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小额免密支付: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0:21:03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

2011年07月22日 06:50:36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
核心提示:《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温州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府办获悉,《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市政府负责滨江商务区、行政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种情形可征收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些情形分别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住改非”变更手续条件有三

  《办法》称,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为准。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将房屋用途改变为营业房,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且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至今、持有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并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原产权性质为市店。

  政府具有论证、听证的义务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就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进行论证。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依法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房屋补偿内容有三方面

  《办法》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办法》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套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安置房建筑内部空间布局予以安置。被征收地段用于同类营业、办公用房建设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地段产权调换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同类营业、办公用房建设的,应当鼓励异地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工业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厂房调换和土地置换。

  造成搬迁应支付搬迁费

  《办法》明确,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住宅、营业用房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标准按户支付。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建设多层建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建设高层建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物价水平确定。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提供周转用房供被征收人选择过渡。周转用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面积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应当在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起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就地产权调换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后24个月或36个月起计算。

  提前搬迁可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根据提前搬迁的天数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在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改建地段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给予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可根据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方式结算差价,并可在差价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在一定比例以内的,可按产权调换房屋综合成本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超过上述比例以外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经济困难户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野蛮拆迁可能被追究刑责

  《办法》明确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办法》施行后,《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