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招标动车:上访—中国特有的政治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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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中国特有的政治表达形式

2011-05-26 01:13:55上访,又成为信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冤情、民意,或官方(警方)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等。

为了处理信访事宜,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设置了国家信访局,各级政府也设有信访办公室。

上访制度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该条规定亦指出:任何人不得报复、打击压制或逼害信访人,保留信访人提出意见的权利。

199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提出。如果信访人不服结果,也可以自行向其再上一级的政府机关提出,如果该政府机关认为合理,即可接受。所以越级上访在中国法律上,应是合法行为。

2005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又颁布了新的《上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新的上访条例规定,上访人有权面见机关负责人,并可凭证查问上访的处理情况。同时,上访工作会纳入公务员体系,并会对渎职和打压上访者的官员进行处分。
条例还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甄倩倩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