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亚萍 萨马兰奇:新移民法律补课:加拿大没有强奸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5:04:20

新移民法律补课:加拿大没有强奸罪

0加拿大都市报    
  “强奸”、“猥亵”这些对于华裔移民并不陌生的词汇,在加拿大似乎很少见,取而代之的是“性侵”、“性剥削”、“性邀请”等,其中有些词汇到了简直难以理解的地步,新环境下的性形势如此复杂,新移民亟待补课才能跟上,不然的话稀里糊涂犯了法岂不可惜。

天气渐暖以来记者的电子邮件信箱,几乎每天都会收到警方有关性侵案件的案情通报。多伦多警队反性犯罪组的探长克诺涵(SuzanneKernohan)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性侵案的确跟天气有很大关系,据估测多伦多平均每天有各种类别的性侵案多达40起,但是报案的每天平均只有7起。很大程度上是受害者对于性侵的界定模糊,害羞甚至害怕。

  检控官布朗为我们普法

  检控官布朗(MaggieBrown)是安河司法厅的一名检控官,从业已经12年,两年前开始常驻多伦多警队。专门在警方提出指控前为其进行法律指导,要求补充调查以备足材料,确保指控有效。身为女性,布朗与警队反性侵组合作密切,因此由她来解释这些专业的控罪是再适合不过了。

  布朗的办公室位于警队6层重案数据管理办公室的内部套间,桌头就是一本2011年版的《刑法》,在整个采访中她不时翻动厚厚的刑法为记者普法。然而,需要几年苦读才能搞明白的法律术语,哪是短短几个小时就可以说得明明白白呢?在整个采访中布朗也不时抓耳挠腮,试图尽量找出比较恰当的比喻来说明这些枯燥的法律名词。

  布朗表示《刑法》总是在变动之中,加拿大以前也有强奸罪名,后来都用性侵取而代之。关于儿童性犯罪的条款,最近的一次变动是在2008年,主要是把受害者年龄界限从14岁提高到16岁。

  为了使读者明白,布朗就以下的一些法律名词作了解释。

  性骚扰(Sexual Interference)

  指对16岁以下儿童,对其身体任何部位,实施含有性含义的直接或者非直接的触摸。最高处罚为10年监禁。

  布朗表示,这里的身体部位不仅仅是指性器官,而是指所有部位。接触方式可以是用手触摸,也可以是身体其它部位接触,也可以是拿着笔、工具等来接触,并不需要强迫,无论孩子同意与否都不行。

关键的是这些触摸是含有性意味的,如果仅仅是意外碰撞,或者提醒性的触摸,是不算作性骚扰的。这里的孩子从小就被教育尽量不要与他人有身体接触,有的国家或者民族有自己的传统,大人抚摸他人家的孩子表示喜欢,这样很容易会被误读,或者被坏人利用。因此新移民需要改变以往的行为准则,尽量不要碰别人家的孩子。

  引诱进行性接触(Invitation to Sexual Touching)

  引诱、教唆、煽动16岁以下的儿童,具有性含义地直接或者间接地触摸另一个人,包括教唆者本人。这种触摸可能是儿童的肢体或者让儿童使用物体来触摸。最高处罚是10年监禁。

  这个罪名在中国是没有专门列出的,很多新移民也对此不甚了解或者理解。布朗表示,这种引诱教唆可以是用语言或者手势建议、要求、鼓励孩子来触摸自己(或第三方)身体的任何部位,并且是含有性意味的触摸,无论孩子同意与否都属犯罪。

性剥削(SexualExploitation)任何身处对18岁以下儿童有监管和教导权的人,诸如老师、教练、长辈,以任何方式对儿童进行有性含义的直接或者间接触摸。或者引诱、教唆、煽动儿童对其(或他人)进行性含义的触摸(直接或间接)。最高处罚是10年监禁。

  性剥削对于华人来说也是比较陌生的罪名,布朗表示这个罪名受害者年龄仅限于16和17岁,记者对于这一年龄界定以前也是不清楚的。布朗指出,《刑法》里有一个专有名词“年轻人”,是特指16到18岁年龄段的人,过了18岁生日就不是了。另一方面比较重要的因素,犯罪者对受害人有一定的掌控权,利用这种管理的权利来威逼利诱受害人,无论受害人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属犯罪。

  性侵(Sexual Assault)

  性侵是强奸的法律术语说法,包含了性骚扰类的触摸以及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被分为三个级别:性侵、使用武器性侵(导致受伤)、恶性暴力性侵(至残)。

  布朗表示,以往是有强奸这个罪名,后来法律修改一律称为性侵,性侵是针对成年受害人的,这个性侵包括了一般性的性骚扰到实质的强奸。她表示立法原则是性骚扰和强奸仅仅是程度不同,但是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是相同的,因此一律统称性侵,同时也是保护了受害者的隐私。

一般人会认为性侵都伴随着极度的暴力,布朗解释说加拿大的性侵最被分为三个级别,这三个级别都有可能是有强奸的实质行为,也可以是触摸之类的性骚扰。之所以级别不同,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武器,是否造成伤残,是按照行为方式和后果来看的。有的性侵犯罪过程可能是没有暴力的,只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触摸,或者执意而为,并非都有拳打脚踢的强制行为。

  相信警察可以帮你

  多伦多警队总部有性犯罪调查组,各分局也有同样的机构。布朗指出,如果嫌犯和受害人是相识的,一般由分局调查,如果是陌生的性侵者,这样的性侵者其危害性更大,还有可能四处性侵其它受害者,需要整合警力调查嫌犯的身份,就需要交由总局性犯罪调查组。总局性犯罪调查组有70多名探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老”警察。比如克诺涵从警27年,在性犯罪调查组已经7年。

在接受记者专访的时候,克诺涵希望传达一种信息:性罪案中的受害者要相信警察会认真查案,一定要报警而不是哑忍。如果不幸发生了性侵案,受害人可以选择报警,警察会带你到医院作检查,并允许家人或者朋友陪同。受害人最好能妥善保护现场,不要移动或者消除任何痕迹或者证物,不要立刻洗澡、更换衣服或者丢弃脱落的头发等。也可以直接去医院,告诉医院主管医生发生了什么。或者和性侵热线、其它设会服务机构联系。重要的是你要写下来任何可以记住的细节,任何时候报告以往的性侵犯罪都是可以的。

  疑犯被捕后可能会被保释

  如果警察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拘捕疑犯。克诺涵表示,不少受害人都担心嫌犯被抓之后,往往是第二天就放回家了,直到审判结束都看起来非常自由自在。她解释说,法庭如果觉得疑犯不会对他人造成威胁,疑犯是可以得到保释,直到审判结束。但是不用担心,嫌犯的保释是有条件的,意味着他不可能与受害者有任何接触,甚至通过第三方也不行。嫌犯也不能在靠近你家、公司、学校等地方出没。如果他违反这些禁令,就会再次被捕不得保释,并会被指控新的罪名。

  如果嫌犯最终被判定有罪,法官会要求受害者填写一份《受害者受影响报告表》。主要是让法官了解受害者被性侵后情绪、生活、身体方面所受的影响,法官在判决时会依此作为参考,因此受害人的陈词可以说非常重要。当然受害人可以不填此表,如果在填写时需要帮助,该案警员和社工会提供帮助。

  性侵罪犯的刑罚根据以往的审判总结,克诺涵指出法官的判决一般有如下几种:

小区服务监管(Probation):要求罪犯参与小区服务一定的时间,以观察其行为是否走入正轨。警方有专门的督察监管他们的小区服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官判决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禁酒、远离某些特定的人群、远离某些区域、宵禁等。这种处罚最多不能超过三年。如果罪犯在此期间违反禁令,会被拘捕并多加一项“违反禁令”的指控。

  受监管释放(Suspended Sentence With Probation):要求罪犯遵守一定禁令下予以释放,在监控官的监管下免于牢狱监禁。法官在一定时间内依此观察罪犯是否能遵守法官禁令,然后在观察其结束后决定是否实以更加严厉的处罚。

  间歇性监禁(Intermittent Sentence):当法官判决90天以下的监禁,罪犯只需在周末去监狱服刑。允许罪犯在每周日常时间去工作或者上学、照顾孩子等。这样的处罚都会伴随一定的禁令,罪犯在非入狱时间要遵守所有禁令。

监禁(Imprisonment):罪犯需要在监狱服刑。法官也可同时下“禁止联络受害人令”,要求罪犯在监狱内向外打电话时禁止与受害人联络。如果刑期少于两年,罪犯会被送进省立监狱,罪犯出狱后也可能还会有一个“禁令”傍身,以保护受害者。如果刑期超过两年,罪犯会到联邦监狱服刑。

  大部分罪犯不需要在监狱服满刑才能被释放,通常在服一定时间的刑之后可以获得假释。受害人可以要求出席罪犯的释放或者假释聆讯。

假释:一般犯人在服刑超过三分之一,或者7年以上时可以申请假释。假释委员会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表现作出是否允许假释的决定,如果犯人的假释申请被拒绝,他可以两年以后再申请假释。一些在联邦监狱服刑的犯人,即使已经服刑超过三分之一也不得假释,法官有最终决定权。犯人获得假释并不意味着脱离监管,假释期间仍要在假释官的监管下,遵照一定的禁令做一些小区服务。

  媒体禁令的作用

  在当今媒体非常发达的时代,受害人也担心自己会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因此不敢报警。克诺涵表示,警方不会公布受害人的名字,或者其它任何可以确定受害人身份的信息。受害人可以在首次出庭的时候告诉法官,要求法官颁布媒体禁令,禁止报道受害人的任何故事。

但是受害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会接受法官和辩护律师的提问。如果嫌犯和受害人之前是认识的并有过性关系,受害人有可能需要回答以往二人之间性生活的问题,非极端情况下,不会向受害人询问其与其它性伙伴之间的性生活,这与性侵成立与否无关。因为性侵是指一切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接触,可以是一个不想接受的吻、拥抱、骚扰、强奸和试图强奸。由于前一段“荡妇论”事件的发生,警方特别强调性侵案中受害者永远不存在过失,无论你穿成什么样,无论你和谁在一起或者你身处何出,都不应受到性侵害。

  性侵小统计

  加拿大女性反暴力小组研究发现,女性遭受的性侵有38%来自于其丈夫、同居者或者男友。被性侵的女性们其中69%的性侵者是她们认识的男人。

  这些仅仅是报警的案件,研究者相信还有很多女性采取了哑忍的态度。加拿大统计局的数据给出一个惊人的数字,只有6%的受害者报警。

  据估计80%的受害者担心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让她们的心灵遭受二次伤害。

  根据2003年加拿大司法统计显示,报警的受害者60%是17岁以下的少女。性侵案的施暴者97%是男性,受害者有8%是男性。

  2002年统计显示,报警的性侵案件有64%发生在家里,26%发生在公共场所,10%发生在商业区。

  报警的案件中80%是认识的人作案。性侵者10%是朋友,41%是熟人,28%是家人,只有20%是陌生人。(2003年数字)

  80%的性侵案发生在家里,其中38%是在受害人家里。(1999年数字)

  加拿大为什么没有强奸罪?

  英文强奸“Rape”一词原意是盗窃的意思。

  加拿大早期女性是属于从属地位的二等人,因此这种定义似乎把女性视为己有物品,被强奸就是被偷的感觉。

  1983年以前,强奸被定义为“非婚姻关系下的男性未经女性同意,将阴茎插入其阴道内。如果阴茎未插入仅发生其它性行为不界定为强奸。”

  这意味着男性不会被强奸,丈夫不可能强奸其太太。当时还有一些传统的观点被普遍认可,比如男性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有权与其它女性性交,诸如女性穿着暴露,勾引男性等情况。

  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更多的女性进入政界、法律界等,促使法律进行改革。

  1983年加拿大通过C-127法案,修改对强奸、试图强奸、猥亵的定义。C-127法案消除了以性别为基础的刑法界定,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婚内性侵也属犯罪等。

  C-127法案通过之后,加拿大的性侵犯罪一度飙升,主要是因为新的界定于人们传统观念的混淆矛盾造成的,强奸和性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

  相关案例的判决加拿大暴力受害者协会2011年2月公布一份《儿童性虐研究》的报告,列举了加拿大一些性侵儿童罪案的最终判决:

  1. Bill Bradley 强奸和鸡奸19名儿童,判6年。

  2. Wray Budreo 性侵3名儿童,他在30年内性侵男童22次,判6年。

  3. Cecil Miller 强奸和鸡奸8名儿童,其中一名是还带着纸尿裤的幼童,判7年。

  4. 一名男子酒后性侵2名12岁的女孩,判罚500元罚款,45天监禁(周末服刑)。

  5. 牙医Masura Fujibayashi 自1962年到1988年先后证实17次性侵儿童病人,估计应该有450名受害者,判刑4年。

  6. 天主教神父John Monegahan 14项猥亵罪,3项性侵6岁儿童,估计应该有250名以上受害者,判刑4年。

  7. 一名男子性侵其妻子名下托儿所的2名女童,判4年监禁,1年半后假释。

  多伦多警队性侵罪统计表(2005年 到2009年)

  年度 报案数 结案数 结案率

  2005年 2,899 2,293 79.1

  2006年 2,707 2,177 80.4

  2007年 2,537 1,962 77.3

  2008年 2,569 1,996 77.7

  2009年 2,667 2,008 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