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楼金粉在线观看:再探李昌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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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探李昌奎案作者:李小波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7-23  

  继药家鑫案之后,李昌奎案又一次点燃了死刑存废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站在不远的将来认为此案将成为死刑存废问题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作为网友的一方认为李昌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并以网民的投票佐证,认为二审判决是对民意的生硬的强奸。那么李昌奎该不该杀?作为研习法律多年的法律人,我们应当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抛开云南省高院的“远见”,抛开网络民意的嘈杂喊杀声,以案件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

  2007年,李昌奎家人有意迎娶同村的王家飞,便托人到王家说媒,遭到拒绝,两家遂结怨。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的兄长李昌国与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随即赶回家乡。5月16日下午1点,尚未到家的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以及两人感情问题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并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后将王掐晕后拖至王家厨房实施强奸。施暴后,李昌奎用锄头猛击王家飞头部致其当场昏死。后李昌奎又将3岁的王家红倒提,将其头部往门梁上摔,致王家红当场昏死。后又怕两人未死,便用绳子将姐弟二人的脖子勒紧捆绑在一起。作案后,李昌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分析案情,首先看罪名的认定。通观全案,李昌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和二审对此都予以了确认。因此,在罪名确定的问题上没有什么可争论的。那么,根据本案已经认定的事实,不考虑相关量刑情节,李昌奎强奸后连杀两人,应当两罪并罚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

  其次看量刑情节。这也是本案争论的关键所在,我们应当一一分析。

  第一,李昌奎构成自首,但不能从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自首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在本案发生后,李昌奎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罪行。因此,其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是立法者在这里用了“可以”,而不是“应当”,即可减也可不减,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减轻,什么时候可以不减轻,立法者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实践中,对于犯罪的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判罚的,可以不从轻判罚。本案中,李昌奎在强奸王家飞后用锄头残忍的将其打死,又将3岁懵懂不懂事的王家红倒提起来,并摔在铁门上致其颅内损伤,后又将两人的脖子用绳子勒紧。其手段可谓特别残忍、情节可谓特别恶劣,事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谓极其恶劣。如此罪大恶极,其有自首情节亦不能从轻判罚。如果从轻判罚,那么立法者用“可以”二字的良苦用心可谓荡然无存。犯罪者将用“自首”而枉顾他人性命。

  第二,本案系邻里纠纷和感情纠纷引起,应当慎用死刑,但前提是当杀必杀。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诚然,最高院会议纪要的精神是站在少杀慎杀的角度,而且本案亦属于邻里纠纷和感情纠纷导致。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李昌奎因纠纷而泄愤,仅杀害王家飞,可以网开一面。但其不仅杀害王家飞,而且是在实施强奸后将其杀害,而3岁的王家红根本不谙世事,李昌奎随手将王家红杀害,而且使用的是倒提摔门这样残忍的手段。这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的危险性极大,从案发后的社会关注度也足以说明该案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需要明确的是,少杀慎杀原则的前提是当杀必杀,否则司法的正义的底线荡然无存,犯罪分子将有恃无恐,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与我们的制定刑事政策根本目的冲突。

  第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无积极赔偿,亦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需要指出的是,云南高院在本案的事实认定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其判决显示: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但从各方反应的情况看,事实并非如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并没有积极赔偿,而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村委会的强制下,拍卖其部分财产给被害人家属进行的补偿。如此态度,何谈“积极”。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被害人家属谅解是较为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法制日报》于2009年7月28日至8月4日连续刊发了5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无一不是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判罚。而本案中,云南高院二审对此似无提及,而事实是被害人王家十几位亲属在《南方周末》记者面前几乎异口同声的说出“坚决不服”四个字,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该村村民200多人的联名上书,抗议云南高院二审判决,就连被告人家属表示也没有想到二审会改判。

  那么,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呢?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普通的邻里纠纷和感情纠纷强奸他人后连杀两人,其中一人为懵懂的3岁孩子。其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足见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可谓最大恶极。作案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无积极赔偿,亦未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此视法律为儿戏,视生命如草芥之徒。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讲,从人伦角度,李昌奎犯下如此罪行,应当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

  笔者同意贺卫方教授在药家鑫案上反对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判处一个人死刑,因为这是一个民族现代性不足的表现。虽然云南高院以此作为判处死缓的理由之一,但是,两个案子之间无论事实还是情节,都不可并论。需要指出的是:法律问题应当回归法律自身,对李昌奎案应当以案论案。云南高院如果是一厢情愿的推广废止死刑的理念,那么必须是对案例的选择慎之又慎,在能不适用死刑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在必须适用死刑的前提下,就不能逾越时代,枉顾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