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蕾你是我的眼大结局:毒奶粉赔偿基金去向成谜 操作不透明疑滋生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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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赔偿基金去向成谜 操作不透明疑滋生猫腻

来源:公益时报 2011年06月14日11:13我来说两句 (283) 复制链接打印

    毒奶粉赔偿基金近况成谜 操作必须公开透明

    毒奶粉赔偿基金操作必须透明  

    “应该说,从以‘国家机密’为借口拒绝媒体采访,到站出来做这么一番回应,乳制品协会还是迈出了值得肯定的一步。”

    已淡出公众视野的 “三聚氰胺”事件,最近又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据报道,“三聚氰胺医疗赔偿基金”近况依然成谜。在媒体连续三周的追问和质疑下,乳制品协会于近日只是给出了没有任何凭证和详细清单的“简单回复”。

    公众对这个基金的运作情况关心甚至忧心是有理由的。现在基金不过运作了两年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文件,这笔钱要负责对那些受到伤害的孩子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治疗费用直到18岁,还有十来年的时间,基金已经“看不见摸不着了”……按照当年的规定,这笔钱一是承担患儿急性治疗费用,二是给予患儿一次性赔偿,三是建立患儿医疗赔偿基金,在11.1亿元赔偿金中,有9.1亿元将用来支付患儿急性治疗期费用和一次性赔偿。全国近29.4万患儿,死亡赔偿20万元,重症赔偿3万元,普通症状赔偿2000元。现在,乳制品协会称已有27万患儿家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金,那么,这其中死亡多少、重症多少、普通症状又是多少?要知道20万元和2000元之间,差得不是一点点。

    只有公开透明的运作,方能保证基金监管的公信力,重新取得公众信任。应该说,从以“国家机密”为借口拒绝媒体采访,到站出来做这么一番回应,乳制品协会还是迈出了值得肯定的一步。但人们仍在等待乳制品协会拿出更为详尽的数据来向全国人民做汇报,一一回应公众质疑。

    “三聚氰胺医疗赔偿基金”不能出任何猫腻,基金的操作必须透明公开,这是一笔代表了社会正义的基金,它如果出现人们所不愿看到的不规范运行,损伤的将不仅仅是某个具体管理机构的公信力。 (秦楚)

    有真相才有宽恕

    “赔偿基金只是赎罪,不是施舍,所以必须向公众公开赔偿的具体情况。”

    2008年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了犹未了,患儿赔偿基金的去向却已然成谜。

    积极赔偿,以求受害者乃至全体国人的宽恕,这是该基金设立的目的,也必须是该基金的运作原则。然而,时至今日,赔偿基金的运作已走调,既未公开赔偿基金的具体来源,也未公开赔偿的具体数额和对象。相反,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却向代表公众来问个究竟的记者祭出"国家机密"的大旗。

    首先,从赔偿基金来源看,除已破产的三鹿明确交了9.02亿元外,其他21家企业出资份额皆未主动公开。有几家奶业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告中披露了赔偿数额,但那只是对股东负责,而不是向消费者负责。相关奶业巨头负责人均以“不掌握细节”对外搪塞。

    再从制度上分析,该赔偿基金虽是借鉴外国经验设立的产品质量赔偿基金,但它没成立独立的财团法人,也不适用国内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该基金不是证券基金,不需依《证券投资基金法》向外公布年报。它也不是政府的预算基金,不需由人大监督以及审计部门核算。它的法律地位相当暧昧。

    赔偿基金不是“证券投资基金”,不需要发布年报季报,但不是说它就不能向社会公示。既然中国人寿不忘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到自己还代管着这个基金,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能向公众公布基金的账目,包括向多少人赔偿、赔偿标准如何、总额多少、余额多少等事项?此外,这个赔偿基金是由22个乳企共同出资,那么中国乳业协会和乳企中的任何一家,都有义务向公众做交代。

    三聚氰胺事件是中国乳业向国人犯下的严重罪行,赔偿基金只是赎罪,不是施舍,所以必须向公众公开赔偿的具体情况。没有真相,就是没有改悔;没有改悔,就没有宽恕;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沈彬)

    毒奶粉赔偿基金不能成为谜基金

    “赔偿基金成为‘谜基金’,暴露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 (赔偿)制度的法律空白。”

    年前那场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中,医疗赔偿基金的成立给公众带来些许慰藉。然而,当三聚氰胺的阴霾尚未完全散尽,赔偿基金已然成为疑云重重的“谜基金”。仅22家涉案企业出资标准成谜,连赔偿基金两年来的赔偿情况、管理运作方式、现金余额都已成谜。

    氰胺医疗赔偿基金成谜,不由得让公众对其救济效果心存疑虑。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代表通报救济(赔偿)基金款项的筹集和发放情况,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所在。在知情权和监督权缺失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基金使用不会“跑冒滴漏”,成为任人宰割的“唐僧肉”?

    一言以蔽之,赔偿基金成为"谜基金",暴露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制度的法律空白。尽管《侵权责任法》等实体法对于建立赔偿基金制度具有理论支撑,但至今没有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同时,赔偿基金是专项用于救济和赔偿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被侵权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基金,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因此也不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

    鉴于此,围绕大规模侵权救济(赔偿)基金的立法,应尽快提到议程上来。唯有以法律形式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侵权人的捐助与免诉协议等问题予以明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基金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才能避免赔偿基金沦为滋生猫腻的“谜基金”。(张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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