型,一个杀人案,竟然没有一件实物证据,全是证人证言。但律师找到新的证人提供完全不同的证据,律师便违反了306条,而没有任何机构去追究公检两家是否有妨碍司法公证的犯罪行为。

在天朝特色的所谓人类最好的制度下,当你在法庭上需要律师为你的合法权益辩护时,你的辩护人竟然有一条不为你所知的行规——不要轻易提供证据。当你知道时,你是否连哭都哭不出来了?

如果不幸站到刑事法庭上,不要请律师了,给家里省下一笔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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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不太懂大陆法系的司法程序,大洋法系的法庭程序是检方和被告方都要预先向法庭提供证据和证人的信息,如果是“突然间”有了新证据和证人,也要先通知法庭备案。尤其是检方,所有的证据要给被告副本,证人的情况也要通知被告。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不能有“突然性”。

有的时候检方没有完全给被告方详细资料,法官可以就此宣布mistrial,重新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