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洋个人资料:艺苑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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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机关公文种类繁多,易学难精。但就规范化法定公文而言只有12类13种。目前公文分类所遵循的依据是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5日颁布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199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稿。以这两个法规性文件为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但由于某些原因,在机关公文文种的使用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种种相混现象。
         一、文种自身使用不当相混
        我国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修订稿规定了12类13种。每个文种的含义和使用范围都是很明确的。但由于撰文者的理解程度不同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仍存在文种相混的现象,其表现为:
        (一)“报告”与“请示”相混。“报告”与“请示”不分。以“报告”代替“请示”较为普遍。不少文件明明是“请示”的内容,却偏偏冠以“报告”字样。
       (二)、“指示”与“通知”相混。以“通知”代替”指示”的现象较为严重。致使“指示”文种很少使用。
       (三)、“通报”与“决定”相混。修订稿明明规定“表彰先进,批评错误……”用通报。但不少单位表彰先进用“决定”。这一问题从上到下还比较普遍。
       二、党政文种交叉相混
      党政公文,各自的公文分类依据文件不同。是两个不同的行文系统。党的机关使用的文种是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14类14种。党政机关二者通用有9,即: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党的机关特有文种有5,即:决定、意见、公报、条例、规定;而政府机关特有的文种有4,即:命令(令)、议案、公告、通告。尽管多数文种相同,但有的文种的内在含义和使用范围上不尽相同。难免相混。
        三、与其他文种相混
       所谓其他文种,是指法定公文以外的文有三种情况容易相混。
        (一)、与行政法规相混。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它的制定有一定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国务院总理审定,由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与我们所讲的“法定公文”有明显的不同。但在实际应用中容易相混。
       {二)、与专用公文相混。专用公文是指各不同专业使用的公文。如外交公文,司法公文,军事公文等,都有自己的特定文种分类。人们在使用时容易与“法定公文”相混。
       {三)、与常用应用文相混。如:计划、规划、总结、领导讲话等。它们是常用应用文,不是“法定公文”。目前尚不能进入国家机关公文的行列,更不能单独使用。若使用时必须选择法定公文中的某一文种作为载体,带着它们去行文。可以用“请示”和“报告”带着它们往上行;用“通知”和“命令”带着它们往下行。如:(某某单位关于认真贯彻某某意见的通知)。
        四、与被取消的文种相混
       我国建国40多年来,公文种类经过多次修改变动。由原来的7类12种发展到今天的12类13种。同时在不同时期取消了少数文种。如:在1957年取消了“签报”,1993年取消了“指令”、“布告”、“决议”等。这些文种虽然在法规文件中不见了,但实际是”取而不消”没有“赶走”。在日常工作中有的同志仍在使用。
       由于以上几种文种相混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机关公文的质量,有损于机关形象,必须彻底克服。因此,广大文秘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两个法规性文件。明确公文种类及其各自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在撰写公文时严格执行公文分类标准。坚决不使用法定公文以外的文种。使公文处理工作沿着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前进,提高公文质量,使其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