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油党的修仙之旅txt: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26:43
总的思想是一分,二降:

  一、“分”是指分流也就是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利用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分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目前重庆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占职工工资总额的7%-15%,可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而分流员工年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利用通讯补贴分流。渝地税发[200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2、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3、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通过集体福利分流。如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4、通过非货币生福利。如职工食堂,“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其它。如不交个人所得税部分: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免税部分:安家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二、降,就是降税率通过分流后,对于剩余年薪在月工资与年终奖之间进行有效的合理的分配从而达到降低适用税率的效果,表格如下:

  举例:如张某工资、薪金为73000元,由于73000元在全年发放限额72000-108000元之间,因此张某年终奖应为24000元,月工资应为4083=(73000-24000)/12,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624.4=24000*10%-25+[(4083-2000)*15%-125]*12。如果每月为5000,那么年终奖应13000,全年应纳税额为:5175=[(5000-2000)*15%-125]*12+13000*10%-25,由些可见同样的年薪经过筹划后税负是可以降低的,本次由7.09%降为6.33%.注意:此处工资均为扣除保险及分流后的年薪,不直接以员工年薪来查此表,在扣除员工保险及分流后再查看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