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洗元婴脚本:另类“核扩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19:23
经济日报社论:另类「核扩散」

(台湾)   (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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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4日起向太平洋排放逾万吨的低浓度辐射水,引起包括中国大陆、韩国、俄罗斯在内周边国家的高度关注。

  日本是第三个遭受核泄漏打击的国家,但是与之前的美国三里岛及前苏联的车诺比两次核电危机不同,日本这次福岛核危机可能产生比前两者更复杂的跨国「核扩散」的问题。

  核物质在大气、海洋中的扩散与影响非常复杂,尤其是生物链、食物链的传导过程极为错综反覆。因此,日本在福岛核电事故处理中负有一系列的国际法义务,日本有必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各国,尤其是周边国家通报相关的形势、处理的情况,以及对大气、海洋的影响。

  这次日本向太平洋排放逾万吨辐射水的行为,显然未能把握住这样的原则:

  一、根据《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污染海洋的公约》(又称《伦敦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都不准从船舶、飞机或海上的人造建筑物倾倒废弃物。日本倾倒核辐射水是从陆上的核电厂而出,虽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显然是钻法律漏洞,不可取。

  二、以日本的经济力与科技力,短时间内建好足够大的容器来储存万吨的辐射废水,完全没有问题,如今却采取「一排了之」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己所不欲,却施于人,让国际社会充分见识到了日本人在道德上的双重性格:个人行为的道德与集体行为的道德反差之大,竟有如是者。所以,国际社会在看待及面对此一核电危机时,恐怕也有必要做出客观而冷静的区别:亦即可以对多数日本国民在面对灾难时的纪律与道德表示尊敬,但是对于做为一个集体时,无论是东京电力公司或日本政府在纪律与道德上的欠缺,必须给予应有的谴责。

  三、对于所谓的低辐射废水排入太平洋之中,究竟对于环境生态会造成何等的影响,特别是经由流动扩散,对于其他国家会造成什么样的伤害,不能仅由日本单方面认定。日本理应在做出此一决定前,与相关国家进行充分的协商。然而,日本在对低辐射废水采取排放行动前,并未通报周的边国家。难怪中国大陆的《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批评「排放核废水,日本不能独断专行」。日本在环境生态的关注上,从来是世界各国中自我要求最高标准的国家之一,现在看来,果然是自我要求标准极高,但却是「以邻为壑」。

  四、更令人感到意外与不解的是,日本未与周边国家进行充分协商,也未在排放前及早通报,却在采取排放行动的前三天,与美国单独秘密协商,并达成协议,从美国方面得到了「可以排放」的批准。日本政府此等亲疏有别,「近邻不如远亲」的做法,势将引发国际间更多的争议与不满。

  国际社会必然知道,核辐射的伤害虽然不是亲疏有别,但肯定是远近有别的。隔着一个太平洋,远在太平洋那一边的美国可能认为影响不大,却不等于同在太平洋西边、近在咫尺的日本周边国家不会受到核辐射废水的影响。即以台湾为例,顺着洋流而下,原本可能仅是影响到日本周边海域渔产品的核物质,就极有可能波及到中国大陆以及台湾附近海域的渔产品;届时一旦被贴上辐射标签,日本政府愿赔吗?能赔吗?

  面对此一事态的发展,日本周边国家的政府必须采取联合行动。人道救援是一回事,道德、法律、权利是另一回事,不容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