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大改造网盘: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非成员提供农资必须经过审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4:21:55

2007年8月2日15时,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袁惠民和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规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潘海民解释说,网友提到的营业范围的问题,具体的要看营业执照上是怎么核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他的成员提供化肥、农药这些农业生产资料的时候,是不需要经过前置审批的.但是如果向非成员提供的话,按照有关法规是要经过前置审批的。这个管理是和企业法人一样的。
网友说,有些不符合条件的“伪合作社”应如何处理?潘海民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有明确、详细规定,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在严把准入关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现象。再有法律上也规定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是仍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名字开展经营活动,这是不允许的,是法律禁止的。(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