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凤同人之若花满楼:劳动合同关系中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比较法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3:58:57

 

《劳动合同法》中既规定了经济补偿金,也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合同法、劳动法等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所独有的。本文主要分析三者的区别与联系,以期对劳动合同法中三者的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一、经济补偿金,也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三者区别
     (一)性质
       1.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学者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识大致有四种观点: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其一,劳动贡献补偿说。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其二,法定违约金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按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责任形式。其三,社会保障说。该学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其四,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劳动贡献说比较合适。《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既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形。就劳动贡献补偿说而言,其内在的逻辑是无论劳动者以什么样的理由结束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都应以其过去的劳动贡献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偿。从这一理论看,无论是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显然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劳动者死亡,其过去的劳动贡献已经形成,对死人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同时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的社会保障功能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在劳动者没有找到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起码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2.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3.违约金

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从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在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各种学说中,损害预设标准说为通说。根据此标准,只有赔偿性违约金才和损害赔偿存在联系,而惩罚性违约金则与损害赔偿毫无关联。因此,可以通过是否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相联系来分析具体法律条文和具体合同条款中的违约金是不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从而判断该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
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我国的违约金金额是与损害赔偿相联系来确定的,所以我国的违约金主要是赔偿性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有自己的特点,但是适用于《合同法》的一些制度也是适用于此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很明显这一违约金规定具有补偿性性质。对于第二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推出这里补偿金的范围也应是不能过分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二)责任主体及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只是用人单位一方,而劳动者则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而赔偿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主体都是双方,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产生时,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向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构成要件

(1)是否以合同约定为要件。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不需要合同中再特别约定。关于违约金,只有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才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都应适用。
      (2)是否以损失为要件。经济补偿金只要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就应支付,不以损失为要件。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不仅要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 B9 \5 t4 j: g! u5 q
      (3)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经济补偿金不需要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赔偿金和违约金以责任方存在过错为前提。

(三)责任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规章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有关经济补偿金处理),其中月平均工资和连续工龄(《劳动合同法》中使用的“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概念)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主要参数。赔偿金的计算则主要依据劳动部《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号及《劳动合同法》)第七章中有关条款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和方式则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双方的约定。


        二、经济补偿金,也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三者联系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联系
        1.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同时适用的情形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何理解的问题。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此条理解有认为应支付三倍经济补偿,还有认为只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笔者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支付两倍经济补偿就行了。因为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违法情形,而第87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的处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适用于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所以第87条的情形只适用2倍就行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按此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加付赔偿金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是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二)违约金与赔偿金的联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有两款,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对这种情形的违约金的范围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笔者建议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的原则,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总结为以下情形:
       1.当一方违约而未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那么只能适用违约金。
       2.当约定的违约金小于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的时候,在适用违约金之后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3.当约定的违约金略高于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的时候,仍适用违约金条款。
       4.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的时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联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即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等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几种情形。如果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应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依据双方的约定再支付违约金。此时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第46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由于没有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所以这两者是不能同时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