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施工方案范本:云南高院:群众跟你讲法律,请不要跟群众讲情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20:51

之前有网友调侃某些官员时说:“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治,你跟他讲政治,他跟你讲民意”等,笔者一直半信半疑,今天在新闻中看到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一翻高论,才知道此言不虚。

田成有院长谈到李昌奎奸一杀二的死缓判决时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渲泻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的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群众要求处死李昌奎的原因极其简单,根据中国的法律,李昌奎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完全符合死立决的法律规定,虽有首情节,不足以成为其不死的理由,但高院在铁的法律面前,二审时却判死缓。群众跟你讲法律,你却跟群众讲情绪,好在没跟群众讲政治,也算是一种不小的进步。

田成有接着说:“社会需要理智,绝不能以一种群众狂欢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句话就更不靠谱了。翻遍中国历史,从来没有一次群众狂欢可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尽管古代杀人的刑场人山人海,但这些人只是看客,刀光闪处,人头落地,人群中也会暴发出异样的响动,恐惧或者欢呼,与狂欢杀人不沾边。刚建国时,全国上下好象处于群众狂欢杀人的氛围中,但如果没有执权者的挑逗发令,群众是决不敢杀一人的。土匪们打家劫舍时好象会狂欢杀人,但他们是土匪,与群众无关。既然中国不存在群众狂欢杀人,田有成院长的群众狂欢杀人之说从何而来?

凡事有果必有因,有因必有果,田副院长的这句话定有出处,在田成有心中符合群众狂欢杀人的事件恐怕只有药家鑫案了,药案一出,专家学者学校央视齐上阵,大有救药不死的阵势,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药家鑫杀人手段残忍,完全符合死立决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从严从重判药死立决,大拂某些人的旨意。现在云南高院副院长终于借李昌奎案发出了一声压抑以久的声音,这就是群众狂欢杀人之说的因。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在过去的数千年内,官爷们将法律捏在自己手上,让人死时讲法律,让人生时讲人情,无论是法律或是人情都是他们保持权威以谋私利的工具,容不得别人发言,这是国情。

田成有副院长还引用最高法的一些规定:“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最高法一直提出少杀慎杀”,适应死刑要慎重、要少杀、慎杀并不等于不杀,其言外之意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的还是要杀,如果象李昌奎这样强奸一女后用锄头将其杀死,又将该女之三岁弟弟摔死在门上,又恐其不死,用绳索勒脖这样的杀人犯也慎重不杀,即不合死立决的相关法律,也与最高法院的规定不符,这不是情绪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能将法律问题转换为社会问题,田有成院长真是个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最为可笑的是田院长所说:“这个案子十年后肯定是标杆,是个典型”,不知是正面的标杆典型还是反面的典型标杆,估计在权力面前是个典型、标杆,在法律面前则是反面的典型与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