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奥运会中国澳门: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支付金额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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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支付金额有何限制?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7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中】【小】   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支付金额有何限制?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还是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