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坐一体马桶图片:(原创)醉驾入刑与否与选择性执法猜疑 - 帝国良民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24:45

(原创)醉驾入刑与否与选择性执法猜疑 

评论 2011-05-11 01:05:49 阅读5024 评论97   字号: 订阅

              就在人们对刚刚实施的所谓醉驾入刑法律议论纷纷的时候,据网易娱乐5月10日报道,《法制晚报》爆料称高晓松昨晚因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高晓松因涉嫌酒后驾车被警方带走。随后,网易娱乐致电高晓松,他说自己“不方便接电话”。据悉,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按目前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和醉酒的分届线计算,已达醉驾标准三倍。今天(10日)上午,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立案,警方已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将依法被刑拘。

              众所周知,高晓松是著名的艺人明星,是公众人物,所以这样一个明星又在这样一个刚刚开始实施醉驾入刑的关键时刻触犯了新法,当然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甚至人们将其看作是刚刚实施的醉驾入刑法规实践的试金石,并拭目以待。毕竟高晓松已涉嫌典型的醉驾,而且已经致伤4人,造成了明显的社会危害。说实话,本人也非常欣赏高晓松个人的音乐作品,从个人的感情上来讲,绝不希望其因此走进监狱,但既然严重违犯了醉驾入刑的法律,从法制的角度和观点来讲,司法机关到底将如何判决,则相当的引人注目。

              我们知道,刑法修正案(八)获得人大通过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关于首次将醉驾、飙车、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范畴。这是因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而由酒驾和醉驾所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也日益增多,甚至近年来已形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各种极端案例触目惊心的同时也触动了人们敏感的神经,毕竟人的生命是极其宝贵的,醉驾所带来的公共安全隐患随时随地的威胁着公众的安全。所以关于醉驾入刑的刑法修正案也迎得了社会广泛的支持。

               但有一点很奇怪,作为明星、公众人物的高晓松刚刚因醉驾肇事伤人而被刑拘,正当公众拭目以待的关键时刻,最高法有如应景一般及时的作出了所谓“不应将醉酒驾车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而且又正是在这一敏感的时刻宣布,实在耐人寻味。我们看到中新网5月10日报道,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指出,“醉驾入刑”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关键时刻的司法解释实在让人有点不得要领,一方面刚刚实施了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醉驾入刑”之刑法修正案,目的无非是以归罪化来遏制由醉驾所带来的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当前愈演愈烈的由酒驾醉驾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无疑能从法制上起到震慑任用。但最高法游离于全国人大的刑法修正案,另外抛出一个“不应将醉酒驾车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并且特别指出要“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来进行处理,这二者之间似乎有显而易见的矛盾。人们自然要质疑,醉酒驾车到底要不要算刑事犯罪?或者说是不是一定要造成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等后果才入刑?人们更担心,如果作出如此模棱两可的司法解释,人为的制造出一个自由度过大的模糊法律空间,其操作性将如何把握呢?基于公众平时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印象和猜疑,将来会不会出现与特殊身份、关系、金钱相关的选择性执法呢?

                 我认为人们完全有理由提出质疑,本来醉驾的标准完全可以科学的按照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标准进行测定,如果达到醉驾的标准,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事实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非得等到出事情了才能叫做危害公共安全,我认为就是去了立法的初衷了。按照最高法的说法,醉酒驾车只要没有撞人就可以不按照刑事犯罪处理的,那立法醉驾入刑还有何现实意义呢?这不就等于是纵容酒后驾车吗?事实上即使最高法不作如此司法解释,人们对“醉驾入刑”的条文也最怕选择性执法,假如将危险驾驶罪定位为“危险犯”,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只以危险行为出现为条件,从而区别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那么更应该防范的是不公平执法情况的出现。执法“一阵风”,让人们总有“侥幸”的心理;执法“人情化”,再严厉的法律也陷于无力。比如出现昨天高晓松之类的明星、或其它官员、特殊显赫人物发生醉驾,警方可以很随便的找出不用入刑的理由,因为酒精含量已经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和条件了。试问最高法,如果有人携带一公斤毒品被抓获,是否也可以认为尚没有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而免予刑罚呢?显然很荒谬的逻辑。

                所以最高法很恰巧的在明星高晓松典型醉驾伤人的时候及时出台“不应将醉酒驾车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人们有理由怀疑这其实是在为将来“选择性执法”、“人情化”执法打基础、做铺垫,而这种与人大“醉驾入刑”的初衷背道而驰的解释,不仅给那些酒驾、醉驾的马路杀手们壮了胆,更稀释了法律的严肃性,直接危害的却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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