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学派:关于“补缴个税”、“通讯补贴、高温津贴及经济补偿金的个税”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06:37
主 题   关于“补缴个税”、“通讯补贴、高温津贴及经济补偿金的个税”问题    您好: 1公司有一员工6月9号入职,7月9号离职,但6月份的工资和7月份工资一起在7月份发放(6月份并没有计提工资,也没有计算个税),所以在7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并没有申报其6月的个税,那是否可以在8月初申报7月份个税的时候,补报6月份的个税?在线申报时具体怎样操作(日期是不能改的吧)?是否要和专管员联系,填纸质报表到前台申报? 2公司每人每月有200元的通讯补贴,每月凭发票直接报销(付现金)。按照相关文件,普通职员在300元标准以内的可以免税,但又补充说以现金直接支付现金的除外?这个该怎么理解?是否指没有发票,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补贴才缴税?而公司员工都是凭发票报销的,200元的通讯补贴应该不用和当月工资(银行代发)合并缴纳个税了吧? 3公司6-10月份有每人100的高温津贴,这个也是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吗?如果6、7月份没有缴税,可以把6、7月份的高温津贴和8月份的津贴一起并入8月份的工资缴税吗?如果不可以,应该怎样补缴以前的高温补贴个税?需要怎样的程序? 4公司有一员工7月份离职,公司补偿了其3139×7.5年=23542.5元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是否不用缴纳个税?也不用申报?(按照相关文件,23542.5小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即3780×12×3=136080元) 5员工的个税是否必须分月计算,即使其中一个月的工资很少,也不能合并到另一个月?如果应纳税额为0,是否可以不申报?   作 者: 片桐 时 间:2010-07-15 13:59:00
回复信息 回复主题   回复:关于“补缴个税”、“通讯补贴、高温津贴及经济补偿金的个税”问题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按补发月份所属期间的费用扣除额计算,不合并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个税明细申报软件的“申报数据录入”输入数据操作时,对取得补发工资的个人当月作多条数据录入,即同一个纳税人做多条申报记录,一条为所得项目子目选择“月度工资薪金”的记录,多条为补发各月所得项目子目选择“补发以往月份工资”的记录。手工录入补发以往月份工资的具体步骤:首先填写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纳税人姓名,然后把【所得项目】选择为【工资薪金所得】,【所得项目子目】选择为【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按照实际情况正确填写收入所属期间(起)(收入所属月份的第一天)、收入所属期间(止)(收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天)和所得来源地,在【本次申报收入额—金额】填写本次补发的工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项目—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扣除项目—住房公积金】填写所属月份员工个人所负担的那部分金额,最后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税款负担方式】即可。点击【计算汇总】后,软件会自动调用历史数据(已设置申报结果为“登记与申报成功”的申报数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仍有疑问,请拔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进行以上操作,必须以扣缴单位已进行所属期为2009年6月至11月的个税明细零申报为前提。否则,补发部分的工资,扣缴单位需填妥相应的个税明细申报表前往主管地税局办税厅进行申报扣税。
    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穗地税函[2006]280号)的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2、依据《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除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员工个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单位发放的高温补助应并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依据《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89号)的规定,从2007年起,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免征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免征标准,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2009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暂未公布,故仍参照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2010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暂为136095元。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通告》(穗地税发[2005]167号)的规定,明细申报的内容: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个人收入(包括未达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收入)和个人纳税情况及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等。
  据此,贵公司需要对该纳税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据此,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月申报,按月缴纳,不得合并申报。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零,按照全员明细申报的原则,也需要进行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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