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纳米花:云南省高院的回应不能服人 ——盛大林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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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的回应不能服人 

2011-07-10 15:55:53|  分类: 盛氏微言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云南省高院的回应不能服人
盛大林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6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田成有副院长称:“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据7月7日《生活新报》)
   
    连日来,李昌奎案是网上围观人数最多、质疑最强烈的事件之一。面对汹涌的舆论,云南省高院的两名副院长不但同时出面,而且都作了相当全面的回应和解释,这样的态度是值得称道的。但他们的很多说法,我却不敢苟同——
   
    两位副院长都强调,二审是按程序进行的,也不存在“黑幕”。对此,我是相信的。但,程序正义不等于实质正义,没有“黑幕”也不必然达致公平。

    赵副院长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我也认为,因民间矛盾等引发的杀人犯罪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滥杀确实有所不同,对前者适用死刑的时候也确实应该“十分慎重”,但“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该“宽”的要宽,但该“严”的还是要严,绝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从宽。在因民间矛盾等引发的针对特定对象的杀人犯罪中,也有情节非常严重的,比如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行为——如果连这样的犯罪都要“宽”,哪里还能找到“严”的影子,又怎么体现“宽严相济”呢?
   
    赵副院长还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我可以明确地告诉赵副院长,我也认为“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过时了,我也赞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现代司法理念及国家刑事政策,但绝大多数网友反对改判李昌奎死缓是因为“杀人偿命”的观念吗?不是的!是反对“少杀慎杀”吗?也不是的!人们主张判处李昌奎死刑,不仅仅是因为他杀了人,而是因为他杀得特别恶劣——他不仅杀人前强奸了被害的少女,而且残杀了两三岁的孩子——这都是天理难容的恶行啊!
   
    我也主张废除死刑,但目前这只是一种倡导。既然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废除死刑,那就还应该依法判决。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还是应当适用死刑。近年来,虽然“少杀慎杀”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全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仍然不少(有报道称,2001年中国执行死刑人数为2468人),这其中肯定有不少是故意杀人犯罪,这之外肯定也有不少死刑改判死缓的,那为什么其他“死改缓”的案子都没有引起巨大的关注呢?
   
    “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田副院长的这种说法尤其让人无法接受。的确,网上有一些不理性的声音,比如谩骂,但应该认识到,这是网络舆论的常态,却不是舆论的主流。至少在报纸上发表以及各大网站重点推荐的文章大都是有理有据的。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很多“主杀”的网友也表现出惋惜说明,公众追求的是正义,而不是什么“狂欢”!
   
    总之,云南省高院给出的解释是不能服人的。我倒觉得,云南省高院应该更加理性地对待舆论,不能因为少数网友的不理性就无视理性的声音,更不要动辄就给网友“帖标签”、“扣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