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这次换我疼你:所有开车人不能不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27:29

醉驾,不好玩,后果很严重!

 

据《北京晨报》报道,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不久前,刘某走出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的大门,成为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刘某的律师李律师说,今后刘某在就业、出行、购房、贷款,甚至办理信用卡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如果刘某想要出国办签证,就比较麻烦。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关于醉驾被判处拘役等刑罚的新闻不绝入耳。与之相应,醉驾发生的数量大减。尽管,刑罚的效应如此明显,各地还是不断的有醉驾被判刑的新闻爆出。

那些“酒君子”中,固然有艺高胆大者,藐视法律者,也有侥幸作祟者。笔者分析认为,最关键的问题还是,那些敢于醉驾的人士对于醉驾法律后果的无知。

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当中,对于包括因醉驾在内的刑罚,有着后续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不仅牵涉到自己,甚至会殃及无辜的子女。如果,我们能对社会公众进行这方面的法律常识的普及,醉驾以及其他的犯罪现象,就会明显减少,公民的安全感就会大大增强。

囚犯因为犯罪与刑罚【包括醉驾】,有些权利在服刑期间被限制了,刑满后便自动恢复,而一些权利会随着刑期的届满而被持续的剥夺,即终身陪伴他们的是某些权利的永远消失,甚至殃及到后代。

对此,参照相关的规定,做以下的不完全罗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包括醉驾】,下列特定主体资格将自动永远的消失:

1.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2.录用为警察的资格。我国《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3.录用为法官的资格。我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4.录用为检察官的资格。我国《检察官法》规定: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5.担任教师的资格。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6.担任律师的资格。我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而醉驾,显然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

因为醉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醉驾不仅害了自己,还会殃及子女。这在刑罚理论上被称之为“衍化之恶”,即“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之父母或朋友身上。”如一些地方就规定: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可见,醉驾一定不是好玩的事情,在庆典、聚会的各种场合,每一个会驾车的人都应该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是一种文明素养,更是关涉自己以及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