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凤与花满楼bl小说:工伤事故,如何理赔参照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01:27:26

出了工伤事故,如何获得合理赔偿?

●   洛江双阳镇罗先生:今年2月份,我出了工伤事故,双眼险些失明,因当时急需一笔钱治疗双眼,所以接受厂方一次性赔偿3万元,实际上这笔钱远不够长期治疗双眼的费用,现在我想通过劳动局获得应得的赔偿,但劳动局工作人员说因我违约在先,必须还给对方3万元,才能申请劳动仲裁。那我现在该怎么获得合理赔偿呢?

    泉州市司法局法律咨询热线丁先生答复说,一般当事者双方共同达成的协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条文时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可视为显失公平的无效协议,具体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你现在首先应该提起工伤申请认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其次: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然后可以提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出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

 

右眼在施工中受伤,导致失明,工伤认定后,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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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分析(含相关法规)

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作出如下回复:

    工伤事件,一般包含如下步骤:工伤发生——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要时,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争议的处理(复议、仲裁、诉讼)

    为方便理解,分述如下:

1、什么是工伤?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重要提示:一定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随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系的,应当回避。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机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住院补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假牙假肢)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因工致残待遇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因工致残待遇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工致残待遇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7、争议的补救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重要提示:

1应保未保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对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违法经营单位的工伤事故的处理、争议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日期: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建议:1、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手续繁琐,程序性很强,所以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2、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办理。

  3、对于私下和解(私了)一定要慎重,避免因小失大,日后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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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去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作认定,然后按照工伤认定的等级进行赔偿。如果单位没有为你买工伤保险,那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29条第3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4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4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6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30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31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31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36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43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37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39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

2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9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1

先进行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报销工伤部位医疗费用;然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呼吁基本待遇。认定和鉴定一般要通过用人单位申报,但是如果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的,职工本人或者家属在一年之内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申报。

工伤死亡 如何赔偿

赵先生来电:我的亲戚于20081月份因工在高速公路车祸身故。现在我正代表他的家人和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谈抚恤金的给付问题。他的家庭情况如下:1、妻子无工作,家中有3个孩子。大女儿读研究生,小女儿在当地读高一,还有个不到2岁的儿子和70多岁的母亲。2、他的平均月收入是1.5万元,在单位工作3年余。请问律师他的抚恤金给付的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丁彦飞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赵先生来电陈述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赵先生的亲戚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上述人员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根据赵先生所陈述,该职工的配偶只是没有工作,但根据规定工亡职工的配偶须年满55周岁方可申请,因此其妻子须年满55周岁才可以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已满18周岁则不能申请领取,因此其小女儿和儿子可以申请领取,大女儿则不能申请;工亡职工的母亲年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该工亡职工的母亲已经70多岁因此符合规定可以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赵先生亲戚平均月收入是1.5万元显然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因此应当按照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如果赵先生亲戚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就是说按照上述标准来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该职工供养亲属

 

劳动权益 如何维护

    孙先生来电:我在一家酒店工作,单位规定试用期辞职报告需要提前一个星期交。我交了一个月都没有批下来,于是到劳动局投诉,可是劳动局三天没上班,这三天期间我也没有去上班,在临走之前我也和酒店打过招呼说不去上班了,要去劳动局。事后酒店方接受了我的辞职,可是那三天算我旷工,每天按工资的20%的标准扣了我336元工资(我的工资每月560元)。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该如何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北方静律师事务所翟志龙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孙先生单位内部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因而归于无效。孙先生自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三日后,实际已经依法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因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再存在旷工的基础,单位以旷工为由扣除孙先生的工资是违法的。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对劳动者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自2008年2月1日以后,石家庄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

    综上,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关于试用期劳动者辞职的规定;2、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3、扣除标准违法;4、没有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鉴于单位以上的违法事实已经侵害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如不能协商解决,孙先生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端解雇 如何赔偿

   马先生咨询:我于2001年6月至今年3月在某公司工作,从2006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期至2008年12月。2008年3月公司在既没有正当理由,我也没有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下,突然提出解雇我。请问我是否可得到经济补偿?可以的话如何计算?现我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七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焦峰律师律师: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同时,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马先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双倍计算。

临时女工 如何交保

  何先生咨询:我爱人在某事业单位上班,工作了29年是临时工,一直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最近单位提出补交养老保险从2000年开始补交,按照每月215元的标准交,共计补交8年,然后再工作7年,到55岁退休就可以了。医疗保险补交原则是从2004年7月开始到现在共16个月,每月115元,单位承担一半,个人承担一半。想咨询律师,临时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多少,补交各种保险从何时开始交,并且单位和个人所负担的比例各是多少,法律上是否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河北刘新维律师事务所王少辉律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涉嫌违法。单位应当和何先生的爱人签订劳动合同。 2、“临时工”一词是历史称谓,是劳动法生效前的称谓,是和当时“固定工”相对应的称谓。3、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正常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女年满45周岁。4、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缴纳。职工开始计算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的时间要与规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相一致,即: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1990年3月1日以后招收的临时工从招工之日起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分别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5、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本期值班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李桂婵律师

    下期值班律师: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郝付华律师

    律师简介:李桂婵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有房地产、金融法律业务。执业以来,办理了千余件刑事、民商和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集资房无法过户如何维权?

    消费者李先生: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住房,今年3月31日签定了协议,买房全款已付清,中介费也已交给中介。当时签协议的时候不知道这是集资房,中介也未告诉我这是集资房。5月21日,中介通知我说因集资房不能上市,过户手续办不了。但现在房子已经开始装修,若退房的话装修产生的费用很难计算。请问律师:这件事情应该如何处理?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李桂婵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及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规定,因为职工转让集资建房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又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认定为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无效必然会产生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返还责任的后果。受让人无疑要将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出让人,出让人要将房价款和房屋装修费返还给受让人。关于装修费用问题,若双方有异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