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网规格的表示方法:铁证面前 陈伯达不得不认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7:02:36
主审法官任凌云讲述审判陈伯达经历 铁证面前 陈伯达不得不认罪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庭审现场(后排右三为任凌云)

  

 

  □栾 黎 聂敏宁/整理 钟均成/供图  

  导读

  历史上的今天,1981年1月25日,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特别法庭判决书,判决书确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达10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和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受到严重的危害,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

  判决书详细列举了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确认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正式开庭。 198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青、张春桥原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为了重现这段历史,本版从今日起,系列钩沉最高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敬请读者关注。

  人物简介

  任凌云,1931年10月出生,河南省嵩县人。1947年参加革命,1949年9月入党。1955年3月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副院长(其间,1980年9月至1981年3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员,参加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院长。1993年2月至1998年2月,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3年、1998年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聘为咨询委员和督导员。

  倍感压力

  1980年8月的一天,我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让我去北京准备参加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

  在北京,彭真、江华等领导同志召集我们从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机关来的同志开会,部署任务,指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最重要的案件,也是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都关注的审判。因此,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对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审理好这个案件。审判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罪与错误的界限,要把路线错误同个人篡党篡国的阴谋区别开。

  为了审好这个案件,在没有收到起诉书前,忙碌的工作就开始了。我们钻进档案里,查阅有关资料,熟悉当时的历史背景,了解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形成、发展的情况,以及他们分裂国家、阴谋篡夺人民民主政权的过程。我经常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审判人员,怎样才能切实做到审判“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子孙后代的检验”,真正做到准确、有力地打击敌人,惩治罪犯。我认为,最根本的就是要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是关系到这次审判工作成败和审判效果好坏的关键。

  认真审查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主犯的决定》。我和其他30多位同志被任命为特别法庭审判员。这次审判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特别法庭指派我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李明贵、周贤奇、孙世光三位同志负责主审被告人陈伯达。

  陈伯达曾任中共第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组长”。他利用窃取的高位和权力,采用反革命两面派的手段,进行种种反革命活动,加之“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条件,更使案情变得复杂。如何认定起诉书中指控陈伯达所犯罪行是否属实,是罪行还是错误,是什么性质的犯罪,都必须以事实来证明,依法律来定论,否则,就会在审判中被陈伯达钻空子、找借口,就不能充分揭露其反革命两面派的真实面目,准确有力惩罚罪犯。因此,我们特别注意严把事实和法律关,对起诉书所列罪行,进行认真审查分析,查对证据,核查事实,制订审判方案,拟定审问提纲。

  审核中,我们认真做到“三看”:一看事实、情节是否清楚;二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合法;三看被告人陈伯达的供述。对每件事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环境和涉及的人和事我们都详尽了解,对每个证人证言都相互印证,对所有物证仔细审核和鉴定,力图掌握事件发展形成的全过程,把握案件实质和要害。同时,我们还注意了解陈伯达在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供述情况,摸清他的底细,做到心中有数。对在审查中发现的疑点、漏洞,及时研究方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开庭之前。我们在审查陈伯达案卷中关于他诬陷迫害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同志的材料时,发现有一件陈伯达的批示“给陆定一戴上手铐、降低生活标准、交红卫兵审判”,但没有经技术鉴定。我们认为,没有经过鉴定就不能作为证据。针对陈伯达在预审中,对许多罪行事实都采取“记不清”、“可能是”、“好像是”等模糊语言回避事实为其辩解的心理特点,我们提出建议,向当时保管材料的人取了证,并对字迹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该批示系陈伯达亲笔书写。为了充分揭露其犯罪行为,法庭还决定开庭审理时,通知当时陆定一专案组负责人出庭作证,直接证实这一事实。

  陈伯达认罪

  开庭审理,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充分运用证据和事实揭露犯罪。对参加旁听的群众,这是最生动、最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因此,在调查阶段,我们把重点放在向被告人陈伯达出示证据、让其辨认证据,宣读证人证言,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以证据证明事实,以事实揭露陈伯达的罪行。同时,我们也认真听取陈伯达的供述和辩解。

  我们在调查起诉书指控陈伯达等人擅自批斗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的犯罪事实时,被告人陈伯达以“年纪很大,当时兼任事多”、“说不准确,不记得”等推脱责任。我们出示、宣读和投影了当时江青、康生、陈伯达批准批斗刘少奇的报告。陈伯达还亲笔将报告中“少奇”二字勾掉,在“刘”字后边加上“邓陶夫妇”,把批斗刘少奇一人,改为批斗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夫妇6人。原始证据经被告人陈伯达辨认后,他仍然以“好像是我的字”的含糊语言,不作肯定性回答。当宣读了字迹鉴定书后,陈伯达不得不回答:“鉴定正确,‘邓陶夫妇’四字是我亲笔所写。”

  在证据运用上,我们充分运用各种原始证据,使证据环环相扣成为“锁链”。在法庭调查陈伯达1967年12月26日在河北省唐山市的一次讲话中,诬蔑冀东地下党“实际上是国民党,叛徒在起作用”,致使大批党员干部受到残酷迫害的罪行时,陈伯达又以“记不得”进行抵赖。我们当庭播放了他的原始讲话录音,他却说“听不出是不是自己的声音”,拒不认账。我们又出示、宣读了当时记录人的证言和原始记录,在确凿证据面前,陈伯达才承认了这一事实。

  在办案中,我们始终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可以定罪处罚”的原则。在法庭调查中,我们共使用了21件书证、证言和视听资料,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认真听取了陈伯达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其本人的辩护和陈述。对经法庭调查、认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当庭确认,对没有确凿证据的指控,不予认定,体现了法庭的公正性。实践证明,审判是成功的。被告人陈伯达在1980年12月18日法庭辩论结束作最后陈述时,也承认法庭对他的案子“办得认真,实事求是”,只要求法庭对他从宽处理。

  真正的审判者

  1981年1月22日,根据法庭查明、认定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特别法庭经全体审判员评议,对被告人陈伯达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在北京市正义路1号的审判大厅,对包括陈伯达在内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了宣判,胜利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的这一历史使命。

  历史是最终的审判者,千秋功罪自有历史裁决。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再次证明了这一论断。这是历史的审判、正义的审判、公正的审判。我虽然亲身经历了这段历史,但作为个人只是大海中的一滴水珠,真正的审判者和执法者是全国人民。这一审判体现了依法治国、维护法律崇高权威,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进程中引人注目的里程碑。(据《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