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桥口国际航空城:风雨兼程 开拓进取——新中国刑事审判事业六十年(部分摘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8:49:38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六十周年。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事业与新中国同生共长,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时期,梳理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

   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六个时期: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是第一阶段,包括创建时期、曲折前进时期和严重破坏时期;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阶段,包括恢复重建时期、充实提高时期和改革与发展时期。

   (一)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

   1.创建时期(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中国同时诞生。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华北人民法院的机构和人员为基础,1949年11月1日正式办公。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至1952年4月,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至1953年,全国各地(西藏地区除外)都已建立省县两级人民法院。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审判工作制度,奠定了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1953、1956年先后召开的第二、三次全国司法会议指出,司法工作的思想性和政治性很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必须切实依照法律制度和程序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坚持“少杀长判政策”。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的体制、组织体系,规定了审判原则和工作制度。

   在人民法院创建时期,共审判560万件刑事案件。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遵循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圆满完成了对45名日本战犯的审判任务。

   2.曲折前进时期(1957年至1966年)

   1957年后,“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1960年相继召开的第四、五次全国司法会议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刑事诉讼程序遭到严重破坏。为纠正“左”的错误,各级法院贯彻中央“三少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力争“审案要调查,判案要讲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督促各地法院复查冤错案件的同时,坚持中央的“少杀政策”,改变1958年以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用电报报核死刑案件的做法,规定从1962年起一律报送全部案卷,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1963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执行法定制度程序。1965年12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司法会议全面贯彻依靠群众实行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促进法院工作革命化。各级法院积极依靠群众办案,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在曲折前进时期,共审判582万件刑事案件,并开展对战争罪犯和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工作。同期,西藏自治区各级法院也逐步建立,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