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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成文日期:2011-06-30 字体:【大】【中】【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美家长教育差异

中美家长教育差异:拿未来吓人与放权给孩子(ZT)



为孩子活着,把孩子的前程当做自己的未来,这是典型的中国父母的心理。他们用未来吓唬孩子,其实是发泄自己对未来的焦虑和恐惧。在这种心理的作祟下,父母很容易给孩子造成沉重的心理压力。

拿未来吓唬孩子,似乎是中国家长们通用的教育手段。我常常听到中国父母们这样对孩子说:“你现在不好好学习,将来就站在大日头下卖冰糕去吧!”
“早上总是不能按时醒来,看你将来住了学校怎么办?”
“瞧你邋里邋遢的样子,将来找工作面试,老板们会看得上你?”
父母们的本意或许是想通过未来可能出现的糟糕境遇对孩子提出警示,使他们现在就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这种妄加推测,不仅毫无积极意义,还很容易激起孩子们的逆反心理。
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三位省重点中学的女生,平时在班内学习成绩都居中游。但她们所在的学校高考升学率却是百分之百,只要参加高考,她们都至少会被普通高校录取的。然而,在高考的那天,她们却相互约定,谁也不进考场,为的就是报复父母。为此,她们还预谋了许久,一切学习和生活都按部就班,不露任何蛛丝马迹。高考那天,几乎所有家长都在考场外陪着孩子,这三个女生却坚决不让父母去陪。三家父母事后说:“要早知道这样,我们就是押也要把她们押去考场……”但是听听他们的孩子是怎样说:“我们从小就被逼着学习、学习、学习,他们在乎的只是我们的分数、好大学和未来前程,根本不管我们的感觉。他们只是拿我们做投资,如果按照他们的愿望考上大学,岂不是叫他们得了逞……”
十多年的教育,父母们在乎的好大学、锦绣前程不仅没能让三个重点中学的女生明白,参不参加高考是检验自己敢不敢面对挑战,是自己的事,却被她们当成了反对父母的手段。从孩子的偏执难道透视不出父母的偏执么?事实上,这种把孩子的前程当做自己未来的偏执心理,存在于每一位传统的中国父母的内心中。尤其是年轻时有过梦想而未能如愿的父母,他们总想让孩子完成自己的心愿。听听这三家父母怎样说:十多年的心血,我们为她付出了多少不眠之夜?夜里陪读,早晨怕迟到,我们的日日夜夜其实都是为了她,说实在的就是为孩子活着。眼看高考一结束,孩子上了大学,我们就能松一口气了。谁会想到她们竟做出这么极端不理智、自毁前程、让我们伤心的事来。为孩子活着,把孩子的前程当做自己的未来,这是典型的中国父母的心理。他们用未来吓唬孩子,其实是发泄自己对未来的焦虑和恐惧。在这种心理的作祟下,父母很容易给高三学生造成沉重的心理压力。
10 月,上海大力神青少年调研中心向参加当年秋季高考的考生进行了电话问卷调查,其中高分考生40名,非高分考生45人。高分考生是指秋季上海卷理科前400 名,文科前200名中的部分学生。调研结果显示,有八成以上的学生因心理压力表现出思维障碍——其实上面所述三位女生拒绝高考,也是一种思维障碍的标志。可惜我们的家长们往往只注意到了孩子课业负担沉重、身体和脑力的高消耗,而对其思考问题表现出来的思维障碍却有所忽略。其实,当思考出现“牛角尖”式,或是脑中一片空白时,就是向考生发出警告,心理压力已经产生,应小心超负荷逆转。学生本来就担心考糟以后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担心未来的前途,如果这时父母再使用“未来”吓唬孩子,那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样思维障碍就很容易转化成心理疾病。
相比之下,美国的父母们要放松得多。他们的理念是把孩子看成是天生就有权具有各种情感和愿望的人,他们认为孩子希望自由的愿望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孩子所有的一切情感和狂想、思想和愿望以及梦想和欲望,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并有权通过适当的具体方式表达出来。如果他们的孩子拒绝上考场,他们会了解孩子做出这决定时的想法和感受,而不会认为这是对自己的致命打击。美国的父母不把自己的命运和孩子的前途捆绑在一起。他们认为:青少年将来要走的路很长,父母是不可能事先替他们安排的。遇到什么麻烦,有什么问题,要放手让他们自己解决。他们认为:考试失利、失恋、跟朋友绝交、被同伴冷落、受老师苛责等,都是青少年随时可遇的打击,父母绝不可能先行替子女消除这些打击,也没必要指出他必然会遇到这些打击。“父母沉默的爱心,就是对他们有力的援助。”他们爱说的口头禅是:“孩子,行动就有希望。未来是光明的。爸妈相信你。”我们的美国朋友乔治,女儿大学毕业后在银行工作,他为女儿感到自豪;儿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清洁公司打工洗地毯,他同样为儿子自豪。他认为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有独立意识、有责任感就是好样儿的。美国的孩子们也是这种观念,他们认为:父母爱他们、尊重他们,就应该放手让他们自己去闯。父母关心他们的最好的方式应该是忍耐和等待,是对他们的信任。
一个走过弯路又成熟了的大女孩在信中对母亲这样说:“在我的记忆里,您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做,可是每当我有事时,您都出现在我身边。您就像一个港湾,只是静静地等在那里让远方的游子来停靠。”还有一位美国母亲是这样,当孩子预测自己运气不好,前景不妙时,她只是耐心地倾听,并表示理解:儿子:我的运气糟透了。母亲:你真有这感觉?儿子:嗯。母亲:那么你在参加游戏时,心里总会想:“我不会赢。”儿子:是,我就害怕输。母亲:上课的时候,你如果知道答案,你就会想:“今天老师一定不叫我。”儿子:是的。母亲:可是,如果你准备得不充分,你又会想:“ 老师今天准叫我。”儿子:正是这样。母亲:这很有趣,妈妈小时候也有过这样的情形。以后要是遇到关于运气的事情,你就说给妈妈听听……这种对话,虽然一时不会改变孩子对运气的看法,但可以给孩子确立这样一种信念。妈妈理解他,他永远可以与母亲沟通。至少在这一点上他很幸运。当孩子自己用“运气不好”来吓唬自己时,这位母亲如果说:“千万别有这想法,这是种失败情绪。如果这样真会引来坏运气。”那就更会吓坏孩子。这位母亲理智地采用了尊重他感觉的做法。她相信自己一定会在某时某地抓住一个契机,使孩子的感觉好起来。在某些时候,接受和理解就是最大的精神援助。孩子们本来对未来就缺乏坚定信念,大人们再用未来吓唬他,只会加重他的精神负担。孩子们情绪和行为的扭转亦需要父母耐心地“催熟”,不要忘记中国人的谚语:瓜熟蒂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