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官塘桥批发市场:北京市总工会基本建设工程投资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14:20
北京市总工会基本建设工程投资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基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总工会资产管理部是市总及各直属单位范围内基建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总工会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是市总及各直属单位范围内基建投资财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对市总及各直属单位范围内的基建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分指挥部为各工程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总指挥部决策,落实总指挥部工作部署和要求,对分管项目具体工作全权负责、抓好落实。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基建投资项目。
第二章 概算与预算
第七条 经批准的概算是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是编制工程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成本的依据,也是市总进行基建筹资、拨款的重要依据。概算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和经审定的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是概算的编制依据。工程概算投资应按照现行概算编制方法合理确定。
第九条 市总积极推广限额设计,概算总投资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总投资之内,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投资估算的3%。如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3%,须重新上报市总审批。
第十条 通过招标确定的设计、咨询单位负责编制概算,概算编制完成后,分指挥部进行初审,分指挥部负责将经初审修改后的概算及时报送总指挥部及市总财务部。
第十一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报审的概算进行审查、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中的主要问题以及审查意见向总指挥部汇报。根据总指挥部的批复意见,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出报审概算的最终审查意见,按照该审查意见,分指挥部负责组织概算编制单位对报审概算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概算报送总指挥部。概算一经最终批复,分指挥部应组织概算编制单位,完成批准概算的编制工作,并将批准概算及时报送给市总资产管理部及财务部各一套。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如使用财政资金,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分指挥部组织编制的概算,按照概算审批的有关程序,组织后续的报审、报批工作。期间,分指挥部及有关概算编制单位应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市总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批准后,分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总财务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总财务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务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前期工作费用的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项目不得在概算中计列。
第十五条 分指挥部须建立概算动态管理台帐、合同动态管理台帐,做到数据登录真实、完整和及时,并作出概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按月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总财务部报送,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总财务部按季度或根据需要对概算和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静态部分)不得超过概算。在工程建设期间要做好工程量的计算和相关统计工作,正确使用计价依据,合理反应价格水平。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和设计审查要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程和标准,设计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鼓励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工程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分指挥部须上报总指挥部审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贯彻初设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二十条 应在设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对引起金额超支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有关设计单位要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如果属设计失误,设计方应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引起金额超支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设备改型、材料代用和概算外新增项目,分指挥部须向总指挥部报批,总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金额以一项设计变更单所列预算金额为准。
第四章 工程招标及工程合同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实行招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市总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由各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市总资产管理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分指挥部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合同报总指挥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廉政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设计、监理、采购、咨询、服务等合同由各分指挥部拟定后,应报经总指挥部审核同意,分指挥部方可签定正式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价款的方式,及调整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条件和办法,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涉及招标及合同的有关重大问题,由分指挥部负责向总指挥部汇报。
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一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预付款比例、工程款的拨付方式、抵扣预付款的起点比例、工程档案资料移交保证金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等。
第三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应控制在合同总价的10-30%以内,对于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预付款应控制在一个施工年度预计完成工程量所对应价款的20%以内;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支付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20%时,开始按照金额比例抵扣预付款,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70%前,应将预付款抵扣完毕;工程资料移交保证金比例应不小于合同总价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应不小于合同总价的5%。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投标保函或等额的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保函金额根据招标范围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规定中标单位提供合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以及市总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付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市总财务部为市总及各直属单位范围内基建投资财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分指挥部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负责监督、检查分指挥部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市总有关规定拨付、核算建设资金。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监督分指挥部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分指挥部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市总资产管理部、财务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分指挥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支付体系,合理支付资金,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
第三十九条 分指挥部应每月按照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上报市总资产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市总财务部进行审批。
第四十条 分指挥部加强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工程付款和结算工作中,分指挥部的工程、质检、物资、档案、计划、财务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查和会签手续,同时应由监理单位签证,手续齐备并经分指挥部指挥批准后,分指挥部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第四十一条 分指挥部在办理工程付款及结算时,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做到不超付、不超前支付合同款。对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供材料款、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向甲方借款、已付进度款、甲方替乙方垫付的水电费等在结算中要一并计算,应留足工程档案资料移交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四十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书应报总指挥部审核,并经总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结算中的重大问题,由分指挥部负责向总指挥部汇报。
第四十五条 基建工程投资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对外借款和挪用工程款,严禁利用基建工程提供担保。
第六章 设备物资采购
第四十六条 分指挥部应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实行计划采购,尽量减少库存设备物资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应通过招标采购。
第四十八条 对于应由国外供货的设备材料,由于国外供货不及时,确需在国内先行采购时,在实施前,需报经总指挥部批准。
第七章 基本预备费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 基本预备费原则上不能动用,应严格控制基本预备费的使用。对于基本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分指挥部应作专项说明,并按月向总指挥部报告。
第五十条 凡动用基本预备费且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分指挥部须向总指挥部报批,总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设备运输及安装、土建施工及保养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损坏事故,分指挥部应对事故进行分析,按照事故责任及有关保险、施工或运输合同的规定,积极进行索赔,索赔所得款项应及时入帐并冲减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十二条 对工程剩余的物资(将来经营运行需要的除外),分指挥部应积极寻找机会,合理作价出售,回收金额按规定入帐,冲减工程建设成本。
第八章 竣工决算
第五十三条 分指挥部应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组织编报竣工决算,并将编制完成后的竣工决算报总指挥部办公室(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经审办。
第五十四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资产管理部)牵头,经审办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分指挥部负责组织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竣工决算报送总指挥部及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复竣工决算。
第九章 审 计
第五十五条 分指挥部要建立工程内部审计制度,及早发现问题,严防管理失控。
第五十六条 市总经审办负责对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分指挥部应配合总指挥部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程建设不同时期的审计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市总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30日起试行。
附件:
1、 工程概算审批流程图
2、 工程招标和签订合同流程图
3、 工程付款流程图
附件1:
北京市总工会
工程概算审批流程图
开 始
不同意
不同意 分指挥部初审概算
同
意
总指挥部审查概算并提出审查意见
专业机构审核
需修改报审概算 总指挥部批准审查
同意报审概算
不同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同意
批准概算
结 束
附件2:
北京市总工会
工程招标和签订合同流程图
开 始
分指挥部主持招标工作 总指挥部审查批准 分指挥部草拟合同 专业机构审核 工程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监督过程 总指挥部审查备案 专业机构审核 分指挥部初审招标文件
备 案
附件3:
北京市总工会
工程付款流程图
开 始
监理单位签证 分指挥部会签 专业机构审核
付款
附件1: 北京市总工会 工程概算审批流程图 开 始 不同意
不同意 分指挥部初审概算
同
意
总指挥部审查概算并提出审查意见
专业机构审核
需修改报审概算 总指挥部批准审查
同意报审概算
不同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同意
批准概算
结 束
附件2:
北京市总工会
工程招标和签订合同流程图
开 始
分指挥部主持招标工作 总指挥部审查批准 分指挥部草拟合同 专业机构审核 工程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监督过程 总指挥部审查备案 专业机构审核 分指挥部初审招标文件
备 案
附件3:
北京市总工会
工程付款流程图
开 始
监理单位签证 分指挥部会签 专业机构审核
付款
结 束
结 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