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汇唐科技怎么样:会计从业资格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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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目前我国实行考试制度,凡高中以上学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报名考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2010年江苏省全省范围内实行无纸化考试,并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相关课本有《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电算化》,根据最新年份版。本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报考手续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贴上照片,再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

成绩有效期

  上岗证任意一门课合格成绩有效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须在一年内考出,成绩两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期也为两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报考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下面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

考试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苏州市08、09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费用为:170元。浙江省(含宁波)09年报名费用总计为130元(报名费两科70元,教材60元)黑龙江省考试费用为:95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上海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  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由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会计从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

  第五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年内(含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考试命题,并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各区、县财政局具体实施相关考试考务工作。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年内(含年,下同),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一条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应按第四条规定向相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按要求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四)与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刻制下发。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和颁发。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  公章。下同),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个月  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持证人员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内容: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每科35分钟.  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教材:黑龙江省财政厅指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教材。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地点:哈尔滨市财政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每月一次考试;报名时间为每月上旬,考试时间为每月中、下旬。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形式:采用无纸化考试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题型:单选、多选、判断。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标准:考生需一次性通过三门课程考试,才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采用网上报名

杭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科目介绍:

  ①会计电算化:学习中文WIN2000、Excel2000及财政部专用软件。使得学员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电算化统考,获得会计电算化证书。  ②会计上岗证:通过对会计基础与实务、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2门课程的学习,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上岗证统考,获得会计上岗证证书。

报名办法:

  ①电算化考试:  报名需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报名:  应试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持外省市身份证人员,须同时携带本市工作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本市居住证明),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③可以网上报名,杭州地区网上报名有优惠。

考试安排:

  ①电算化常设考场,每班结束即可考试。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每年4月、10月二次市统考,考试科目2门,上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可在下半年补考,下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第二年2门均需重考。

江苏省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  (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条件补充说明  1.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同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2.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2.报名地址:报考人员所在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址。  3.报名办法:  今年我省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进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具体的报名方法和流程稍后由本网站公示。  除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外其它地市都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1)到报名点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名手册和考试用书预定单。  (2)报名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审查盖章后,携带报名表一份,身份证、学历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二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准确无误填涂报名信息卡。  (3)中级考生如年度考试有合格科目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填涂考试档案号,否则后果自负。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日期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9:00-11:30财务管理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5月20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四、证书颁发。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五、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由考生自愿选订由全国会计考办和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重新编著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六、其它

  异地考生到我省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原考区会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和软盘,并出示相关证书的原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财政部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需要重新注册的,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选定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延期注册登记。财政部门在办理延期注册的同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注明持证人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予以明示。2006年已办理延期注册的有效期到2012年。  持证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的,在北京会计网上公示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超过限期仍不办理的,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做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北京会计网上注销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各区县之间不用办理调转),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调转依照属地办理原则,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单位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予以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发证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暂住证,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持证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超过90日的不予办理。  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时,一旦发现有弄虚做假的立即停止办理,并没收假证。  第六条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补证的,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丢失补证”申请表并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持证人员携带申请表、公告材料、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网上提交申请后的60日内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通知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六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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