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洪荒小说完本完结:西安自建民房4年死69人 手续不全房拆迁将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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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6-29 10:48:20  来源:西部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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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昨日,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昨日,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共25条:
从2007年至今,西安市村民自建房屋发生事故50余起,死亡69人,直接经济损失达886万余元。昨日,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共25条,其中规定:手续不全房屋拆迁将不赔偿……
昨日下午,西安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宝根主持召开了“西安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现场工作会”,会上通报,从2007年至今,西安市村民自建房屋发生事故50余起,死亡69人,直接经济损失达886万余元。
昨日,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新政策
手续不全房屋拆迁 一律不赔
昨日,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共25条:
明确管理责任
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完善规划审批
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申请应在村委会通过后,经乡镇(街道办)审核,并经区及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赔偿;
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办)审核,报区国土资源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还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应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不再新划拨宅基地;
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宅基地规划审批手续。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农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发放给村民,指导村民建房。
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机制
对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
对于严格按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前,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住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