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于谦:出口退免税培训教材 - hym19910112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4:17:34

出口退免税培训教材

 

第一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一、          出口退税的概念及其原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税法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但其税负不得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负。同样,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对该国产品实行报复措施。由此可见,“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是为国际所公认的,与政府补贴有根本的区别。

出口退税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和接受,主要原因是:

(1)公平税负。由于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导致各国出口产品成本中的含税量不同。出口国实行出口退税,进口国按本国税法征税,可解决这一问题,使出口产品能和进口国国内产品在税收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

(2)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内销售、消费的货物,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应该按照国内税法征税,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出口产品由于是在进口国销售、消费,进口国为了体现其主权,不论该产品是否退税,都要按其本国的税法征税。

实行出口退税,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也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登记

1、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委托方可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认定登记。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2、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下列资料至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认定登记前出口的货物不能退税。

A、        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变更为可经营进出口业务)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已变更为可经营进出口业务)

C、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D、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E、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上述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有关资料(同上条A、B、E),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3、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

⑴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退税必须以征税为基本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税额,未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得退税。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就是出口企业已支付并负担的税款。货物出口后,该部分金额可按出口退税率申报退税。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这里所称的“境”是指国境,但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B型)、保税区与港区联动特定监管区域也可视为离境(但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货物不予退税);而货物进入保税区则不视为离境,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⑶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的货物、个人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货物、不作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等是不予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四种: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该方法适用于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出口自产产品;

⑶“免、抵”税,即对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不实行退税,而是继续做为留抵税金。该方法适用于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登记不满一年的企业及小型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

⑷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以及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等。免税与上述三种方法最大的区别是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必须全部转入成本。但不再产生由于征、退税率差而造成的成本。

一个企业不能同时适用两种退(免)税方法(第四种方法除外)。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必须适用“免、抵、退”或“免、抵”税的方法,无生产能力的企业必须适用“免、退”税的方法。且企业的实际情况必须与进出口权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内容相符。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除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退税和免税两种办法。一是对商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税货物实行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及来料加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3、现行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方法的差异:

(1)外贸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可以退税,但生产企业只有出口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才可退税。

(2)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不得向征收机关申报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而应是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报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用进项税金可以向征收机关申报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但要将“不予抵扣税额”转出。

(3)外贸企业因征、退税率差异而产生进入销售成本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生产企业因征、退税率差异而产生进入销售成本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征税率-退税率)。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税额的依据和标准。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

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退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分别以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一般采用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方式,分别以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国内采购的其他原辅料件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部份“不征税也不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的依据;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分别以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和报关出口数量为计税依据。

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对企业以FOB价以外的价格,如成本加运费价(CFR),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IF)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国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与外商的合同和出口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是FOB以外的价格,那么免税申报、退税申报以及账面销售收入仍先按照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非FOB价格的金额处理,等到取得合法的“运、保、佣”凭证后再冲减销售收入并用负数进行免税申报。但不需进行退税申报,退税机关会根据企业免税申报的“运、保、佣”数据自动进行退税金额的计算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收入或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六、出口货物退税率

1、以出口商品代码库中规定的退税率为准。由于国家要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对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货物出口,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货物出口,所以经常会调整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企业必须及时更新维护出口商品代码库。方法如下:

(1)按主管退税机关的要求下载并保存最新的代码库文件,如为压缩文件还需进行解压。解压后一般为DBF文件。

(2)以系统管理员的身份进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

(3)进入“系统维护”菜单下的“代码维护”;

(4)选择“商品代码”,在“启用时间”栏输入最新代码库的启用年月;

(5)在“新码库地址”栏选择或输入最新的代码库文件存放的地址,然后按“更新码库”按钮;

(6)计算机警告要求核对新码库启用的时间,核对启用时间正确后,按“确定”按纽,计算机下方显示更新的进度,并最终提示“商品代码库导入成功”;

(7)通过“系统维护”菜单下的“商品代码库维护”,将企业实际出口的商品所对应的商品代码导入常用商品代码库。

2006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录入更新后的商品代码。

2、国家规定按出口日期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如生产企业免税申报时录入的退税率错误的,发现后必须在最近一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进项税金转出-其他”中进行转出。

3、外贸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出口货物,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退税,从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退税率为6%,从商业型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退税率为4%。但不得高于出口商品代码库中规定的退税率。

4、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可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5、现行出口退税率包括:17%、13%、11%、8%、6%、5%、4%共七档。

 

第二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退税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如为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除外)的,购进金额中还包括支付的不含增值税加工费金额。

二.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退税

200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               免抵退税的基本概念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看出:

A、              出口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B、  如果出口货物退税率小于出口货物法定征税税率,则存在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以下简称“不予抵扣税额”),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并构成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

C、              请注意:上述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公式中的“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帐面出口销售收入。

(二)一般贸易方式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已进行退税申报并经退税机关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2、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例:某生产企业当期内销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为12.5万美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5万元,本期进项税额为2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美元汇率为1:8。本月退税申报资料齐全且经退税机关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税总额为25万元。

则该企业本期留抵税额为:

当期销项税额:100万*17%=17万;

当期进项税额:20万-12.5万*8.00*(17%-13%)=16万;

当期应纳税额=17-16-15=-14万;即本期留抵税额为14万。

由于留抵税额为14万,小于免抵退税总额25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5-14=11万。

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例:某生产企业当期内销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为12.5万美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5万元,本期进项税额为2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美元汇率为8.00。本月退税申报资料齐全且经退税机关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税总额为10万元。

则该企业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仍为14万。

由于留抵税额为14万,大于免抵退税总额10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0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10=0万。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一般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的计算

1、进料加工的概念及税收政策规定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从国外购进原辅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再复出口的业务。特点是企业取得进口料件的所有权,并且在进口环节是保税的(一般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但企业要承担加工复出口的义务,并接受海关的监管。海关一般采用“进料加工手册”监管的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一般分为进料对口与进料不对口两种。

税收政策: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采用“免、抵、退”税的退税方法。但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是保税的,所以对保税进口原材料部分采用“不征税、不退税”方法,即该部分金额不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仅对加工费及辅料部分计算免抵退税。

2、“免抵退税抵减额”及“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概念及计算 

对于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总额中包括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企业免税申报时,以出口销售总额乘以退税率计算了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总额乘以征、退税率差计算了不予抵扣税额。但税收政策规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海关核销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应“不征税也不退税”, 即不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所以该部分免抵退税额及不予抵扣税额应予以冲减调整。税收上称这部分冲减调整的金额为“免抵退税抵减额”及“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货物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及“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并冲减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及不予抵扣税额。具体计算公式:

⑴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的调整计算

当期不予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际就是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包含的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⑵免抵退税额的调整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⑶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但以上仅是理论上的计算公式,在目前免抵退税管理中对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是采用实耗法来确定的,因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无法按上述公式直接确定,而是使用间接法来计算确定的,即在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前先按计划分配率计算,核销后再按实际分配率计算并调整:

所谓的“分配率”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在复出口货物中所占的价值比重,用出口销售收入乘以其对应的分配率,就可得出其中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在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结案前,由于无法准确确定复出口货物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所以先使用计划分配率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并以此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手册核销后,计算出实际分配率,再使用实际分配率计算出整本手册真实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再与已按本手册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进行比较,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调整计算出本手册真实的免抵退税额及不予抵扣税额。

某手册计划分配率=本手册计划进口料件总值/本手册计划复出口货物总值*100%

某手册实际分配率=(本手册实际进口总值-本手册剩余边角余料金额-本手册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本手册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本手册直接出口总值+本手册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本手册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本手册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具体办理程序

(1)在单证证明数据录入中进行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生产企业在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必须在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不包括不付汇的客供辅料进口额

如计划分配率>100%,即计划进口总值大于计划出口总值,则两者录入相等的金额(均录入计划出口额),则计划分配率=100%。

手册有效期应根据海关核定的进料加工手册的有效期限延后一个月的日期填列。

录入后必须打印报表并生成上报数据在退税申报时报主管退税机关。

手册复印件必须留存并按手册号码次序进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

(2)进口料件实际进口后,应根据进口报关单内容,在单证证明数据录入中进行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录入可以在每次进口后分别录入,也可以在手册向海关申报核销前一次全部录入。录入后应生成上报数据在退税申报时报主管退税机关。

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必须留存并与对应的手册复印件一并归档备查。

(3)生产企业货物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并进行退税申报时,对同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统一依据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算确定出口货物应分摊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并据此计算该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会自动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数据,在退税申报时报主管退税机关。经审核通过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该证明的次月免税申报时,根据证明上的有关内容,进行进料加工抵扣明细录入。录入后生成免税申报上报数据,该数据导入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后,会产生增值税纳税表主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金额。该金额必须与国税机关的批准金额校对一致后才可申报成功。

(5)生产企业自海关对手册核销完毕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手册税收核销申请。具体方法为: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单证证明数据录入中进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请的录入。录入时除手册号码外,其他金额一律按“零”录入。打印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并生成核销申请上报数据报主管退税机关。

同时报送《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见附件)、海关补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等资料。并根据上述资料正确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税收核销申请表》(见附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该手册的税收核销。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予以手册核销,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本手册审核通过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补开免抵退税的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开出的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

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征税率-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开出的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

三、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和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税收处理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一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方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金额之差即为我方收取加工费。

现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审核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2、深加工结转是我国加工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深加工结转业务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深加工结转是海关对进料和来料出口监管的转移和延伸,转入方视同进口,转出方视同出口。从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来看,深加工是符合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行集约化管理精神,也是实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要求。  

目前对于深加工结转的税收处理,国家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区各企业的处理也不完全相同。如果结转环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视同内销征税;如果结转环节开具了出口发票,那么就按照免税处理。深加工结转免税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核销。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3、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及免税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一样,必须在销售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免税申报,只是在贸易性质代码栏中,来料加工录“14”,免税深加工结转录“99”。

4、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货物及深加工结转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以及国内配套的原村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加工货物的成本。会计处理为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根据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兼营免税项目(如来料加工、免税深加工结转)或非应税项目,应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进入成本,有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年度终了,再按照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占全年全部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调整计算全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与认定方法:

1、              两者主要区别:

1)      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要用外汇从国外购买的,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来料由委托方提供,不需要支付外汇。

2)            进料加工进口企业对进口料件拥有所有权,而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下,受托企业对来料、来件只拥有使用权。

3)            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劳务出口的一种方式,无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

4)            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收取全部商品的价款,而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加工费)。

2、              出口退税上的区分认定方法:

 根据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来区分。

 

第三部分 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方法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一般规定

一、总体要求: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持有关合法真实的凭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和退税申报手续。

二、申报方式:目前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均采用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一并申报的申报方式。纸质资料包括申报报表(一式三份)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退税凭证资料。退税凭证资料分为报送税务机关审核留存资料及企业自行留存备查资料两种。

三、退税申报的时间及地点: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并完成)。每月11日至15日(节假日顺延)至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地址:人民中路32号,电话:58689760)进行退税申报。申报地点为二楼出口退税申报大厅。外贸企业因已到退税申报最后期限而在正常申报期之外退税申报的,申报地点为四楼出口退税办公室。

四、出口退税政策、法规发布的方式:通过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zjggs.gov.cn/,请出口企业经常登录查询最新出口退税业务通知。具体内容在“专题信息-出口退税”栏目中查询。

五、目前我市出口企业网上出口退税退税申报规定如下:

(1)网上退税申报仅限于出口退税预申报数据的网上申报,且每月仅能网上预申报一次。

(2)出口企业接收退税预申报网上疑点反馈信息后,须将有关错误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检查调整”模块中修改正确后,打印正式退税申报报表并生成正式退税申报上报数据。

(3)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数据不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仍由企业出口办税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数据盘(U盘)及退税申报所需的原始凭证资料一起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4)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完成的时间以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数据盘(U盘)中的正式退税申报数据读入退税机关的电脑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六、出口退税申报的时限:

(1)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九十日内(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必须进行退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出口90日内进行“免抵退”税退税申报,但如果到期之日在当月的“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截止期限之后的,可在次月“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如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例: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2006年1月15日,其退税申报90天到期日应为2006年4月15日(1月、3月有31天,2月有28天),则必须在4月15日前进行退税申报。但如果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2006年1月16日,其退税申报90天到期日应为2006年4月16日,超过了4月份的退税申报最后期限4月15日,则可以在2006年5月15日前进行退税申报。

(3)              企业货物出口后,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到期日前进行退税申报的,应在到期日之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附件),详细说明需延期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延期退税申报,但最长延期3个月。

(4)              在退税申报到期日之后提出延期申请或虽按期提出申请但非下列特殊原因造成延期的,一律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补征增值税。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但未按规定时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得申报延期。

(四)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第二章 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规定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

生产企业在自产货物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申报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在出口当月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为向征收机关的免税申报和向退税机关的退税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企业根据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办理免税申报(如无出口销售,免税需进行零申报);当已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其办理免抵退税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集齐全后,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如无齐全的资料,退税不需要进行零申报)。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免税申报规定:

(一)对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个方面,其确认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企业对收入确认的标准各不相同,尤其是在入账时间上,更是缺乏统一的标准。究其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是一个重要方面,此外企业为规避财务风险以及擅自简化账务处理也是因素之一。

1、新会计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8)23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确认的方法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按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准。新会计制度则是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

①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②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在装运港的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③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据调查很多出口企业是在收齐了装箱单、发票、报关单,甚至是在收汇核销后确认销售的,而不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按成交方式来确认销售的。无论是外贸公司还是生产企业都普遍存在出口销售收入入帐滞后的问题,短则1个月左右,长则2、3个月不等。造成企业不及时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1)企业出口业务流程与会计、税务规定不一致

(2)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未理顺,各部门间衔接不连贯

(3)企业过分追求稳健性原则以及对会计政策的误解也是一个因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申报退(免)税。所以对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时间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注:上述“提单”是指:陆运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取得运单。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记载出口销售收入及进行免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按“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偷税进行处罚,并征收滞纳金。

3、对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入账金额的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入账金额的确认,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据什么凭证入账,二是入账金额包括的哪些方面。

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由于新会计制度允许企业以不同的成交方式来核算外销收入,故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组成也是不同的:按离岸价(FOB)成交时,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格;按成本加运费(CFR)成交时,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交货价格+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按到岸价(CIF)成交时,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交货价格+买方负担的运费+买方负担的保险费。

对出口货物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按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计算确定,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冲减销售收入处理。无论外销发票上的价格是离岸价还是到岸价,企业均应按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上的外币金额乘以外汇牌价折合成的人民币金额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必须凭合法凭证,冲减当月出口销售收入,同时可冲减当月的不予抵扣税额。

在外币折算的汇率选择方面,企业一般能确定按当月一日或业务发生当天的中间价计算,并能保持折算政策的一贯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以下操作不正确的方法:为简化操作,待收汇后入帐,以结汇水单上的人民币金额确认收入,不核算汇兑损溢,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出口业务不多的生产企业。还有企业因我国以前汇率变动幅度不大,便以年初确定的固定汇率折算,不考虑实际汇率的波动情况。正确的做法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出口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生产企业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1、财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是出口企业核算“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核算依据。财会部门应加强出口发票与出仓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必须保证出口发票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与实际报关出口商品完全相符。对已托运或已装船因故退关的商品、交单后发现问题银行退单的商品、已装运出口的商品因故退回国内的,应在取得退回商品并入库后,根据实际退回的数量和金额冲减出口销售。

2、税务法规规定:

(1)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做为记载销售收入帐及退(免)税申报的原始凭证。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必须开具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财务部门与外贸业务、外贸单证等部门的联系。确保按规定的时限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2)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内容必须与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品名、数量、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如出现短装、溢装、金额或单价错误等情况造成与报关单数量、金额不一致时,应及时向海关申报更改报关单相关内容,绝不允许通过修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相关内容的方法达到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内容的一致。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外币金额必须是实际与外商成交的价格,不允许弄虚作假降低或抬高价格。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申报出口退税时所提供的外销发票内容,必须与企业报关出口时向海关提供的外销发票、企业出口销售收入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的外销发票内容完全一致。

(3)已报关出口商品因故发生退关退运的,一般情况均应取得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核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该证明开具负数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并在免税申报明细数据录入中申报,调整冲减免抵退税销售收入及不予抵扣税额

(4)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由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组成,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录入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时,对购买的新版“江苏省苏州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应填写:年份(分类代码中的第7位)+发票印刷类型及批次(分类代码中的第12位)+发票号码(全部的8位),合计10位。例如:某企业购买的一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为13205051067044444444,其中分类代码为132050510670,号码为44444444,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5044444444”。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必须由出售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否则无效。

3、“运、保、佣”有关税务规定:

(1)运、保、佣的免税及退税申报:对当期发生的运、保、佣等国外费用明细(即帐面上有一笔运保佣红冲销售就视为一条明细记录),按对应出口货物适用不同征、退税率以负数申报,冲减相应出口金额。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退税率从高申报。运保佣等国外费用在征免税申报时,对应的出口发票号一律填写 “YBY”(大写)+记帐年(4位)+月(2位)+顺序号(2位)。主表中运保佣的贸易性质应为“98”,从表中相应的征、退税率不能录入,但企业应根据实际所涉及的征、退税率人工计算出不予抵扣税额并进行录入。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退税率从高申报。在退税申报数据录入时,不再录入运、保、佣数据,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系统将根据当月企业征免税申报的运、保、佣数据自动导入,但企业必须自行保存运、保、佣费用单据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2)可以记入运、保、佣费用的单证。运费发票:只允许发票票面上所列出的“运费”项目,包括“空运、海运、铁路运费”,且必须为出境地到国外目的地之间的运费(符合可记入运费,否则不允许扣减产品销售收入,其它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报关费”、“船务费”、“验单费”、口岸杂费等应记入销售费用处理)。具体包括A、以外币支付的运费发票;B、以人民币支付的运费发票,必须注明启运港和目的港; C、服务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必须将国外运费与其他费用分别注明,并注明启运港和目的港。对佣金的要求:A、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B、必须提供银行代扣或汇付的凭证;C、必须是支付到境外的佣金。境外保险费:必须提供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

4、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不得自行另外开具外销发票,应根据受托外贸企业开具并盖章的外销发票原件记载销售收入帐及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但录入的号码不得超过10位。超过10位的,一律取后10位。

(三)生产企业免税申报中的其他规定

1、当月出口销售的货物,若当月未能拿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查询不到相关的出口报关单信息的,在录入免税明细数据的从表数据时,报关单号码栏一律填‘999999999999’;对贸易性质为来料加工、间接出口的货物,无对应出口报关单信息的,在录入免税明细数据的从表数据时,报关单号码栏一律填‘999999999999’;上述情况下外币金额一律按外销发票金额录入,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应与主表发票总金额相等。

2、凡应开具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所有出口货物,均应在退(免)税申报软件中进行免税数据录入。包括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间接出口等所有贸易方式的出口货物。

3、企业免税申报的数据录入时,主表的发票总金额必须与出口销售帐上该发票的销售金额完全相等。免税申报的所属期为1至12月,不存在13月。本年出口的货物一般最迟应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记载出口销售帐。

4、录入从表时,报关单号码以报关单右上角编号为依据,一律按‘9位报关单号+0+2位项号’录入;右上角报关单号为18位的,取后9位+0+2位项号;如为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报关单号码应为空,代理证明号应统一为“10位代理证明号+2位项号”;免税申报时的商品代码必须准确无误,首次录入的商品代码应首先导入常用商品代码库;

4、    外币代码、外币币别、外币金额栏目均以报关单内容为录入依据,其中外币金额必须按报关单上的离岸价外币金额录入(报关单上总价扣除报关单上注明的运费、保险费金额,特别要注意总价与运保费币别不一致的情况)。如报关单上有多行的,应按各自总价占全部总价的比例分别扣减运保费。美元汇率指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一张出口发票对应多笔报关单数据的,从表发票人民币金额之和必须小于或等于主表中发票人民币总金额。

5、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必须根据有效的商品代码库中规定的退税率填报,不得擅自修改。企业如发现高报退税率的,应及时在纳税申报时将不予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他”处理。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不得进行免税申报数据录入。

6、    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在免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前必须先要在单证证明录入中进行进料加工手册登记。进料加工手册号必须录入准确。

7、    主表中记帐凭证号栏目必须填写,且必须注明出口销售收入的所属月份,即月份+凭证号。

8、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必须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数据填报。

9、    生产企业取得退税机关的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必须根据通知单中注明的批准退税额(不是免抵退税额或免抵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填列。

三、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退税申报规定:

(一)           退税申报所需的凭证资料及数据、报表

1、正式申报必须打印并报送如下报表及电子数据:(一式三份)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注:本表为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的,不需手工录入。

2)《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A3纸)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注:本表为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的,不需手工录入。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7)《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

2、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应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并按此顺序排列后用专用封面、封底装订后放入统一的资料袋内,装订封面及资料袋有关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一份);

2)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3)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委托代理出口证明及协议原件。

(二)有关退税申报的其他规定:

1、自营出口货物未开具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或未记载出口销售收入或未进行免税申报或未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的,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未取外销发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协议的,一律不得进行退税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2、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报退税前,必须在口岸电子信息系统“出口退税”模块中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否则退税申报无法得到确认通过。

3、外汇收汇核销单未核销,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日期180天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外汇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企业在退税申报规定的期限(出口日期后90天内)内收齐其他退税凭证,暂未取得已核销的外汇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以进行退税申报,但应在申报时填报《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附件),列明本次退税申报中未报送外汇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明细情况。对退税登记日期在2004年6月1日之前的企业,填报《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后,应在货物出口后180天之内补报送收汇核销单。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报送的,一律视同内销货物补税。对退税登记日期在2004年6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退税申报时,除填报《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外,还必须在退税明细申报录入时,对未提供外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在备注栏中输入“Z,缺核销单”,否则退税机关将不予受理其退税申报。在货物出口后180天内,必须补报送收汇核销单。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报送的,一律视同内销货物补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采取远期收汇的(收汇期在180天以上),在退税申报时需提供《出口货物远期收汇备案清单》(附件)及相应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请报告》、能够证明远期收汇的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备案。在退税申报时未备案的,必须在货物出口后180天之内补报送收汇核销单,逾期一律按内销货物补税。

4、来料加工、间接出口、深加工结转等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运、保、佣”及其他法定不予出具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免税出口货物,不得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数据的录入。但必须提供相应原始凭证分别向主管退税机关和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及办理免税核销。其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应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间接出口、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及免税核销手续;“运、保、佣”应将相关发票凭证复印并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凡不按上述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一律视同内销货物补税。

5、正式申报一律使用移动硬盘进行申报。移动硬盘必须按退税申报的所属年月建立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年份(四位)+月份(二位),该文件夹内仅包含本月最终有效的正式退税申报数据和单证申请数据。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数据录入规则:

  1、所属期:一律填写退税申报日期的前一月份,清算期退税申报填写“13月”。本月退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可以包括本月免税申报的,也可以是以前月份免税申报、在本月收齐退税申报所需有关原始凭证资料的出口货物。

  2、申报序号:由6位流水号构成。序号要同外销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出口报关单号:(1)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有一行以上数据的,必须按项号分别填报,不得合并。(2)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项不填报。

  4、出口发票号码:须严格按照免税申报时填写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填报,不可省略。填报的方法与内容必须与免税申报时填报的完全一致。

  5、出口日期:一律按出口货物报关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

  6、代理证明编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只填报“代理证明编号”+2位项号,共10位,出口报关单号不填报。

  7、外汇核销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外汇核销单号码填报。

  8、贸易性质: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贸易性质填报。

  9、出口商品代码:进行此栏操作时,用户须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先到“系统维护——商品代码库维护”中选择该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也可将常用的商品代码一次性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

  10、出口商品名称: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11、计量单位: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的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标准计量单位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12、出口数量: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的数量填报。如报关单出口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不一致的,必须向海关申请更改报关单。如未改单,应录入实际出口数量。

  13、外币代码: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代码填报。

  14、外币币别: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名称选择填报。

  15、外币金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外币离岸价金额填报。(报关单上总价扣除报关单上注明的运费、保险费金额,特别要注意总价与运、保费外币币别不一致的情况)。当出现报关单金额与外销发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非运保佣原因),必须向海关申请更改报关单。如报关单上有多行的,应按各自总价占全部总价的比例分别扣减运保费。

  16、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填报。

  17、报关单金额:根据(外币金额×外币汇率)计算填报。

  18、美元汇率:应按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填报。

  19、美元金额:根据(报关单金额÷美元汇率)计算填报。

 20、发票金额:按对应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人民币金额填列。如一张报关单有多笔数据的,应分别计算填列,并且发票人民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对应发票的人民币总金额。此金额为计算免抵退税金额的依据。

  21、征税税率:根据出口商品法定征收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22、退税率:根据有效的出口商品代码库中现行退税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23、征退税差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24、应免抵退税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25、进料加工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先在单证证明录入中进行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然后选择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26、计划分配率: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27、组成计税价格:根据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填报。

  28、免抵退税抵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29、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30、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应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抵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31、记账凭证号:按出口货物记账凭证号填报。填写:“月份+凭证号”。

  32、备注:2004年6月1日(含)后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缺报核销单的,必须填写“Z,缺核销单”。

  33、关联发票号码:此栏反映在多张外销发票对应一条出口记录时,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主外销发票号码,其余相关外销发票号码在“关联发票号码”栏输入。输入规则为:(1)顶格输入。(2)外销发票号码之间用“+”号连接,如:四张外销发票002341、001234、004321、006789对应一笔出口记录,则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002341”,在“关联外销发票号码”栏输入“001234+004321+006789”。

 

第三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规定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纳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同生产企业。

(二)外贸企业开具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规定:同生产企业。

(三)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规定:

1、出口货物销售额在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的“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目中填写,对应项目为“一般货物及劳务”,不要填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中。

2、外贸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只可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一律不得抵扣税款。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在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栏反映,应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大类下的“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反映。如认证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数据导入了“本期进项税金”栏目,则必须通过“进项税金转出”栏目全额转出。

二、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一)退税申报所需的凭证资料及数据、报表:

外贸企业正式退税申报必须打印并报送如下报表及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该报表为退税申报已受理的回执,将由退税机关加盖“本次申报已受理”印章,并由受理人签字。出口企业必须将本次申报退税的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准确。未准确、完整填写的,将一律不予受理退税申报。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A3纸)及电子数据;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A3纸)及电子数据,;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A3纸);

5、《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

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应装订成册,内附原始出口凭证,并按规定顺序排列并用专用封面、封底装订后放入统一的资料袋内,装订封面及资料袋有关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1、出口货物退税出口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一份);

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代理出口协议、代理出口证明原件。

2、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一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分批单。

(二)外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后,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数据录入。退税申报一律采用单票对应法:同一关联号下出口凭证与进货凭证反映的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必须具有真实的对应和匹配关系,不能混淆。否则一律不予退税。

(三)自营出口货物未开具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或未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一律不得进行退税申报。

(四)自营出口货物申报退税前,必须在口岸电子信息系统“出口退税”模块中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五)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包括购买或接受样品)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得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可以向工业或商业企业购进出口货物,也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但均需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才可申报退税。

(六)暂无已核销的外汇收汇核销单的退税申报:同生产企业。

三、外贸企业退税申报表填报规则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1、关联号:进货与出口的唯一关联,按“申报所属年份(4位)+申报所属月份(2位)+申报批次(2位)+流水号(7位)组成,共15位。必须遵循一批出口货物一个关联号的基本原则,不得将可以分清的数笔出口业务合并为一个关联号申报。

2、申报年月:退税申报的所属期。一律填写实际向退税机关申报月份的前一个月份。

3、申报批次:同一申报年月内第几次申报,一般不能大于“3”。

4、序号:共4位,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则前面补零;不同关联号内序号均从“0001”开始。

5、部门代码:则此栏一律为空(不能输00)。在系统配置-企业基本信息-“是否按部门核算”中一律选“否”,“部门代码”一律为空。

6、退税税种:V代表申请退增值税、C代表申请退消费税。

7、进货凭证号:一律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号码:18位+3位项号,共21位。

8、供货方税号: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打印的销方税号填列,共15位。

9、开票日期: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打印的日期(年-月-日)填列。

10、商品代码:必须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的出口货物注明的商品代码录入。

11、商品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可与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略有不同,但必须是同一货物。

12、单位、数量:企业申报退税的计量单位,必须与报关单上对应的出口货物的标准计量单位一致。注意: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数量在申报录入时必须换算为标准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后录入。换算必须有依据,即出口报关上应在注明标准计量单位和数量外,另外注明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和数量。如未注明的,应报送装箱单和提单等证明资料。

13、计税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不含税价)。未出口部份应予剔除。

14、退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必须根据有效的商品代码库中规定的退税率填报,不得擅自修改。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出口货物一律按征收率退税。农产品退税率为5%。

15、备注:如属委托加工,应输入“WT”字样。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或包装物、加工费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将非本关联号的进项发票在本关联号内用“WT”方式录入,否则一律按骗税处理。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1、出口发票:同生产企业。

 2、报关单号:海关统计用报关单号,满12位,请注意项号的输入(11、12位输入01……),项号代表数据在报关单上的物理位置,不得颠倒或串号。

3、出口日期: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

4、核销单号:外管局统一核销单编号,共9位,必须与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一致。

5、出口数量:实际出口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数量,如大于报关单上数量,即溢装的,必须有海关的更改章,否则应取小,对应的申报退税的进货金额也应按调整后的数量比例调整)。

6、申报退税出口额:应填写报关单上的美元离岸价。该栏目必须以报关单内容为录入依据,按报关单上的美元离岸价金额录入,即报关单上总价扣除报关单上注明的运费、保险费金额。如报关单上的总价是美元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必须折合成美元金额(特别要注意总价与运保费币别不一致的情况)。如报关单上有多行的,应按各自总价占全部总价的比例分别扣减运保费。

 

第四部分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一、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在取得国税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按《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6.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予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予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

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核算。

为了便于理解,全面熟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的全过程,面用“T”字型账户反映如下:

 

借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方

①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

支付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退回所购货物冲销的“进        ②当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

②当期上交本期的应纳税额;        的进项税额。具体有:

③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A、非正常损失、非应税项目、

④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税货物、简易办法货物耗

A、免抵退税企业,当期有应         用的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项

纳税额;                          目的进项税额;

B、免抵退税企业应纳税额为         B、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按

负数且绝对值≤(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         需结转到出口货物成本的;

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C、不符合退税要求,退税凭

证不全等无法退税的,需结转

到出口货物成本的;

D、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

减额(用红字反映);

                                  ③出口退税

A、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B、已申报退税货物退关补税

 ⑤月底结转未交的增值税           ④月底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账。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未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计算退税的当期应纳增值税为负,也就是说当期必须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而当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在月未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一些企业也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明细核算。

在取得税务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按《免抵退税通知书》上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国税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等会计处理,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总概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包括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等方面,这里着重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个环节的会计核算分别进行介绍。

(一)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

1、采购国内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记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材料采购

原材料入库时,根据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2、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

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口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口料件的税金:

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

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材料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3、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委托加工产品。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购入。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①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②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③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1、内销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

销售收入以及不予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

(1)一般贸易的核算

①销售收入。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或贷):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②不予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运保佣冲减

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①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也不得冲减“不予抵扣税额”。

①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货: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②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③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可以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销售处理与①或②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货: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④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委托代理出口

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等

    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产品销售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及不予抵扣税额。

4、销售退回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计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发出产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到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②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银行存款

货: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方法: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的批准数作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记账: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批准的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在当期增值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免抵退税当期应退税额”栏目反映,否则一律按偷税处理。

 

 

第二章                                      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

1、  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

借:商品采购

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单独设帐页反映)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借: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

2、  货物出口

1)  记载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货: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2)  结转成本: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库存出口商品

3)  核算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进货金额*退税率)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进货金额*征退税率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货金额*征税率)

4)  出口收汇

借(或贷):汇况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

5)              支付国外运保佣费用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银行存款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6)              支付国内费用

借:经营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3、  申报退税并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4、  已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退货的,应按规定向主管 退税机关申报退税后,再申报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按退税机关确定的退回货物的进货金额及退税率补征税款。补征税款后,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至海关提取退回的货物。

1)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应收外汇帐款

2)  借:库存出口商品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3)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货金额*征税率)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进货金额*征退税率差)

贷:银行存款      (进货金额*退税率)

如原出口报关单上的货物全部退货,且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可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直接向海关提取退回的货物。不需到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但需保留进口提单、进口报关单等能够证明退货的凭证备查。

前两笔分录同上1)、2)分录

3)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货金额*征税率)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进货金额*征退税率差)

贷:应收出口退税   (进货金额*退税率)

5、  如退回的货物转作内销处理,在内销的当月,应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已申报退税的)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未申报退税的)及内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申报抵扣)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以负数填列于“进项税金转出”栏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货金额*征税率)

第三章 企业出口货物换汇成本的计算及运用

1、              出口货物换汇成本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企业出口货物换汇成本是指出口净收入每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总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一般情况下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换汇成本 = 出口货物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货物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货物换汇成本分为含税及不含税两种。出口货物总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储运、管理、预期利润等,通常以费用定额率表示),如包括成本及费用中支付的进项税金,则为含税总成本;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离岸价)外汇净收入。

2、              保本换汇成本的计算:

根据换汇成本的概念,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即不含税保本换汇成本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企业出口就亏损。由于出口货物存在征、退税率差率产生的法定成本,所以不含税的保本换汇成本一般不等于汇率。

1)外贸企业保本换汇成本的计算:

以1美元折合8元人民币,征税率17%,退税率13%,且仅考虑进货成本为例,保本换汇成本为:

不含税换汇成本的计算(设不含税换汇成本为X)

1*8-{X+X(17%-13%)}=0

8-1.04X=0

X=8/1.04=7.6923

含税换汇成本的计算:(设含税换汇成本为X1)

X1=X*1.17=7.6923*1.17=8.999991。

2)              生产企业保本换汇成本的计算:

以1美元折合8元人民币,征税率17%,退税率13%为例,保本换汇成本为:

不含税换汇成本的计算(设不含税换汇成本为X)

1*8-{X+8*(17%-13%)}=0

8-X-0.32=0

X=8-0.32=7.68

含税换汇成本的计算:

生产企业的含税成本与外贸企业不同,不能简单地以不含税成本乘以1.17,而应是不含税成本与成本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的和。

3、              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在出口退税审核中的运用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换汇成本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下每笔出口的换汇成本=[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出口额

计税金额为不含税购进价格;美元出口额为报关单上的美元FOB价。

企业出口货物不含税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设置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企业出口就亏损。由于外贸企业是以销定购的,一般不会亏损。所以在单票对应法条件下,同一关联号项下出现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情况,就存在多报退税的嫌疑。实际上,最高上限应和汇率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企业具有一定得盈利,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是考虑出口业务合理性指标,除了高技术、高附加值、垄断性或数量极少的产品外,企业出口普通商品的盈利具有一定空间,不可能是暴利,如果过低,则可能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由于仅是加工费申报退税,所以在退税审核中往往出现换汇成本过低的疑点。

4、    企业出现换汇成本超出合理范围的退税申报,必须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书面说明真实情况,计算出真实的换汇成本,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确无偷骗税问题的,可以给予退税。否则,一律不予退税。

第四章                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税收成本的差异

及出口货物的定价

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税收政策的区别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金。

举例如下:外贸企业购入出口货物一批,进价100元,进项税金17元。向外商报价104元。

外贸企业出口销售会计分录(征税率17%,退税率13%)

1)借:应收外汇帐款    104.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104.00

3)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13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

3)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00  

贷:库存出口商品   100 

销售利润=104-4-100=0,保本。

2、外贸企业内销货物需计算销项税金

举例如下:外贸企业购入内销货物一批,进价100元,进项税金17元。

  报价117元(含税),征税率17%。

外贸企业内销销售会计分录

1)借:应收帐款    117

贷:主营业务销售收入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

2)借:主营业务销售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销售利润=100-100=0元,保本。

内、外销保本报价差异(117-104)=13元。

产生原因:内销需计算销项税金17元交国家,外销由于税率差4%,产生进项转出额4元交国家,相差:17-4=13元。差额与出口货物的退税额100*13%=13元相同。

3)如以内销保本价格或购进价格(A,不含税价格;B,含税价格)作参考,则相对应外销定价(C,人民币报价,除以汇率即为美元价格)为:

C=A+A*(征税率-退税率)=A*(1+征税率-退税率)

C=B-B/(1+征税率)*退税率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税收政策的区别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金

  生产企业当月出口销售收入10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月生产成本为70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3%。

 借:应收外汇帐款   100万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100万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万  100万*(17%-1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万  

 应纳税额=0-(20-4)=-16万元;

 销售利润=100万-70万-4万=26万元。

 应退税额为:MIN(100万*13%=13万元,留抵税额16万元)=13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1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万

 

2、生产企业内销货物需计算销项税金

  生产企业当月内销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月生产成本为70万元。征税率17%。

 借:应收帐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万

 应纳税额=14.53万-20万=-5.47万

 销售利润=85.47万-70万=15.47万元。

 内、外销销售利润差异为:15.47万-26万=-10.53万。

 差异原因: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金14.53万元,外销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金,但因征退税率相差4%,产生成本4万元。两者相差14.53万-4万=10.53万。

3)如以内销价格(A,不含税价格;B,含税价格)作参考,则相对应外销定价(C,人民币报价,除以汇率即为美元价格)为:

 C=A/(1+退税率-征税率)

 C=B/(1+征税率)/ (1+退税率-征税率)

 

 

 

第五部分 出口退税的其他规定

 

第一章 出口退税单项规定

一、关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规定

1、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实际执行中按办理退税登记认定的时间为准)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全年全部销售收入小于500万元人民币),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项目:分类管理代码,原登记内容:F,申请变更内容:C),经退税机关审核批准,从批准月份之后开始,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需要在此说明的是,对于新办出口企业,其退(免)税申报的手续与其他企业是一样的,区别仅仅是退税审批时应退税额等于零,即其留抵税额在免抵税额计算后不发生变化。

2、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3、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登记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报《新办退税登记企业正常办理退税的申请》(附件),并附送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由主管征税机关核实后,签注“与实际申报情况相符”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

经有权退税机关批准后,由企业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项目:分类管理代码,原登记内容:F,申请变更内容:C),从批准月份之后开始,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关于2004年6月1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退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

上述外贸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通过后,在退税申报审核时出现“专用发票不在相符发票信息中”疑点而暂时无法审核通过,是因为上述企业退税申报是比对的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而不是认证信息。企业在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后,可以退税申报,但需等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传递至退税机关且比对相符后,才可审核通过。

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两年期满后,由企业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项目:分类管理代码,原登记内容:F,申请变更内容:C),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比对发票认证信息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申报时暂无已核销收汇核销单的,不再在备注栏输入“Z,缺核销单”字样,但仍需填报《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

三、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和视同自产产品的确认及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仅指以下四种情况:⑴出口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⑵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⑶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⑷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对这四种情况的具体解释如下:

所谓“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所谓“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10日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第116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目前在实践操作中办理国产设备退税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均要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一份、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一份、《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2份)、《本次计划购进国产设备清单》(2份)、《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采购国产设备审批表》(4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复印件、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关单、发票、入帐凭证等)、本次购进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企业成立以来所有验资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填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资料。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退税问题,请咨询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电话:58671726。

五、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以及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

根据现行政策,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货物,或者到清算结束审核仍未通过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税款,并由企业自行申报。具体为以下十二种情况:

(一)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四)用于广告、宣传、出样、馈赠等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五)   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六)   有出口电子信息或者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出口业务;

(七)   已经进行免税申报或者确认出口销售收入,但没有进行退税申报或者逾期进行退税申报的出口业务;

(八)   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由于未能取得法定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退税,所以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九)   生产企业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

(十)   生产企业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

(十一)          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

(十二)          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上述所列征税情形,除注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适用外,其他情形两类企业均适用。上述货物应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款:

应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增值税征税率或者征收率)×增值税征税率或者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对于一般贸易方式,应等于零。对于进料加工贸易,由企业按前述有关进料加工手册税收核销的规定进行申报,由主管退税机关核准后确定。

对上述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如生产企业已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且“不予抵扣税额”已作进项转出的,可从应补征税额中扣除。

具体会计处理:

(1)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或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补征的增值税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                    企业补税当期有进项留抵税额并被批准冲减应补税额的

 借: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补征税款开票入库的,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六、生产企业所属期13月“免、抵、退”税申报及审批问题

1、根据规定,对于生产企业所属期13月的“免、抵、退”税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于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因13月退税申报只审批免抵,不审批退税,从而造成留抵税金无法消化的,可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报主管退税机关。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下述方法处理:

先将审批的13月“免、抵”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所属期13月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税额。再将审批的当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当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如何办理退税申报的通知,出口企业应在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均为出口日期之后90日内,出口日期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2005年及2006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既有上年出口货物,又有当年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则必须将所属期为上年的退税申报与所属期为当年的退税申报分别进行申报。涉及的退税申报表必须分别打印,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必须分别生成上报数据,退税申报资料、凭证必须分别装订,且分别装入资料袋后进行退税申报。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一、自2006年1月1日(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指出口企业或受托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时提交的“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出口企业如委托代理报关的,则应向受托报关企业索取该单证后进行备案。该单证上应有海关加盖的放行章。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则应由受托报关企业在该单证的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对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除上述六类情况外的其他企业,可以在上述两个备案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择第二种备案方式的企业,应向主管退税部门进行报备。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传真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四、税务机关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空运装货单指从堆场装机的传递单据。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达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达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出口企业按退税申报月份和申报顺序填写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除按总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填写并按规定留存外,应在次月退税申报时报一份(需加盖企业公章)至主管退税部门。

第三章                                      假借出口企业名义出口不得申报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与<<外贸法>> 中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并不矛盾。出口企业受托代理出口货物后,应由委托方按委托代理出口的规定申报办理退税。

 

第六部分 出口货物单证证明管理

第一章 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一、来料加工业务的证明管理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

⑴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①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②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⑵《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产生。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办理

⑴生产企业必须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期限内,根据来料加工业务实际进口的料件明细数据和实际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以下资料报主管退税机关核实,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货物核销申请。

①相对应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③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

④出口发票原件;

⑤出口合同原件;

⑥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⑦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⑧《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结案)表》;

⑵《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3、《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出具后的处理

审核后,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一份给出口企业,一份给主管主管征税和管理的税务机关,用于监督企业进行税收调整。税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已免税工缴费收入×(同一手册项下的审核通过的出口人民币金额/同一手册项下的海关电子信息出口人民币金额)

应补增值税=(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已免税工缴费收入)×17%-[(已免税工缴费收入-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原内外销总收入]×原进项税税额

6.《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二、其他单证证明的管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可以向海关申请补办,但必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出口企业在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时,需提供有主管退税机关签章的证明,才能给予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为便于管理,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遗失后,必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该报关单必须已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报送),并附报以下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

③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遗失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后, 就不能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可以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企业在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时,需提供有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核销单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为其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为便于管理,出口企业发现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单证明)的报告》,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并附报以下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尚未申报退税的);

②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外销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 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或原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由于企业已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的时间长短不同,属应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⑴货物已报关出口,海关还未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

⑵货物已报关出口,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未做销售,未申报免税,也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

⑶货物已报关出口,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已做销售,已申报免税,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

⑷货物已报关出口,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但主管退税机关还未审核、审批,发生全部退关退货;

⑸货物已报关出口,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主管退税机关已审核、审批,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

对上述第1、2、3种情况,由于企业还未申报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主管退税机关,因此,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出具有关未退税或出口退税款已收回的证明。应由企业直接向海关办理退关退货手续。第3种情况企业可根据退运数量和金额冲减当期出口收入,并冲减当期不得抵扣税额。对于上述第2、3种情况中部分退关退货的,企业应要求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退回数量、金额后,退还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否则应先进行退税申报,然后按下述的第4或第5种情况办理。

对上述第4、5种情况,由于企业已申报办理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已报主管退税机关,企业必须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退关退货商品未退税或出口退税款已收回的证明。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先免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够免抵的情况下,再办理退税,因此,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可能已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可能既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办理过退税。主管退税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只有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而不是《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这样才能反映出口货物已办理过退税的实际情况。

⑴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货物已报关出口,取得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申报办理过退税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应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退回货物的运单或提货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原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⑵《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第二章  外贸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一、来料加工业务的单证办理

1、来料加工业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

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应于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普通发票后,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凭以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外贸企业在来料加工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收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应录入、打印、上报《外贸企业来料加工手册登记备案申请表》、《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即登记与免税同时进行。生成、上报相应的单证证明数据并附报以下凭证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①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③出口报关单位原件及复印件

④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⑥与外商的合同

⑦与工厂的合同

⑧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原则上以加工发票为核心填列,做到一一对应,反应清晰。

3.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

出口企业如变更加工企业,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时则须另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

②海关签章的《加工合同变更备案表》;

③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二、其他单证证明的管理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一律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委托方可以是生产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委托方为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的,不得办理。受托方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出口后,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委托企业据以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出口后,应录入、打印、上报《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生成、上报相应的单证证明数据,并附报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①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②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若在申请办证时尚未取得,则可暂不提供,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

③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  

④出口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销售明细帐。

如出现同一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既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又有代理出口或不同委托企业的货物拼装出口的情况,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代理证明时,应根据情况增加所提供复印件的数量,简单地讲,涉及几户企业,提供几套复印件。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签注代理出口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在复印件(或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证明”专用章。外贸企业和委托企业分别凭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退税申请。

对于委托方为第一次委托受托方出口的,还应提供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此外,根据财税[2004]116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2、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企业需出具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根据不同的退运情况,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具体参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方法。

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企业应录入、打印、上报《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生成、上报相应的单证证明数据,同时附报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分别不同情况申请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①退回货物的运单或提货单;

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原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补税电子缴款书。因出具的是已补税证明,故企业应先补缴退税款。

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已购入未出口的库存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口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已报关并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需要转内销时,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据以作为进项抵扣(进项税金转出负数)的依据。

出口企业需将出口货物转为内销时,应填报《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资料,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⑴如转内销的货物是库存出口货物或国外退关退货货物,应提供:

①      已认证通过的购进出口货物的抵扣联原件(未申报退税的);

②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

③内销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⑵如出口转内销的货物是已开分批单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部分申报退税,部分转内销),出口企业应提供:

①《出口货物进货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②内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办理

出口企业已购入未出口的库存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口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已报关并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需要退回原供货单位或要求销售折让的,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原供货单位,作为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出口企业如需换货或对原货物整修后重新出口,应由原供货单位提供新的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应填报《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附报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1)已认证通过的购进出口货物的抵扣联原件(未申报退税的);

2)《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

3)补税电子缴款书(复印件)。

5、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办理

如一张税票上的购进货物不在同一年度出口或不能在同一月份申报退税时,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别申报退税。对进货进行分批时,必须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进行。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需要分批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关于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报告》,并附报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①申请分割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②对分批单进行再分割的,需提供上次开具的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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