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图片找产品: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全文) 新出婚姻法,让做女人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01:39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2011-08-13

2011年8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新婚姻法19条解释正式出台从13号开始实施,身边大量女性朋友看后惊呼:这19条解释处处针对女性保护男方,女性地位和安全无从保护,社会到底是进步还是后退了?男性则看来后大呼:我的生育权凭啥得不到保障? 

其中“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丈夫生育权”,“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视为出轨”这几条解释条条都跟炸弹一样具有轰动性。总体来讲,婚前财产倒是与国际接轨了。但是国外夫妻离婚时,要保证弱势方的生活水准不会比婚内下降。这一条估计永远都不会接轨。

对女性而言,“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这两条受到的刺激实在太大,社会在进步,男女却越来越不平等,男权社会思想越来越严重,仿佛回到封建时代。受此影响,估计越来越多的男方个人或其父母会尽早在结婚前买房,对女性而言,是永远借住在这个家里的,为男人生孩子,操持家务,老公就是女人的房东。这个司法解释提醒广大中国女人,结婚前不管是男方父母准备掏钱买的,还是男方掏钱买的房子,一定要先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才能签字结婚,不然,你将来有得痛的,结婚后干活坐家务,生孩子,工资拿出来养家还贷,万一离婚,你就啥都没有了,房子不写自己名字就全是男方的了!! 

其实女性最大的顾虑是对婚前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占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人老珠黄后再生存谈何容易?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这样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因为女人时时没有安全感,所以女人会更多的买房以拉动中国萎靡的房市,产生更多房奴,在为男人生儿育女同时处处顾忌着万一被男人甩掉怎么办?想法设法为自己留后路,这样的家庭能和睦么?所以女性朋友们为了以往万一,冒着做大龄剩女的危险,先把房子车子买了后再考虑嫁人。 

对男人来讲,由于传统不少女的婚前要求男人有车有房才考虑嫁,结婚后万一感情不合闹离婚,女方轻而易举的拿走自己还有父母的养老钱,这种情形太可怕了。随着社会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男人们真的怕了,这样法律出台无疑让男人可以大胆去结婚。“女人可随时堕胎”则折射出男性对生育权的弱势,而随着婚外性越来越多“不让亲子鉴定视为出轨”则有效的保护的家庭的稳定。
     在中国的爱和婚姻里掺杂了太多元素,让人都无法纯粹的爱人和被爱,很多人在婚姻中患得患失和成本计算,原因就是中国人还处在一种求生存的心态,而不是享受生活的心态。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生病了,夫妻之间,计算如此清楚,还不如不要做夫妻了。其实婚姻这东西不是赌局,也不是地狱,更多的是选对人。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2011年08月12日13:05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769)  

[导读]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中新网8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解释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完)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今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详细

附:最高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包括六个方面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1年08月12日 12: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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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告。来源:网友“记者陈宝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略               

新出了婚姻法,让我这做女人的只有一个相法。

  • 绝顶花心是寂寞
  • 34位粉丝

1楼

这个婚姻法,受到不公平的是广大普通女性。
做为一个女人,如果我要用自己的行动来面对这种现实,我只能是有一种作法。
1。不在照顾家庭,不如去做保姆,(在家做没钱,在外工作有钱),如果男人变心离婚那天,我至少有有收入过,可以分到一些。
2。不会在生孩子了,如果男人变心离婚了,再找一个人,再生一个娃,我的孩子会什么也没有,因为离婚的时候弱女人分不到一分。而对于现在高消费的“养孩”,普通工作是养不起一个孩子的未来。
3。只要争钱就可以有安全保障,以后结婚后挣的钱可以买房子,就说咱妈给买的。另一个人绝对一分拿不到。
4。拒绝生孩子,女人的痛苦,得不到回报。


248

2楼

1 80后基本都是生活弱智,您也找不到保姆工作,因为保姆是很专业的。
2 你不生,可以,太可以了,但除非你不往后面活了。
3 别一整钱不钱的,真正的生活离不开钱,但你处处算计,最终只能算到自己头上,量力而为。
4 那你就一辈子月经。    

新解释从长远来看绝对是有利女性的

  • 零崎穆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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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当结婚对女人来说变成了彻底的亏本买卖,势必会有更多女性选择不婚不育,用耗费在家务、怀孕、生育、哺乳、照顾小孩、孝敬公婆上的时间用于自我提高、升职加薪、投资置产,最终会迎来女性地位的提高、破除中国女人千年来被塑造禁锢出的依赖性。


21

  • 2011-8-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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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崎穆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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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当结婚对女人来说变成了彻底的亏本买卖,势必会有更多女性选择不婚不育,用耗费在家务、怀孕、生育、哺乳、照顾小孩、孝敬公婆上的时间用于自我提高、升职加薪、投资置产,最终会迎来女性地位的提高、破除中国女人千年来被塑造禁锢出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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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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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女人在婚姻家庭里的投入是得不到任何经济和福利补偿的,纯粹是义务。但自己挣钱置产,那就真的是你自己的。加油吧,挣自己的钱,谈平等的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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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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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大单身潮中,不婚不育不再是异类。怀胎分娩造成的身材变形、容貌受损、体质下降、骨质疏松、精力耗费、事业停滞.....是没有福利和补偿的,除非你自己真的很喜欢孩子,可以独力给孩子提供好生活,你也可以自己生一个随自己姓的孩子。当然,如果你的结婚对象确实能提高你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拉低,你也可以结婚,但是切记慎重,因为法律不站在你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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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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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lqt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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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别提孝敬公婆,二十多年了,我就没看到有女的孝敬公婆的。90年代未居然还有一种风气,就是女的和婆婆干仗是能耐,很多女人聚在一起吹NB,传授和婆婆干仗的经验。所以很多人认为80后是一个断代,因为教育他们的人,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是对错,不知道什么是廉耻。


  • 2011-8-1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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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想想吧,你在家庭上的辛劳投入,在对方出轨、婚姻解体的刹那全部清零,你将净身出户;而你自己单身挣来的财产,却只属于你自己。掂量一下,你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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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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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现在男人出轨率何其高?除此之外80后离婚率近半,你结过婚拖个单亲孩子再去独立打拼,倒不如一开始就放弃幻想,自己置产,开拓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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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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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引用 零崎穆织 (3楼)

女人在婚姻家庭里的投入是得不到任何经济和福利补偿的,纯粹是义务。但自己挣钱置产,那就真的是你自己的。加油吧,挣自己的钱,谈平等的恋爱

你到底看不看婚姻法啊?虽然我没怎么细看,但是我还是看到了,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共同收入。所以女人在结婚后,就算不工作,她也有权利支配她丈夫一半的收入。婚后就算女人一天挣一个亿,也有一半是他丈夫的。
你要打算先挣钱,挣一百万。然后五十岁再结婚,婚后十年,一旦出问题了离婚,自己还有一百万。那也行。


  • 2011-8-1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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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崎穆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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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女孩子的妈妈们,不要再逼迫女儿嫁人,拿出你们当初督促女儿学习的劲头来督促她们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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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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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70999

10楼

生不生是女性的权利。你要能做女强人养家完全可以让男人在家做家务做饭看门孩子跟你姓。这些法律都是不管的。你说在对方出轨、婚姻解体的刹那全部清零这纯属无稽之谈。出轨的在哪项法律里都有要赔偿对方的义务。共同财产一般都会给受害的一方。还有对方父母的,我觉得你也会有儿女,如果一离婚就把你老两口的房子分了你愿意?


  • 2011-8-1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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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崎穆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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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我就知道倡导不婚会有猥琐男出来冷嘲热讽。快滚蛋,这没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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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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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崎穆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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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不结婚不等于不恋爱。享受生活享受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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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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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70999

13楼

那您就别结婚了,同居蛮好的,希望像楼猪这样的女性多一些


  • 2011-8-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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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崎穆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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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楼上猥琐男提醒了我,我忘记倡议大家:尽可能不要非婚同居,既不安全也要实际上毫无保障地承担一些已婚女的义务,却毫无权利可言。记得,恋爱的状态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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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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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2.54.*

15楼

就当前世界形式来说,中国女性地位在全世界是最高的.......


  • 2011-8-1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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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剑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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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引用 123.52.54.* (15楼)

就当前世界形式来说,中国女性地位在全世界是最高的.......

我呸


  • 2011-8-1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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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yuejiang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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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引用 123.52.54.* (15楼)

就当前世界形式来说,中国女性地位在全世界是最高的.......

这个不好说,但是东亚地区来说,大陆女性地位很高,我以前的老板分别是韩国人和日本人。,他老婆就是在家做饭,而且必须孝顺对方父母,否则会被严厉指责可以参考朝鲜族。日本女人就不用说了,勤劳是必须的,全职太太很多。抛弃对日本的偏见,日本女性的想法比中国女性简单。我都觉得封建了,最大的特点,大陆女性不用随夫姓,想想台湾的,香港的。西方国家不用说了,大部分人都是随夫姓。


  • 2011-8-1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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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崎穆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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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15楼不要脸到一定程度了。真实情况是中国男女平等程度排世界中等,全世界女性地位最高的地区是北欧诸国。他们所说的中国女人地位高,是和阿富汗、印度相比,而不是欧美。经济世界第二的大国,女性地位和男足排名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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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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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崎穆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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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日本女人不自由不独立是真的,但她们在婚姻内享有高额经济补偿,首先丈夫工资按高比例直接打入全职太太的账户,生育有高额国家补贴,离婚还可以按月向前夫索取高比例赡养费;男人退休后离婚的,更是必须将退休金的大部分支付给前妻,终身有效。日本女人用自由和独立的代价换取牢靠的经济保障,地位像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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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8-1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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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荡的电子
  • 20位粉丝

20楼

对有实力的女人有利
小三不能吃青春饭了


  • 2011-8-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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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峰陶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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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这里好像吵起来了。。。


  • 2011-8-1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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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峰陶陶
  • 10位粉丝

22楼

引用 游荡的电子 (20楼)

对有实力的女人有利 小三不能吃青春饭了

说的好!


  • 2011-8-1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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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臂撑天
  • 猫儿是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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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无聊


  • 2011-8-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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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臂撑天
  • 猫儿是新手
  • 57位粉丝

24楼

看到你说的第一句话我就不想往下看了


  • 2011-8-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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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d领袖
  • 寻找李吉
  • 441位粉丝

25楼



这么前、 站位、求粉。 秒回、


  • 2011-8-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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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8.18.*

26楼

唉 楼主说得简单!!!!!!!!!!!

想在社会混出来没那么容易!!!!!!!!!!!!!!!!

哈哈哈哈哈哈哈 做女人真是TMD'点背

不过支持楼主的坚强!


  • 2011-8-1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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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78518301

27楼

引用 零崎穆织 (19楼)

日本女人不自由不独立是真的,但她们在婚姻内享有高额经济补偿,首先丈夫工资按高比例直接打入全职太太的账户,生育有高额国家补贴,离婚还可以按月向前夫索取高比例赡养费;男人退休后离婚的,更是必须将退休金的大部分支付给前妻,终身有效。日本女人用自由和独立的代价换取牢靠的经济保障...

宠物 会被打死的,就算不给钱,你还能怎么样啊


  • 2011-8-1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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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ay逆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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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前排啊~


  • 2011-8-1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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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臂撑天
  • 猫儿是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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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楼主完完全全的把女性从婚姻中孤立起来,我的确是很佩服坚强的姑娘,但是婚姻压根儿就是两个人的事,你总是说女人的付出怎地怎地,男人在婚姻里就一点责任不用承担吗?还有,你上去就说【当结婚对女人来说变成了彻底的亏本买卖】,这是个什么意思?我知道你没有恶意,但请你注意自己的语言,这样的语言太过偏激了,试问有几个女孩子会把结婚当做一笔买卖?


  • 2011-8-1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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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果子党
  • 飞段★雨忍

30楼

不结婚和你恋爱不等于浪费时间感情么?
天真 了 ?


  • 2011-8-1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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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全文) 新出婚姻法,让做女人难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全文) 新出婚姻法,让做女人难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转存: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2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