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教育体育局官网: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和拟人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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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和拟人化思维

2010-11-22 15:11:12
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和拟人化思维枫林仙为什么那么多人一听天赋人权就眉头起皱,然后群起攻之?其实这跟翻译的误导有关。Natural Right,既译作“天赋权利”,也译作“自然权利”。哪一个更好?恐怕后一个更好。许多人厌恶天赋权利其实跟他们望文生义有关。天赋而权利,这听起来像是有一个施与受的动作,仿佛有什么能动者把一件东西交到了人手里。这听起来太让人感到不爽了!居然有一个高高在上者能左右我。很是触犯许多人心目中的尊严感——人间的事儿凭什么让一个看不见摸不着嗅不到闻不及的能动者来干预?他们本能地厌恶这种听起来贬低人的尊严的说法。于是他们把这个想像当中看不见的能动者理解为神或者上帝,然后再打上神或者上帝是西方的怪物之类的烙印,于是群起抵制。这个错误与翻译者和解释者多少有些干系。但这不是关键。关键在于这种望文生义的理解其实隐藏着更深的一种思维方式——即拟人化。拟人化的思维就是把对象比拟为具有人类的某种特征,并以此对对象加以描述、理解、定性和操作。对天赋权利的拟人化理解显然是这样的错误。实际上Natural Right并不涉及什么神对人的施受。Natural仅是指出自本性的,自然而然。Natural的词根源自拉丁语natura,本意是指essential qualities或innate disposition。而这个词又来自对古希腊语 physis (φ?σις)一词的翻译。在古希腊语中,φ?σις本意则是指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that plants, animals, and other features of the world develop of their own accord。在汉语中,自然这个词出自《老子》一书。全书有四处用到“自然”,都是指“本来的样子”。胪列如下——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十七章)希言自然。(二十三章)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显然,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自然一词的本来意义都不直接与某个拟人的特征相一致。自然权利观念最早的表述是由古希腊斯多噶主义哲学家们作出的。他们当然还提到了神,但斯多噶哲学中的神更接近于“自然”,没有多少人格化的含义。至于近代科学兴起以来,以物质界为内涵的完全对象化的自然概念则是在中世纪后期才出现的。这一范畴与传统的自然概念有很大区分,最大的区分是,在这一自然观中,自然成为消极的、非人格化的事物,但同时也取消了自然自发这一含义。这倒是与柏拉图主义所一再贬低的物质有几分相似。将自然权利与神或上帝的立法式的施受行动联系在一起,则是基督教神学兴起后的一种看法。教父奥古斯丁(Augustine)也承认了这种超越于世俗立法的人的权利意识。中世纪时,阿奎那Aquinas)等神学家在讨论自然法时,就将人的权利视为神的恩典,它不可剥夺。近代以来,以格老秀斯(Grotius)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复兴了这一思想。在中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自然权利的说法,但同样的意识则早就萌生。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孟子说,“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孔孟的表述侧重强调道德尊严,没有明确表述权利这个概念,但意思是存在的。因此,将权利或者人格的平等尊严视为出自人之本性的一种特性,乃是与神的施受没有必然关联的一个说法。它可以与神或上帝无关。所以自然权利论绝非拟人化的思维产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五章) 天地之间并无施受造化之主,这是老子的世界观。也是自然法得以立根的基础。但是非常有趣。反对自然权利及自然法的人士虽然口头上标榜着科学,其立场却是十足的拟人化思想。这些人都认为,只有像科学事实一样可以被理解为能构造出来的事实,才能被理解和把握。这一观点出自科学实验式的施受动作——人对对象发出动作,对象给出数据和答案。而权利和法也是同样的,人对人发出意志性的立法动作,于是就造成了权利和法。美国法学家和伦理学家富勒(L.L.Fuller)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曾经归纳过法学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一,将法律看成这一种单向度的权威投射。二,不关心法律做什么,而只关心法律从何而来,总是问:谁创造了法律?三,从不考虑立法者必须与广大公民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只看重其独断的立法功能。四,反对立法身上的任何道德和普遍伦理的职责。(见《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22页~223页)实证主义的唯科学主义无一不是这样理解权利和法律的。这种观点把权利和法律又当作了拟人化的产物,只不过造物者不是神和上帝,而是人或者仿佛是人的东西——社会、集体、国家……在这里,反自然权利论者所厌恶的神和上帝丧失了超越性,而堕落为世俗的可见的东西。他们只是厌恶陌生者罢了。其实这些反自然权利论者只是因为思想贫乏,不能理解非感性的抽象事物,才对天赋权利说群起而攻之。他只是反对抽象性,反对非人格化,而不是反对拟人化。拟人化的思维是原始人在原始宗教和巫术中常用的思维方式。关于这一点人类学家已经有了很深入的报道。比如英国人类学家和宗教学家弗雷泽在《金枝》一书中的卓越研究,罗马尼亚籍的宗教学家米尔恰·伊里亚德(Mircea Eliade)对宗教拟人观念的深入剖析。(见[美]包尔丹《宗教的七种理论》,上海古籍出版社)。自然权利并不需要这样通过假设一个施受动作来加以解释的必要。人们之所以拒绝一种神学式的拟人化解释,而采纳一种世俗化的拟人化解释,乃是因为人们害怕面对一个事实——我们的知识常常是无法给出圆满解释的。这岂不是说明人太无能了吗?确实,这让人难堪。哈耶克坚决反对这种以拟人化的立场为前提的观点。因为这种拟人化的立场暗含着这样一种知识论立场——我们可以对我们知道的一切加以详尽无缺的圆满理解。他批评道——“声称我们能够解释我们自己的知识,等于声称我们知道的东西比我们实际所知的要多,从知识一词的严格含义上说,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科学的反革命》,译林出版社,93页)显然,我们关于自然权利的理性知识就属于这种“无法知道得更多”的知识。那些认为权利或法律可以由有知者构造和创立的人,其实都在隐秘地支持关于隐秘知识的特权主义思想。那些权利承认论者,迟早会落入这个窠臼——去寻找伟大而神奇的立法者,求他们恩赐自己权利。他们不相信自己也是参与权利的发现过程的一员。一面狂妄地抬高自己,一面狂热地贬低自己。这就是反对自然权利论者的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