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压电效应原理:证监会处罚徐国新操纵ST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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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徐国新操纵ST股票案

2011-05-31 01:51:52 来源: 证券时报网(深圳) 有40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1)

中国证监会日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浙江杭州投资者徐国新操纵股价行为作出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徐国新没收违法所得24.204273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经查明,徐国新存在两起操纵股价违法事实:一是利用“华成民”、“徐才校”和“王冬香”账户操纵“ST科健”股价。

2009年8月24日9:46:18后,在“ST科健”股票已涨停、市场及“华成民”账户本身已有大量未成交买单、买入申报明显无法成交的情况下,徐国新仍先后利用“华成民”、“王冬香”和“徐才校”账户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ST科健”股票,将该股价格锁定在涨停价直至收盘,起到了锁定收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走势判断的作用,为其在后一交易日卖出“ST科健”牟利提供了条件。

在次日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华成民”账户采用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手段,在短时间内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ST科健”股票,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影响股票交易量和开盘价。在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的最后时刻,“华成民”账户将买入申报全部撤单。随即,“华成民”账户在当日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单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将前一交易日买入的“ST科健”股票全部申报卖出。

徐国新同时存在利用“华成民”账户操纵“*ST联油”股价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交易所提供数据、资金账户资料、证券营业部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徐国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责任编辑:NF069(本文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