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山车大亨2扩充:“母亲告我分房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36:42

“母亲告我分房产”

万英军


  一天傍晚七点钟,一阵急促的电话响起,远在新西兰的王先生给我打来电话。王先生告诉我自己被在上海的80多岁的母亲告上了法庭,由于他不能回国,请我帮助解决问题。

  王先生今年62岁,是家中的长子,还有两个弟弟、两个妹妹。王先生结婚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套公房中,该公房承租人为王先生父亲。由于王先生与弟弟、妹妹的年龄相差较大,弟妹的生活与工作也经常由他这个做哥哥的关照。

  1998年,王先生的单位要分房子,王先生符合照顾条件,分得新房居住。老公房则被国家收回,新房则改为由王先生承租,共同居住人包括王先生一家三口和父母。第二年,王先生与父母协商购买此公房,父母同意其购买,并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盖章,产权确定归属王先生及妻子、女儿三人共有,王先生的父母则放弃了权利。不多久,王先生的父亲去世,母亲一直与王先生共同居住,王先生一家三口则悉心照料老太太的生活。2009年,老太太怕因房产的事产生争端还亲笔写下了“房屋是我同意大儿子在1999年买下的公房,今后我同意这个房屋由大儿子卖出”的字据。

  去年,王先生退休后,想随已经移民新西兰的女儿去居住一段时间,临走时为安排好母亲犯了愁,弟弟、妹妹无人肯接收,母亲也不乐意去其他子女家,提出要进养老院,无奈王先生留给母亲20万元养老费。没想到在新西兰还没待两个月,王先生就接到了电话,母亲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房产的四分之一。

  我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给王先生分析了案情,认为胜诉的可能性很大。现有的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都能证明王先生的父母当初是同意王先生购买该房子,并由王先生一家三口共同拥有的。王先生的母亲现在要求分得房产是没有依据的。

  果然,开庭时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到了当初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和盖章的真伪上,王先生母亲的律师坚称,协议上面的王先生父母的签字和盖章是王先生伪造的,该协议无效。

  就在这时,审判长突然提出一个问题,令王先生母亲的律师哑口无言。问题即是原告起诉时的请求或者对象出了问题。因为如果认为系争房产在公房转私房时出了问题,购买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原告应该告房管所,要求撤销该买卖协议,使系争房屋恢复到公有状态,然后再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而现在原告却以王先生一家做被告,直接要求分得房屋,那么要首先承认王先生一家对系争房屋有所有权,也就是公房转私房时的协议有效,在此基础上才会产生与王先生一家共同分割系争房产的结果。如此看来是王先生的母亲告错了对象,若想分得房子只能告房管所了。

  休庭后,王先生的母亲撤回了起诉。

  王先生回国后告诉我说她母亲是在弟弟、妹妹的怂恿下才去告他的,亲情的迷失令人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