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转马视频:夏俊峰死刑判决三个关键疑问没有澄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22:12
三个关键疑问没有澄清
一、六名辩方证人为何不被法庭允许出庭作证?
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词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但是夏俊峰案的六名辩方证人到底因为什么“例外”而不被允许出庭作证呢?至今是谜。
在六人自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而且是“证人出庭难”这一大背景下的可贵自愿,为何得不到两审法庭的积极回应?…[详细]
二、城管在街头究竟有没有打人?
当日的“执法现场”(大街上)夏俊峰有没有被殴打呢?二审法官苗欣介绍,夏俊峰在到案后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但在本案辩护律师滕彪的辩词中,夏俊峰却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一城管打我后脑勺”等文字供述,出现这样的措辞反差是否起码表明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存在疑点?…[详细]
三、城管在办公室里有没有打人?
在办公室里发生了什么?只有二位死者和夏俊峰知道,但是死人不能说话,夏俊峰是当事人又不足以采信,那么办公室里城管有没有殴打夏俊峰呢?二审法官苗欣说,“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两个“附近”的人(他们是死者同事!)“没发现”,就能等同于殴打没发生吗?也就是说,其实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殴打没有发生。
那么殴打发生了吗?按照法院认定,在街头夏俊峰并没有被殴打,夏俊峰还主动提出到队里解决,可见在夏俊峰打算去队里时,不应该携带有仇恨报复的心态,也就是说当时的“街头争执”没有严重到会让夏俊峰预谋到队里杀两人(而且据说被害人申凯连街头针对当事人的所谓起了“争执”的“执法行为”都没有参与,夏俊峰有什么预谋杀人的主观动机呢?)。而平日里的夏俊峰,没有劣迹,是个认真劳动、养家糊口的正常人。
一个平时正常,也没理由因为“街头争执”产生预谋杀人动机的人,突然在办公室里动了杀念,这怎能解释得通?只有在办公室发生殴打,导致夏俊峰防卫、或者愤怒之下报复杀人,才符合常理。…[详细]
三个疑问每个都是审判的根基
如果不解释为什么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却对控方证人证物一边倒式采信,那么人们有理由怀疑这样的审判在基础上就失掉可信度,好比让一个不守规则的裁判来执法比赛,比赛中的判罚还有任何合法性吗?
如果解释不清在街头“夏俊峰‘始终’供述无殴打”与“一城管打我后脑勺”的矛盾,那么可以作为依据的证言主要就是围观群众的有殴打证言和死者同事的无殴打证言,按常理推断,哪个更可信?如果殴打是存在的,那么即便夏俊峰到办公室就是为了寻机会报复,这也属于死者过错引起的激愤杀人,判死刑立即执行就站不住脚。
如果解释不清一个无杀人动机、要到队里讲理的人为何突然在办公室里动了杀念,那么只能说在办公室先有城管殴打夏俊峰才符合常理,那么夏俊峰杀人就只能是“防卫”和“激愤杀人”之间选择,判死刑立即执行就站不住脚。…[详细]
判处极刑仍旧难以理解
少杀慎杀的大背景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死刑也在逐步减少,这也就是“少杀慎杀”的大背景。
关于“少杀慎杀”的尺度,专题《局长杀副局长案为何改判死缓》有过概括,就是“罪大恶极”的才杀,而只要是可以找到消减“罪大”或者“恶极”的理由,一般就不杀。比如局长杀副局长,不杀是因为自首;开发商雇凶杀钉子户,不杀是因为积极赔偿(还不是一开始就积极赔偿,是在一审判决后,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详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何以要判处极刑?
夏俊峰杀人案,消减“罪大”的理由或难找,但消减“恶极”的理由却相当充分。即便是没有殴打,“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就不算被害人过错了吗?即便没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城管驱赶小贩之不仁不义也是众所周知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个“恶极”的人会受到一边倒的同情吗?如果算不上“恶极”,难道夏俊峰不比那个局长或开发商更有免死的理由吗?…[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