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三国征战天下:性犯罪者的人权也需维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21:36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谁都明白,犯罪是一种铤而走险、代价高昂的行为。在美国,除了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性犯罪者付出的代价最为昂贵。普通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尚可能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而性犯罪者的自由,则将终身受限,无论他们迁往何处,都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报备自己的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警方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公布,并放上互联网,提醒大家警觉提防。可以说,这种登记制度,将性犯罪者的人生彻底沦为牢狱。热爱自由的美国人,为什么偏偏对性犯罪者如此不宽容?而后者为争取重返社会的权利,又付出了哪些努力呢?

一切都与一个小女孩的命运有关。1994年7月,新泽西州一个名叫梅根的7岁女童到邻居家玩耍时,被其强奸并杀害。更令梅根父母悲愤的是,这个“恶邻”曾两度因猥亵儿童入狱,而社区百姓对此却一无所知,根本没有机会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为此,这对父母四处奔走呼吁,要求政府修改法律,强制要求性犯罪者出狱后,必须在居住地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几个月后,新泽西州通过这一法律,人们将之称为“梅根法”。在梅根父母和许多社会团体的争取下,克林顿政府也于1996年5月批准联邦层级的“梅根法”,要求将这一做法推广至全国。

如今,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梅根法”。但执行的严格程度略有差别。在华盛顿州,刑满释放的性罪犯一旦迁入,警察会挨家挨户电话通知邻居,告诉此人的姓名和住址。在俄勒冈州,有性犯罪记录者必须在窗户上张贴醒目标记,提醒街坊邻里注意。

不可否认,性犯罪登记措施对震慑、防止这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确实效果显著。但是,其负面作用,也逐渐受到民权人士的诟病。比如,性犯罪的概念并不仅限于强奸、猥亵,还包括传播儿童色情物品、乱伦等五花八门的罪名。在美国,已经有近六十五万人被登记为有性犯罪记录者。这其中,当然不乏极度危险的人物,但是,也有相当多的人,仅因为极轻微的罪行,就得终身蒙受羞辱。在许多州,嫖娼、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下载色情图片,都属于性犯罪范畴。在佐治亚州,一名母亲仅仅因为允许15岁的女儿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就被判处“猥亵儿童罪”,即使女儿后来与男友结婚,也未能脱罪。此外,许多性犯罪者也认为,既然连杀人犯都能重归社会,为什么不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进入21世纪,质疑性犯罪登记制度的案件,开始陆续进入最高法院。

2003年,最高法院先后审理了“康涅狄格州诉多伊案”与“斯密斯诉多伊案”。“康州案”中,当事人诉称,政府在性犯罪者刑满释放后,至少应先召开一个听证会,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性犯罪登记,否则就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听证会的目的,一般是澄清事实问题,即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犯罪行为,可是,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要因性犯罪而被定罪,就必须进行登记,没有什么“事实”可供争辩。

“斯密斯案”中,当事人是在阿拉斯加州的“梅根法”通过之前犯的罪,他诉称,根据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的规定,不应对他适用性犯罪登记。不过,由于宪法只禁止刑罚或类似于刑罚的措施溯及既往,不禁止民法溯及既往。所以,此案争议在于,性犯罪登记是不是一种类似于刑罚的措施?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再次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登记不同于“假释”,当事人的居住没有受到限制,谈不上惩罚性质。当然,这种说法似乎难以服人。这就好比说,街坊邻里歧视你,甚至变相驱逐你,没有得到政府支持,所以和政府没关系。但谁都知道,没有政府撑腰,这类登记是根本无法进行的。

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宣判了一起与性犯罪者权利有关的案件。这起名为“美国诉康斯托克案”的案件,挑战的是国会发布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规定,对那些犯过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人,以及在“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的人,可以在其刑期届满时,暂缓释放,经过听证,并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后,对其继续采取民事监管措施。所谓“监管”,其实就是拘禁,执行场所仍是监狱或看守所。

受这部法律影响,全国大概有105名性犯罪者,处于民事监管状态。2006年11月,因传阅儿童色情读物而入狱37个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司法部认定为“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的人物,无法在服刑期满后获得自由。于是,他会同另外4名有同样遭遇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包括:(1)民事监管带有惩罚性质,既然刑期已满,继续关押将违反“一罪不二罚”原则;(2)政府若想在法官面前证明采取民事监管措施的必要性,只需满足“清楚明确、令人信服”的举证标准,而非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举证标准,这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3)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在设定国会立法权限时,只批准国会可以“制定必要和适当的立法”,而关于民事监管的立法不能算“必要和适当的立法”。

按理说,几个诉讼理由中,前面两个更为重要,可最高法院最后受理此案时,仅同意审查相关立法是否属于“必要和适当的立法”。经过审理,大法官们以7票对2票,宣布国会立法并未违宪。代表多数方主笔判决意见的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认为,这部法律规定的措施是适度的,也符合联邦与各州的利益。他甚至将民事监管比作医学上的强制隔离,认为这么做对维护社会安全确有必要。

笔者认为,在维护性犯罪者的人权问题上,美国社会乃至最高法院,仍然采取的是避重就轻的态度。性犯罪登记固然重要,但确实有必要紧缩并限定性犯罪的范围,在准确评估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与帮助偶犯或轻犯者重返社会方面,做出相应调整。正如2009年英国《经济学人》一篇文章所指出的,如果大家都觉得那些备案登记的性犯罪者的危险性不过如此,反而会放松警惕,给那些在暗处潜伏的罪犯制造更多的作案空间。另外,无论大法官们如何论证,民事监管毕竟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甚至可能是无限期关押,对这种监管引发的“一罪不二罚”和正当程序质疑,最高司法机关不应当,也没有理由采取回避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