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 粤语 电影天堂:药家鑫事件给我们的制度提了个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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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事件可说是最近引发热议的事件,目前争论的重点在,药家鑫该不该死。个人认为,这个话题实在没有讨论的必要。废除死刑的话题,现在讨论还为时尚早,而且也不针对这种恶意杀人。药家鑫杀人证据确凿、人证物证齐备,根据目前的法律,该怎么判清清楚楚,讨论太多只会混淆视听。

 

而在讨论过程中出现辩护律师被骂,这只能说明国人的法治观念淡薄。作为律师,只是在做职业要求他做的事情。所谓法治就是既保护好人,也保护坏人。在没有定罪前,药家鑫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为自己辩护。

 

我认为,药家鑫事件,除了暴露了教育的功利、人与人关爱的缺失,还有目前车祸赔偿制度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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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说,他之所以杀人是害怕受害者难缠,也就是害怕会向他索要巨额赔偿。而这种想法其实也说明了一个被很多司机认可的潜规则,“交通事故中撞死人比撞伤人划算。”

 

曾有一个朋友告诉我,他曾经撞伤了人,之后卖了汽车用来承担伤者全部的医药费、误工费,还有赔偿,而伤者伤好后,仍不出院。时间久了,两人还成了朋友,伤者竟拉着这位熟人的手,说:某某,我的后半生可全靠你了。


当然,我们不能恶意揣测这位伤者是为了索要更多的赔偿。但出现这样的事情也绝不是个案。我本人也曾被一辆出租车压伤了脚,司机承诺带我去医院治疗,却在我拍摄x光片的时候逃走。我不责怪司机的无良,也许他以为我会狮子大开口,向他索要一大笔赔偿,也许这样的事情之前在他身上曾经发生过。但根据我本人还有那位朋友的经历说明,在中国,对于很多司机来说,撞伤人是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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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规定,撞伤人,司机需要赔付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如果造成对方伤残,则要负担对方的生活费,这个费用是不封顶的,多的甚至可以达到上百万元。而撞死人,虽然需付刑责,不过刑责很轻,警方的处理一般也按照普通交通事故处理。而家属在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多数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索要一定的赔偿就可以了。根据法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按照目前的收入标准,20年的赔偿也许就是几十万元。有限的赔偿和无限的赔偿相比,在金钱杠杆下,司机也形成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在这种潜规则支配下,类似药家鑫事件层出不穷,在他之前就曾经出现过有宝马车撞伤儿童后,又多次碾压致死的事情。

 

而要想杜绝这样的现象,不光是加强教育,培养人们的友爱,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如果制度有缺陷,那么再多的关爱也避免不了再次出现同样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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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司机在撞伤人之后选择将受害者撞死是因为担心成本太大,如果能提高撞死人的成本,使撞死人比撞伤人要付出更多的代价,那恶意撞人的事件应该会少了很多。比如,除了提高恶意撞人者的刑责,也可以提高赔偿标准。对于一些家境贫寒的受害者,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老人,还要由肇事司机提供赡养费直到成年或是终老。

 

至于被撞伤的受害者的治疗和赔偿,则可以通过加强保险制度解决。这方面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

 

我曾咨询一个加拿大的朋友。在加拿大购买车辆,每辆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不给车牌。一部车每年的保险价格根据车的新旧和驾驶者的驾龄、车辆品牌、商业或个人用途的不同定制不同价位。通常每年的车辆保险是2000多加元,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的月工资。如果出现撞人,会赔付200-300万加元第三者责任险,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可以涵盖伤者的治疗和赔偿费用。加拿大出现交通事故根本不会出现车主因为赔偿问题吵架的情况,小事故双方记下保险号,大的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就可以。

 

但中国的保险则不同。中国的车祸赔偿主要靠个人支付,保险介入的比例很少。首先,商业保险价格非常昂贵,中国可说是保险费相当高的国家。因为中国的商业保险价格是固定的,新手和有多年驾驶经验、记录良好的驾驶者,都是一样的价位,不会随着驾驶着记录良好而出现浮动。

 

另外,交通赔付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交抢险出台后也成为车主自愿购买,而且保额数量不一,最少的数额可以购买5万元保险额度,甚至可以不买。很多车主为了节省成本,只购买交抢险而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出现事故,无力赔付。

 

 

至于交抢险,根据很多报道,交抢险在车祸发生后,索赔程序复杂,而且时间长,赔偿金额也很少。根本不能覆盖伤者全部的医药费。伤者被撞后,碰到有良知的司机能被送到医院,要是不幸遇到逃逸的司机,那就只能由家属负担费用,甚至横卧街头。最新的数字显示,全国的汽车总量超过9千万辆,以每量车700-900多元的保费来算,全国的交抢险总额足够支付初期交通事故抢救的费用。为什么交抢险不能无条件的涵盖所有交通事故的伤者急救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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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参考国外经验,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交抢险则负责交通事故初期伤者的急救费用。车祸发生时,伤者的抢救费用由交抢险负责,之后商业保险介入,提供持续治疗和赔偿。这样虽然提高了购车成本,但也可以变相控制车辆增长,也会减少交通逃逸的现象。

 

除了保险的完善,对于交通受害者也同样需要有效的控制。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永远都是弱势,需要被被保护。但不可否认,确实也存在一些希望利用交通事故获得巨额赔偿的人,这是人性得弱点,不能用道德来约束,只能通过制度。对这部分认,应该由交通部门出台相关的标准,对伤残的程度以及进行鉴定,什么样的伤残程度给与相应赔偿,防止有伤者病愈后仍索要赔偿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防止鉴定中心出现被收买的情况,应由肇事方的保险公司介入,第三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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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终相信,人性中存在阴暗面,能够约束它的不仅仅是自我的道德,最重要的是制度。只有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才能将人性之恶束缚在牢笼中。也正因此,在药家鑫事件中,我希望能有更多理智的声音呼吁改善我们的制度,而不是无理性的谩骂,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