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 自动武器流:醉驾入刑与酒量考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0:51:40

醉驾入刑与酒量考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最近可谓新闻人物,张副院长近日在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醉驾本身就是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治乱世须用重典,只有醉驾入刑才能最大限度的遏制醉驾这种人人喊打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非得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用醉驾入刑来震慑这些无视他人生命的贪杯之徒的意义了。

如按张副院长的理论,我们或者可以依此类推,以下行为都属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都“不认为是犯罪”:

买卖或私藏枪支,而未拿出去打劫、杀人或吓唬人的。

贪官只要收受贿赂(不主动索贿),而未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特务分子只收集情报,而未搞破坏的。

牛奶厂家加入微量(在允许含量以内)三聚氰胺,未导致消费者得肾结石的。

包工头偷工减料大建豆腐渣工程,但大楼(大桥)未垮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在网络上大肆传播木马病毒但没有造成电脑死机、硬盘数据丢失的。

……

甚至还有人受张副院长的启发,认为人的酒量不同,有些人喝一杯啤酒就开始打醉拳,有些人为了节约只喝一瓶茅台照样飚车且平安无事,因此醉驾标准一刀切的做法严重的不公平。

对此我倒想出一个好办法:由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酒量进行“考级”,以后驾驶证上不仅有准驾车型,还要标上酒量级别,并根据酒量级别制订对应的酒驾、醉驾标准,如此一来既解决了人的酒量差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又可增加有关部门的收入,一举多得,可谓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