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online2手游:纪念建党85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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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六大党章——唯一不是在国内修改和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代表142人,其中有选举权的代表84人。除通过了其他一些重要决议外,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大会讨论、审议并正式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习惯上称为六大党章。
一、党的六大修改党章的历史背景
党的五大和其后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之后不久,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右派势力把矛头指向了当时革命中心武汉,可是,陈独秀继续推行右倾投降主义,践踏民主集中制原则,党面临着灭亡的危险。在党处于异常艰难和危险的时刻,中央政治局根据共产国际的命令,对中央领导机关进行了改组,免除了陈独秀的职务,成立了临时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代行中央政治局的职权。可是,我们党又受到了瞿秋白的“左”倾盲动主义的侵害。在蒋介石和汪精卫合流,在中国大地上进行血腥大屠杀、党员队伍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瞿秋白仍然反对退却,要求进攻,继续命令一些共产党员和群众组织搞无任何胜利希望的城市武装暴动,使党的组织接二连三地遭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在敌人的残酷迫害下,党的一批优秀领导人包括李大钊、陈延年、罗亦农、赵世炎、蔡和森等都先后英勇牺牲。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所依靠的革命群众,许多人也遭到杀害。据不完全统计,从1927年到1928年上半年,仅被屠杀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竟达30多万人,已经发展到6万多党员的党只剩下了1万多党员。
客观局势的变化要求我们党的活动应由公开或半公开状态转入地下的秘密状态,由国共合作时期我们以政治斗争为主转到独立地领导武装斗争,党的工作重心应从城市转到农村。为了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要求,总结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的经验教训,纠正错误,确定党在新时期的任务,统一思想,推动革命向前发展,党中央决定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二、六大党章的特点
六大党章基本上保留了第三次修正章程的内容,但在结构上调整较大,全文共十五章五十三条,比原党章增加三章,减少三十二条。它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它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
包括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执行党的指导机关的决议;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即使是某一部分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也应无条件执行。从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体现在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特别是有了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这对后来我们党的建设的影响是积极和深远的。因为在八七会议以前,在我们党内一时曾经存在着家长制,只有集中。可是,八七会议以后,提出了改造党的任务,一些地方又出现了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这两种倾向,对党的危害都是相当大的。党的六大党章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有利于纠正党内存在的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对党的建设影响深远。
2.它是在共产国际的协助下形成的,其内容和体例都深受共产国际的影响
六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党章发展史上唯一在国外(莫斯科)修改和通过的党章。它是在共产国际的协助下起草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六大党章的修改是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的,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处于极其险恶的局势下,共产国际的帮助十分必要。然而,必须看到,尽管六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的一部分”、把“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作为入党的一个必备资格,这很有必要,但其他一些关于共产国际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的规定,就明显地把共产国际在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得过分了。这些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提出的某种决议;强调中国共产党要执行共产国际的指示,以至党的中央委员会召集党的全国大会(实际上就是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得由共产国际同意后方可进行;党的全国大会的选举率也要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决定;党的全国大会代表也得由共产国际委员会的同意;尽管我们党的中央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召开党的全国大会临时会议,但同时又把此项权利赋予了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并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召开党的临时会议的决定权做了严格的限制——党的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的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批准。这些规定都是不合适的。它不但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使我们党不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独立自主地领导革命运动,自行处理党内事务。
后来的实践表明,这些规定难以执行和发挥效力。因为,由于许多客观原因,特别是在长征开始后不久,党中央就同共产国际的电台失去了联系,迫使我们党只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党内事务。有鉴于此,1935年7月,共产国际七大作出决定,各国领导者可以“独立地来正确解决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政治任务及策略任务”,“在解决一切问题时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一般的不要直接干涉各国共产党内组织上的事宜”,这就否定或纠正了六大党章中涉及共产国际的一些条文规定。
3.它在党员管理制度方面做了较大调整
它首次规定了党员自愿脱党的制度,其条件是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党费。以往党章对党员定期交纳党费只是在物质上帮助党的精神和要求,六大党章还进一步把党员及时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党员应有的组织观念来要求。从六大党章起,一直到以后的七大、八大、十二大、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党章,都坚持了这一基本精神。它改变了原有党章只将直接接收新党员的权利赋予中央委员会和省委员会的做法,将权利主体扩大到党的各级委员会,但是,与以往党章不同的是,六大党章对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这项权利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必须是以遇到某种特殊情况为前提条件;强调所有党员都无民族和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组织。
4.它对党的组织机构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1)在体例上把党的组织系统作为单独一章。改变了原来按照从党的中央组织到基层组织的规定顺序,而是按照从基层组织到党的中央组织的顺序,分别作了规定。(2)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委派中央特派员。中央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3)在支部的工作任务方面,增加了两条新规定,即“有计划地在工农群众中宣传共产主义”和“在党员及工农中进行文化和政治教育的工作”。这对于支部作为党与工农联系起来的组织,在工农群众中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4)首次在党章中规定实行党的全国会议的制度。规定党的全国会议通常按惯例一年召集两次,参加会议的代表的成分和选举率(每若干人选举一代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全国会议决议案,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审定才能生效。过去,在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和党的五大以后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考虑到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召集会议讨论和决定党内一些重大问题,所以,都规定了在严格限制条件下可召开“临时会议”的制度。而六大党章没有继续采用召开临时会议的办法,而是改为“党的全国会议”,相当于我们现在党章中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这一规定是我们党的组织建设的一大进步。(5)用专章规定了“党的全国大会”,改变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将相关内容写在相应的组织机构章节的做法。(6)增设了“审查委员会”一章。把审查委员会分为中央审查委员会、省审查委员会、县市审查委员会三级,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的工作。(7)删除了监察委员会一章及其全部条文规定;撤销了党的总书记这一职务。
此外,将“经费”一章修改为“党的财政”,规定党部费用来源主要是党费、特别捐、党的印刷机关及上级党部拨给的津贴,等等;还首次将“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党费”,作为认定党员自行脱党的一个前提条件。
5.六大党章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一是党员的“唯成分论”思想在六大党章里有所反映。八七会议以后,党内出现了“左”的错误倾向,在强调组织问题的重要性的同时,却提出了党员和干部最好是工农出身的要求,并用工农分子的新干部替换非无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干部,各级党组织成员的成分,必须大多数是工人或农民。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党的六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提纲》把改造党员成分作为党的三项任务之一,提出发展党员应加调节,吸收工人分子入党,党应特别注意在主要的大工业中巩固和发展党的影响,建立坚强的党的工厂支部。农村支部中应注意中心干部的建立。要使积极的工农分子参加各级党部的指导机关。其结果体现在六大党章中就是减少工人的入党介绍人数,增加机关服务人员的入党介绍人数(如前所述);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规定的“支部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作用的正确定位,改为“支部为便与工农联系起来的组织”,改“群众”为“工农”,直接体现了党在这方面指导思想所发生的重大变化。这些规定恰恰又跟六大提出中国共产党的总任务是争取群众准备暴动的要求不完全吻合。
二是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六大党章对于处理违反党纪问题,没有建立常设机关的规定,只规定“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之”,规定“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其实,设立党的纪检监察常设机关是非常必要的,六大在修改党章的时候,本来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基础上,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进行一些充实和完善,但六大党章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取消了《第三次章程修正决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全部条款。尽管增设了审查委员会一章,但其任务过窄,主要是监督各级党部的财政,况且,即便是这方面内容的规定也过于简单,对于如何监督,都无任何规定。事实上,审查委员会也替代不了监察委员会的作用。这对后来党的建设起到了不良的影响。
三是有的地方在文字表述上不够科学。比如,第十章39项规定:“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这里什么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期间内”,是指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内呢,还是指这次大会到下次大会召开之前这段时期呢?仅从此条文来看,就显得比较模糊。只有结合上下文来看,才能够判断出指的是后者。实际上,比较科学的表述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内”,这样就一目了然了。
三、结语
六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党章发展史上唯一在国外修改和通过的党章。其突出贡献是第一次明确规定民主集中是党的组织原则,并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六大党章的总的原则和精神基本上是正确的,对在当时极其特殊的严酷环境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六大党章是在共产国际的协助下修改的,我们党对中国革命道路问题认识不足,加上革命形势迫使党的六大在国外召开,使得六大党章的修改深受共产国际的影响,很多规定实际上脱离了我们党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此,刘少奇在《论党》中曾经作过这样的评价:“党的六次大会通过的党章,由于情况的特殊,许多部分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