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是怎么炼成的名言: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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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
(甘民优﹝20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02年5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1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是指,符合在我省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采取自谋职业,国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下达安置计划的同级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式样附后)。凡安置部门已为其安排过工作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再申请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为:省上下达安置计划部分的退伍义务兵1.2万元;服现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2万;服现役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万元。各地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
(二)各级财政收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六条 各级安置部门根据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由安置部门与退役士兵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