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极最终boss是谁:技术创新、政府干预与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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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猛推进,国家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提高经济竞争力,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加大科技投入。从国际政策实践看,它们普遍采用财税、金融等各类工具诱导资源更多地投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人力资本投资等领域。那些在经济增长方面取得较大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将技术创新置于极端重要的地位,而技术创新也早已成为影响经济增长的举足轻重的要素。这在理论研究领域已被充分论证。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对美国1900-1996年间的经济增长进行研究后发现,在人均产出每年1.8%的增长中,大约有1.5%(约占83%)来源于技术进步。索洛(R.Solow)、丹尼森(E.F.Denison)、库兹涅茨(S.Kuznets)等人所做的统计分析以及罗默(P.Romer)、费格伯(J.A.Fagerberg)、阿罗(K.Arrow)等理论经济学家的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技术创新已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关键。
一、技术创新与集约型经济增长
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中有形资本与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大约占80%左右,无形资本与结构变动的贡献份额大约为20%,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增长尚处于以粗放式增长为主要特征的阶段(韩廷春,1999)。也就是说,我国在近20年内实现的相当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是以大量的物质资源消耗和劳动投入为代价的。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实物的或有形的资本积累是最重要的增长源泉,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刘遵义,1997)。但是从中长期来看,我国经济要实现质的飞跃,要迈入可持续发展阶段,要求增长方式逐步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当人力资本、技术进步及其他无形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日趋显著时,经济增长方式就将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无庸置疑,技术创新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未能实现向依靠技术创新和提高人力资本质量的转移,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推动效应明显弱化,这种状况不利于经济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投入明显不足,90年代的R&D经费占GDP的比例一直在0.6-0.7%低位徘徊,尽管1991-1998年R&D经费从150.8亿元增至551.1亿元,但由于和GDP的增长速度接近,到1998年R&D/GDP也仅为0.69%,与发达国家(2-3%)和新兴工业化国家(1.5-2%)相比有比较大的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1%),仅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相当。
技术创新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效应弱化有两个方面的突出表现:1.多数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目前我国企业R&D投入仅占全国R&D投入总量的40%左右,与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科技投入约占全国60-70%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距。我国大中型企业的R&D经费占销售额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上下,而发达国家企业的R&D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则一般为3%左右,其高技术企业一般为5%以上,甚至高达10%。2.总体的科技产出能力弱化。反映科技产出能力的专利核准数指标我国处于绝对落后地位。以1996―1997年度专利权件数做一对比,当年祖国大陆为1458件,而中国台湾是19481件,韩国是11409件,差距是惊人的。更为严峻的是,在基数很低的同时,1993-1997年我国企业和公民获得专利的年均增长率仍然呈下降趋势。这足以反映我国科技产出国际竞争力的不足(赵明,2000)。
二、政府干预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
政府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尤其在技术创新领域是否可以有所作为、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仍然值得深入研究。我们认为,政府对技术创新领域施加干预有以下理论依据。
(一)技术创新具有较强的外部性
纯粹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政府的干预。技术创新,特别是许多基础科研项目,社会效益大大高于私人收益,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1(张小蒂,1999)。私人付出的技术创新成本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充分的补偿,以致缺乏参与此类活动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通过直接参与或变革相应的制度(如专利保护法规的完善)加以解决。
(二)纠正因创新主体陷入博弈困境造成的市场功能扭曲
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指出: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将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2。但是当市场的不完备、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非充分竞争等经济特征普遍存在时,市场机制将不能自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就是著名的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定理(Greenwald and Stiglitz,1986)。尤其地,由于沉入成本、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y)、资产专用性等因素的存在,微观经济易于陷入博弈的困境。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技术创新领域,不少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要高额的投入,完成之后却易产生“外溢”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厂商就会倾向选择等待接受创新厂商的“技术外溢”策略, 而不是开展技术创新,当所有的厂商都选择了这种“最优”的等待策略时,技术创新就可能陷入停滞状态3。因此,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功能被扭曲时,政府作为“第三方”加以干预就具有了必要性。
(三)对新兴技术产业与战略性产业的刺激与培植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占领未来国家间竞争的制高点,政府需要对新兴产业和具有战略地位的产业加以刺激和培植,而这些新兴产业或战略性产业大多是技术密集型的。一般认为,在一国拥有健全高效的资本市场时,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并不需要政府的特殊政策保护,它可以得到资本市场的充分支持,实现资本和技术的紧密结合,从而能以短期亏损为代价获取长期收益。但是,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国家来说,资本市场的形成历史非常短暂,发育尚不完全,难以对新兴产业特别是需要大量资本投入的新技术产业提供足够的支持。这时就需要政府推行短期的刺激和培植政策,塑造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比较优势,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强化学习效果,降低边际成本,积极创造出本国新兴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竞争优势。若本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产品市场容量不足以支持新兴产业的快速扩张,或者该产业的技术创新具有极强的外溢效果时,政府的刺激和培植就更有必要性。
(四)比较优势陷阱Ⅰ型与比较优势陷阱Ⅱ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工与交易的广度和深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从而使得一国经济增长与世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推动产业升级与技术创新过程中,一国如何利用比较优势从国际分工中谋取最大利益,如何在国际分工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取较高的附加值),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
然而,如果机械地照搬传统的比较优势思想并运用于指导一国政策实践,未必能够得到理想的效果。作为比较优势说假定前提的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等与现实有很大的差距,这种静态比较优势战略往往可能导致强化后发国家的低级产业结构的结果(高谦、何蓉,1998)。我们发现,一些在经济上表现突出的国家,依赖的不单单是低成本创造的比较优势,常常以部分地放弃中短期比较优势为代价,持续推动本不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创新而最终造就了整体的竞争优势。因此,采用单纯的不加变动的比较优势战略(静态比较优势战略)的国家将很难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the advantage of backwardness),并可能使本国在国际分工中长期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片面地从生产成本、要素禀赋角度出发来确定本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就可能以不同的方式滑入“比较优势陷阱”。
在此我们从技术创新角度对“比较优势陷阱”的不同形态加以区分,分为比较优势陷阱 型和 型。在采用静态比较优势战略时,一国完全接受由边际生产成本状况确定的在国际分工中的角色,运用本国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从而获取相对较低的附加值。在这种发展战略中,作为现代经济增长关键要素的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这种静态比较优势战略的实施将非常易于导致一国在国际分工中长期陷入低附加值环节而不能自拔,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越来越大。我们称这种情况为比较优势陷阱Ⅰ型。
另一种形态的比较优势陷阱与前一种相区别的特征是:一国采用修正的静态比较优势战略,对技术变量加以相当程度的重视,在自主的、基础性的科研实力不足的情形下,通过大量模仿、引进先进技术、接受技术外溢和以运用改进型技术等作为主要手段来促进产业升级。在这种发展战略下,一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将有所改善,并可以部分地进入高附加值环节以获取较高利润。但是,这种发展战略的问题在于过度地依赖技术引进,使自主创新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无法完全地发挥后发优势,只能亦步亦趋地跟随在先发国家之后,滑入比较优势陷阱Ⅱ型。
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形态的比较优势陷阱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的共同症结可归结于技术创新。比较优势陷阱 型的症结在于忽略了技术变量,比较优势陷阱 型的症结则在于技术创新路径的选择不当。因此,我们认为,为避免滑入以自发性、被动性、引进依赖、创新不足等为特征的比较优势陷阱,后发国家不仅要重视技术变量,而且要对本国技术创新的路径进行战略性规划,采取措施提高微观经济主体的技术创新动力,以确立一国的长期竞争优势。
(五)技术创新的能力失衡与动力失衡
技术创新的能力失衡主要起因于不同厂商创新能力的差异,它的表现主要包括特定技术创新领域中大企业较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优势和厂商对技术的需求超出或低于自身创新能力等等。这种失衡易于导致创新资源利用的不充分,使得一国经济的实际创新产出低于潜在创新能力。技术创新动力失衡则起因于针对不同类型技术的创新动力的差异,如资源开发技术和资源保护技术的创新之间、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就存在很大的动力差异。市场经济的供求、价格及竞争机制使厂商在资源开发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方面具有更强的动力,而社会效益远高于经济效益的资源保护类技术创新与基础研究的动力明显相对不足。前述两种类型技术创新失衡状况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完全地解决,需要政府实施积极而审慎的干预。
(六)政府效率与私人部门效率
西方经济学的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即使出现市场失灵,也不足以说明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政府干预常常也是无效的,这种政府失灵的危害性可能比市场失灵的危害性更大4。同样流行的另一种观点是:由于利润动机弱化、预算软约束和涉及诸多政治、文化等非经济因素,政府的运行效率较私人部门的运行效率低。但是,目前并没有足够的证据用以论证政府效率在所有领域一定会低于私人部门效率。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的研究表明,无论是统计数据还是具体事例,都不支持政府效率比私人部门效率更低的观点。相反,在处罚权、禁止权、节约交易费用等诸多方面,政府具有私人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Stiglitz,1988)。私人部门的竞争很难解决外部性、逆向选择、社会福利、基础教育、非对称信息、大规模科研活动、公共品供给等问题,而政府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却可以大大地降低交易费用,在包括技术创新在内的此类领域中,不难发现很多情况下政府部门的效率会明显地高于私人部门效率。
三、以选择性干预政策塑造国家竞争优势
(一)选择性干预是各国政府共同的政策取向
由以上的分析及国际政策实践可以判断:选择性干预是各国政府共同的政策取向。完全没有政府参与的市场经济体系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脱离政府干预的技术创新也只是一种理想或空想状态。所以,问题的实质并非要不要干预,而是政府如何干预技术创新以及政府干预的深度、广度与政策工具应当怎样去选择。
从实践可以看出,技术创新领域的政府干预政策与工具表现出多种形式,在此我们分别从三种不同的角度对选择性干预政策加以区分。
1.基础性干预与结构性干预。根据政府干预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可以把政府干预手段划分为基础性干预和结构性干预两种。政府投入巨额资金于高等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创办大学和科研机构,是典型的基础性干预手段。此类干预政策对于各个产业产生广泛的影响(尽管影响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并不以损害某一产业为条件来增进另外一个产业的竞争力或利益。与之相对应,结构性干预政策着眼于特定产业、部门、利益集团或地区的福利水平、技术水平或实际收益的增进,对于其他的产业、部门、利益集团或地区的影响力比较微弱甚至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典型的例子如政府推出针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优惠贷款计划,或针对特定产业的企业技术革新支出提供税收减免,等等。这些结构性干预政策将对市场竞争结构、产业结构以及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生直接的影响。
2.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与重新规范(reregulation)。为了成功地实施选择性干预政策,政府首先应当审慎地对需要干预的产业、企业、区域或技术创新领域进行选择。显而易见,现期的选择性干预政策将会受到以前的政府干预制度或政策的约束,政府需要针对一些已经被过度干预的领域推出解除管制政策,而对于“市场失灵”严重、需要政府介入的领域要进行重新规范。因此,解除管制和重新规范均属于选择性干预的范畴之内。80年代以来美国之所以在技术创新领域大大领先于其他发达工业国,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政府的解除管制政策,针对AT&T、微软的反垄断措施以及对中小型技术企业提供多种多样的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则是以重新规范为其主要特征的政府干预政策。
3.诱致性干预与强制性干预。在政府不加以干预的情形下,技术创新总是由要素价格变动或市场需求变动诱致的。根据希克斯-速水-拉坦-宾斯旺格假说(Hicks-Hayami-Ruttan-Binswanger Hypothesis),某种要素相对价格的提高(稀缺性的增强)将会诱致可节约该类要素的技术创新;史莫克勒-格里克斯假说(Schmookler-Griliches Hypothesis)则推测,一种新技术的产生取决于适用该项技术的商品价格与市场规模的变动。前一种假说强调要素价格对技术创新的诱导,后一种假说则强调产品市场的需求对技术创新的诱导作用。但是,我们发现,诱致性创新是以充分有效的市场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价格体系出现扭曲或市场不完善,则诱致性创新就易于误入歧途。
为了应对诱致性创新过程中的“市场失灵”,政府应当以强制性手段或诱致性手段加以干预。手段的选择要依其各自的制定、实施及维护成本的比较来确定。采用诱致性干预时政府可通过理顺价格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和改进博弈规则等手段间接地影响要素或产品价格,从而诱使创新主体改变策略,提高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性干预可能较诱致性干预的成本更低,且常常见效更快,因此对技术创新施加审慎的强制性干预在特定情况下就成为更合适的选择。
(二)选择性干预的政策目标:塑造整体竞争优势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把发挥静态比较优势作为一国选择性干预的政策目标是不可取的。一国应当主动创造动态的比较利益和塑造整体竞争优势,以提高国家竞争力。在技术创新呈现不断加速趋势的今天,动态比较利益的创造已经成为整体竞争优势的基础。
(三)几点政策建议
1.加快人力资本积累,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变后发优势为竞争优势。落后国家的后发优势主要体现在借鉴先发国家经验、吸引外资、创新模仿以及接受技术外溢等方面。要将后发优势转化成现实的竞争优势,我国当前的技术创新经费投入规模及人力资本现状尚不能构成坚强的支撑。进一步增加技术创新投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人力资本积累,强化本土技术创新能力,将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当务之急。
2.遵循审慎干预与顺竞争导向干预(pro-competition oriented intervention)的原则。各国政府的技术创新政策实践给我们提供了诸多“干预失败”案例。因此我国在制定和实施选择性干预政策时需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审慎干预原则。一方面要增强政府决策部门的信息吸收和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的完全性;另一方面则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监督管理,增进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避免或减少“规制俘获”的产生。第二,顺竞争导向的干预原则。政府在对技术创新领域实施干预政策时应当顺应市场的运行规律,其选择性干预政策应当是顺竞争导向而非反竞争导向的。反竞争导向的干预政策将导致过度保护和对竞争的限制,反而会使技术创新的步伐放慢。选择性干预政策的焦点应当“从控制竞争转移到改善竞争环境上来”。
3.选择性干预手段的相机抉择。各类选择性干预手段具有不同的政策效果,这就要求政府在实施时进行相机抉择,将基础性与结构性干预、强制性与诱致性干预、解除管制与重新规范等不同的干预政策进行合理的搭配。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我们认为:应当强化基础性干预(特别是应当加大对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立灵活的科技人才市场),慎重地进行结构性干预;对市场化改革尚不彻底的领域进一步解除管制,释放创新主体的活力;依据不同干预手段的成本及预期效果进行强制性干预与诱致性干预手段的抉择。(中国科技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