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藤奈奈美 kwbd 075:本网独家:空军航管部部长权威解读低空开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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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6日 14:54:00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空军航空管制部部长蔡军。
·我国低空空域开放将促使飞行培训跨越式增长
·低空开放,谁在行动?
新华网消息(牛新亚 李建昭)时下,“低空开放”、“开放低空领域”、“低空空域开放”等概念成了许多媒体“热炒”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舆论误以为“低空开放”就等于“低空放开”。这不仅误导了民众,而且混淆了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与“低空开放”的含义。对此,空军《航空杂志》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军委空军司令部航空管制部部长蔡军大校。
记者:目前,关于“低空开放”问题社会舆论很多,有的说是开放、有的说是放开,作为空军的专家和权威,你是如何解读“低空开放”的?
蔡军: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们也非常关注。很多媒体把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简单地理解或解释为“低空放开”,这是错误的概念,误导了大众的想象力。实际上,目前社会所关注的“低空开放”,是指国家正在进行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低空空域?低空空域通常是指真高1000米(含)以下的空间范围。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三类。
管制空域通常划设在飞行比较繁忙的地区,机场起降地带、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地面重要目标、国(边)境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必须经过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接受飞行管制。
监视空域通常划设在管制空域周围。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严密监视空域使用活动,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报告空域通常划设在远离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国(边)境地带、地面重要目标以及飞行密集地区、机场管制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现阶段,空管部门正按此种空域划分方法在局部地区进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
记者:请具体谈谈什么是“低空空域开放”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蔡军:所谓低空空域开放可解释为: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活动的封锁、禁令、限制等。2007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实际高度从600米开始到12500米,每隔300米设一个高度层,有严格的规定,你看这个图(附图)。一直以来,通用航空作业和转场飞行,高度大多集中在1000米以下空域。从法规上说,国家从来就没有关闭过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现在怎么能谈得上“开放”的问题,更谈不上有“放开”的事情。事实应该是:当前,大众所关注的“低空开放”是指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改革必须是在确保国家领空安全,确保首都地区、重要军事目标和经济目标、重要的地标性建筑等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根据通用航空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为满足通用航空飞行需求,对不同地区的低空空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是必要的。
所谓“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为满足低空飞行需要,国家在低空空域管理方面,进一步采取的完善相关管理法规、加强监控手段和评估监督体系建设等一系列措施。低空空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是军航和通用航空的主要活动区域,像国土资源、海洋资源一样,蕴藏着极大的经济、国防和社会价值。要想使用好低空空域,那就得管理好。要想管理好,改革是唯一出路。因此,国家十分重视低空空域管理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推动空域集约化管理使用,空域资源利用率得到逐步提高。2010年8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这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明确,改革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试点,即2011年前在沈阳、广州飞行管制区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第二个阶段是推广,即2015年年底前,在全国推广试点成果,基本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化的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第三个阶段是深化,即2020年底前,建立起科学的空管理论体系、法规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实现低空空域资源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