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犬黄猿那么可恨:“别出心裁”的会计处理之一弄巧成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0:47:13
“别出心裁”的会计处理之一弄巧成拙

    最近,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中,遇到一位六十多岁老大姐,她说,她做会计工作几十年了,会计业务比较熟练,只是最近两年税收政策变化较快,有些跟不上形势了,好在有点老本,还能吃几年。


    在计算招待费纳税调整时,按照审核程序,输入当年营业收入和账面记载的记在有关会计科目中的招待费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自动生成。她一看数字,立刻变了脸,嗓门提高八度,怎么搞的?我算的好好的,一分钱都不差,你们算差了,再重新算。她又接着说,不管你们怎么算,一分钱也不能调增。不然报告我们也不要了。说着手还颤抖着。

我耐心向她解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做了调整。“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她说,这事我反复看了很多遍,早就弄明白了。我说,那就不应该存在问题了,我们计算的数字应该是一致的,绝对不会出现一个政策,会有两个计算结果。

   她思量片刻,说,我在企业领导和员工报销招待费时,已经把那40%扣掉了。凭证反映的是60%那部分,因此,你们再给我调整,就调重了。

    于是,我们找出凭证,进一步核实,果然如此。假如招待费1000元,记账凭证中记录:
    借:管理费用  600.00
             贷:现金  600.00
    那400元丢了,财务账面没有记录。

    我们问她,你为什么这样处理呢?她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务只承认60%,我就列支60%。这还错嘛?我们又问她,这样处理账目,现金明细账能对上账吗?她说,钱都是老板的,差额让老板给补。

    我们向她提出建议,应当调账,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按40%进行调整。她迟疑了,说不调不行吗?我还得向老板说明情况。我们解释说,你们凭证中招待费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符,不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实应当调整的。

   她勉强答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