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感冒的人吃的菜谱:老教授挤公交摔伤跪求乘客保留现场获赔8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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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挤公交摔伤跪求乘客保留现场获赔8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9日15:4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本报实习生黄思斯

  70多岁的大学退休教授白老先生在乘坐公交车时被挤出车门摔伤,为保留现场却引起同车乘客的不满,无奈之下,老教授给乘客磕头六次。事后,老教授被确诊为“抑郁焦虑状态”,于是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交公司赔偿白老先生医药费等损失6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老教授挤公交摔伤

  2010年3月,白老先生在乘坐公交车途中,由于乘客太多,先是被人撞伤了眼睛,后来直接连人带行李被摔出车外。白老先生认为,这是司乘人员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导致的。

  为了保护现场,白老先生要求司机停车解决问题,却不想引起了全车乘客的不满,无奈之下,他向乘客磕头六次以请求配合留车。之后,双方到派出所解决纠纷。经朝阳医院诊断,白老先生“右眼外伤性结膜炎”、“腰、腕、膝部软组织损伤”。事后一直无法释怀的白老先生又来到安定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焦虑状态”,医生还建议白老先生住院治疗。

  于是,白老先生以自己受到人身和精神双重损害为由,将北京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庭审中,公交公司表示事发时正值乘车高峰,售票员曾提示过白老先生车内拥挤等下一趟车,但他未听劝阻,且白老先生的受伤是由于车内人多拥挤,这受限于乘车条件与秩序的矛盾,并不是司乘人员能控制的。

  “白教授此时却突然下跪,我们也感到很意外。”公交公司表示,在整个纠纷发生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任何侵犯白老先生人格的行为,因而只同意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赔偿八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白教授因车内拥挤、秩序混乱被下车乘客碰伤眼睛后,并未引起司乘人员的充分关注,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照顾,继而再次出现被挤出车外摔倒在地的事故。虽然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公交公司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疏于管理也难逃责任,因而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白教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同时,白老先生确实因此遭受精神伤害,公交公司也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30万元索赔数额过高,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上诉期间均未提起上诉。

  ■专家说案处理此类事件应把握尺度

  对于此案的最后判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刘智慧教授表示,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除法定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正如法院的认定所言,白老先生的伤害事故发生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与公交公司疏于管理、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据此酌情判决是适当的。

  刘智慧教授认为,在公交车上个别乘客发生伤害事故后,为查明事实或者抓住嫌疑人,有必要对现场进行保护,这通常需要停运;但对其他乘客而言,基于他们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却有权要求公交公司继续营运。此时,就出现保护受害乘客的权利与其他乘客权利行使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问题实质上是得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后二者何者优先。同时,受伤的人应把握一定尺度:在伤害情节不严重的情形下,应在公交车行驶到目的地站后解决纠纷,不应随意要求公交车停运;但如果伤害情节严重,已经有必要报警,受伤的人可以请求司乘人员和其他乘客协助配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