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脚拇指外翻怎么办: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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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8年10月1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第二章 合格抵质押品

  第六条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抵质押品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应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七条 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一)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三)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五)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制度,明确合格抵质押品的种类、抵质押率、抵质押品估值的方法及频率、对抵质押品监测以及抵质押品清收处置等相关要求。

  (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的调查和审查流程,确保抵质押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清收抵质押品的程序。

  (四)商业银行应对抵质押品定期监测,并督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对抵质押品的收益评估应反映优先于银行受偿的留置权的范围及影响,并进行连续监测。商业银行应确保抵押物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导致其价值减少。

  (五)如果抵质押物被托管方持有,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进行有效动态管理。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抵质押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七)商业银行认定存货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

  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以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

  2、充分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前景,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存货价值评估应采用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法。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3、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检查。

  (八)商业银行认定应收账款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如下风险管理要求:

  1、确定应收账款价值时应当减去坏账准备。

  2、建立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认定过程,包括定期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类别等。商业银行通过借款人确定应收账款风险时,应检查借款人信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3、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包括账龄报告、贸易单据的控制、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集中度情况等。商业银行还应定期检查贷款合约的履行情况、环境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要求。

  4、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清收应收账款的程序,如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商业银行应有权不经过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出售或转让该质押的应收账款。即使一般情况下通过借款人清收应收账款,也应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

  (九)商业银行认定出租资产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残值风险。

  第九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金融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

  其中:

  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优先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 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是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其中:

  为风险暴露的调整系数;

  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金融质押品的折扣系数;

  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如果金融质押品为一篮子资产,该篮子资产的折扣系数按 计算,其中 为该资产在篮子中的份额, 为适用于该资产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估计折扣系数 、 及 ,也可以采用本指引给定的标准折扣系数。和 的标准折扣系数见附件2。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且最低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时,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对不同最低持有期限或再评估频率的交易应根据附件2调整。

  自行估计折扣系数的商业银行应确认折扣系数估计的合理性,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应逐一估计金融质押品或外汇错配的折扣系数,估计时不可考虑未保护的风险暴露、抵质押品和汇率的相关性。

  第十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比当前风险暴露的期限短时,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一)对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错配按下式调整:

  其中:

  为将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各种折扣系数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为信用保护的剩余期限与T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二)期限错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下降程度取决于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和抵质押水平。在使用单种抵质押品时,违约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低于贷款的最低抵质押水平的贷款,视同无抵质押处理,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二)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超过了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贷款,采用相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三)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介于最低抵质押水平和超额抵质押水平之间,应将风险暴露分为全额抵质押和无抵质押部分。抵质押品当前价值除以超额抵质押水平所得到的为风险暴露全额抵质押的部分,采用该类抵质押品的最低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的剩余部分视为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不同抵质押品的最低抵质押水平、超额抵质押水平,以及最低违约损失率见附件3。

  第十二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利用多种形式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金融质押品处理后的风险暴露价值分成完全由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完全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部分、完全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部分及无抵质押部分。

  在确认合格的金融质押品和应收账款质押作用后,另外几种抵质押品价值的总和与扣减后风险暴露价值的比率低于30%时,贷款对应部分视同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该比率高于30%,则由各抵质押品完全覆盖的部分,包括合格应收账款,分别采用对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第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在违约损失率的估值中。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行估计的抵质押品回收率,对各抵质押品所覆盖的风险暴露分别估计违约损失率。

第三章 合格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

  (一)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协议,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二)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额结算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

  (三)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

  第十五条 合格净额结算包括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并按下式计算净风险暴露( ):

  E*=max{0,表内风险暴露-表内负债×(1- )}

  其中:

  表内风险暴露和表内负债为商业银行对同一债务人在有效净额结算协议下的表内资产和负债。

  为表内风险暴露与表内负债存在币种错配时的折扣系数。

  第十八条 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可将回购的金融资产视作金融质押品,适用本指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在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净额结算进行处理。

  (一)商业银行应就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分别进行净额结算。只有当所有交易逐日盯市且质押工具均为银行账户中的合格金融质押品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的轧差头寸才可以按照净额结算处理。

  (二)商业银行对回购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时,违约风险暴露按下式计算:

  其中:

  为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为风险暴露的当前价值;

  C为所接受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给定证券净头寸的绝对值;

  为适用于 的折扣系数;

  为与清算币种错配币种净头寸的绝对值;

  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三)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考虑证券头寸的相关性,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中风险暴露和质押品的价格波动。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风险暴露的商业银行,公式为:

  其中:

  VaR为前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商业银行不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可以单独向监管部门申请利用内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的潜在价格波动,并利用一年的数据对结果进行返回检验,证明模型的质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在使用场外衍生工具或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进行信用风险缓释时,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应为当前暴露净额与潜在暴露净额之和:

  (一)当前暴露净额,为单项合约的正、负市值之和中的正值。

  (二)潜在暴露净额( ),由下式计算:

  其中:

  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暴露净额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本金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的总和。

  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监管部门批准,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商业银行应持续使用经批准同意的方法。以上两种方法计算 的具体说明见附件4。

  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但应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第四章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认定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同时应满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认定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与初级内部评级法相同;商业银行在符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合格保证应满足的最低要求:

  (一)保证人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合格保证人的类别没有限制,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保证人类型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二)保证应为书面的,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

  (三)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保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允许有条件的保证,应充分考虑潜在信用风险缓释减少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保证人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商业银行应确保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在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保证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商业银行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七)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风险权重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二条 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采用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缓释信用风险应同时满足第二十一条及下列要求:

  (一)信用衍生工具提供的信用保护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方的直接负债。

  (二)除非由于信用保护购买方的原因,否则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不可撤销。

  (三)信用衍生工具合约规定的信用事件至少应包括:

  1、 未按约定在基础债项的最终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

  2、 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书面承认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类似事件。

  3、 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支付等对基础债项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当债项重组不作为信用事件时,按照本条第九款的要求对信用风险缓释作用进行认定。

  (四)在违约所规定的宽限期之前,基础债项不能支付并不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终止。

  (五)允许现金结算的信用衍生工具,应具备严格的评估程序,以便可靠地估计损失。评估程序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得到基础债项价值需要的时间。

  (六)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结算要求信用保护购买者将基础债项转移给信用保护提供方,基础债项的合同条款应明确这类转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拒绝。

  (七)对于确定信用事件是否发生的主体身份应明确定义。信用保护购买者必须有权力和能力通知信用保护提供方信用事件的发生。

  (八)信用衍生工具基础债项与用于确定信用事件的参照债项之间的错配在以下条件下是接受的:参照债项在级别上与基础债项相似或比其等级更低,同时参照债项与基础债项的债务人相同,而且出现交叉违约或债务加速到期情况时,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九)信用衍生工具并未覆盖债务重组的情况,但满足本条第三至第八款的要求,可部分认可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不超过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为信用衍生工具金额的60%。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大于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的上限为基础债项金额的60%。

  第二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来反映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对不符合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违约概率反映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无论选择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商业银行应确保一定时期内不同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之间方法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采用替代法处理:

  (一)采用保证提供方所适用的风险权重函数。

  (二)采用保证人评级结果对应的违约概率。如果商业银行认为不能采用完全替代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评级与保证人评级之间的某一个评级的违约概率。

  (三)将风险暴露视作保证人的暴露,采用保证的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缓释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四)如果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的币种不同,即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折扣系数 予以降低。

  其中:

  为信用保护覆盖并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风险暴露;

  为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

  为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第二十五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 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可以采用替代法;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自身的违约概率和风险权重函数,由银行估计该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损失率。

  在两种方法中,无论调整违约概率还是违约损失率均不反映“双重违约”的作用。采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方法得到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与保证人可比的、直接贷款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初级内部评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允许商业银行考虑每个保证人对降低风险的贡献,并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第五章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第二十七条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细分的规则应使信用风险缓释发挥最大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同一风险暴露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商业银行应证明此种方式对风险抵补的有效性,并建立合理的多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附件1到附件4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采用了标准普尔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提高信用风险抵补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