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长岭码头:【社会法律】30年未曾谋面的大龄养子能否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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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法律】30年未曾谋面的大龄养子能否继承遗产 2011-05-05    作者:李东方 

案情

年过八旬的孤老方老伯只有一个亲人——70多岁的妹妹方阿姨。由于平时的生活起居皆是由方阿姨来照料,方老伯出于感激,向妹妹口头表示,百年之后,自己的一切财产给方阿姨继承。2010年4月,方老伯因病去世。在办完哥哥的丧事后,方阿姨意外地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起诉人系其久居农村老家、年近七旬与其年纪相仿的大表侄周先生。而令人吃惊的是,周先生竟然要求依法继承方老伯的遗产。法院判决:

原来,1980年,外地的表哥周某就将当时已经39岁的儿子周先生送养给了回乡探亲的方老伯,方老伯在当地的收养文书上签了字。现在,周先生便是以方老伯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遗产。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所提供的收养手续合法有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周先生享有对方老伯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方老伯的遗产由周先生一人继承。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当时已经39岁的周先生能否被收养?二是作为养子,周先生的继承权为何能全部实现?

在庭审中,方阿姨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办理收养手续时,周先生自己都已经39岁,成年人被收养没有现实意义,也违背《收养法》的立法目的,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所以,方阿姨认为周先生的收养手续应该无效。对此,《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方阿姨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案中,周先生持有合法的收养证明,那么也就和被继承人方老伯建立了正式的养父子关系,其相关继承权利理应获得法律保护。而方阿姨仅仅是方老伯的妹妹,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周先生没有表示放弃的情况下,是不能够继承方老伯遗产的。另外,方阿姨也没有证据证明方老伯曾经留下遗嘱,无法按照遗嘱来优先继承。为此,法院只能按法定继承,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