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扮演的手游排行榜: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之四(31—40)----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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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妨碍对其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行为的规定。在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中,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影响坏,查处困难。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妨碍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是这类案件查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方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类违法违纪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牵连到自己,因此,他们竭力干扰、阻碍对涉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查处;二是这类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所为,但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妨碍案件查处。这些干扰、阻碍行为严重影响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人为地增加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难度,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本项专门就此作出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本项所称“案件”,既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
三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往往不是由其本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实质上对方的指向是很明确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这项规定,一方面,可以解决有些腐败分子为规避党纪国法的规定,自己只办事不收钱,而由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取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警示党员领导干部管好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允许他们收受本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经查实属于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应当按照受贿行为处理。
本项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其概念是非常广泛的,只要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即成为“特定关系人”。比如,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同学、校友、师生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党员领导干部与身边工作人员的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老乡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等。
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默许、纵容、授意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的名义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这其中既有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确实不知情的,也有本人默许、纵容、授意的。本项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本项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本项所称“授意”,是指通过明示或暗示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升学就业、职务提拔以及谋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第二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利用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第三种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
从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角度来说,按照了解有关情况的先后,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事先知晓而不加以制止的;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事中知晓而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的;三是党员领导干部事后知晓而不向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补救的。出现上述情形的,都属于违反了该项规定。
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现实生活中,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既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又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干扰和阻碍了改革进程。为了有效防止此类行为发生,本项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很多物质和非物质的优惠表现形式,如在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给予关照,获得优惠贷款、紧俏物资、信息、技术、设备等各种便利和优惠条件等。所有这些便利和优惠条件,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必须严加禁止。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这一规定,采取相互为对方开绿灯、行方便的方式,间接使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获得便利和优惠条件的情况,在修订后的《廉政准则》中专门增加了“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这里所称的“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是指两名或多名党员领导干部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允许、纵容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业的禁止性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作为合法民事主体,开办公司、经营企业以及在外资企业从业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从事这些活动,是法律允许的。但是,他们如果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这些活动,就很难摆脱利用该党员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影响的嫌疑。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些人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以及在外企任职等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本项所称“允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矛盾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理解本项规定,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限制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而不包括其他亲属。第二,限制从业的范围是“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变相违反《廉政准则》有关要求的禁止性规定。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属于变相地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本项所称“允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是指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地方注册登记。
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员中的骨干力量,是党的各项事业的带头人,是带领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者,应当时刻注意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必须树立牢固的党纪和法律意识,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于家人和亲属,也应当严格要求。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自己的家人或亲属姑息纵容。更不能搞面上一套、背后一套,或者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有关规定。否则,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本项是关于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行为、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公务活动中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等超标准接待和超标准报销费用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制定发布了多个文件。如在199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之中,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标准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同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标准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提出了制定当地接待标准的原则,明确规定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凡搞超标准接待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分别制定了具体接待标准。接待工作中一些违反规定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使用公款超标准接待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的现象仍有发生。为此,本项专门对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等问题作出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其中既包括国内公务活动,也包括对外交流与合作。如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互访、参观考察等。本项所称“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凡是提供或者接受超出这个标准的接待,以及报销超标费用,都是违反准则的行为。
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兴建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行为的规定。近年来,为规范楼堂馆所的建设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纪委先后下发通知,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开展对违规行为的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违反规定修建豪华楼堂馆所的行为,在少数地方和部门仍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淡漠,是非观和荣辱观颠倒,党纪政纪和制度法规观念松弛。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背后,隐藏的往往是将个人的荣辱得失放在党和人民利益之上的错误的政绩观,甚至在一些违规行为的背后存在着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问题,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指的是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具体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近些年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注意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淡忘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私欲逐渐膨胀,开始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其中一些人在国家已经分配了住房和安排了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仍然利用手中权力到一些高级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时在多处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些被包租或者占用的客房与高级宾馆饭店公款吃喝玩乐等许多消极腐败行为直接相关,甚至成了一些人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据点,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鉴于此类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为严肃纪律,杜绝此类行为,本项专门予以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擅自”,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滥用手中权力自行决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职、下派挂职、或者上级借调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经组织批准,暂时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领导干部使用是可以的。除此之外,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都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追究。本项所称“包租”,是指用公款将某个或者某几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无论住与不住,在包租期间,客房的使用权都属于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情形。本项所称“占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无偿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
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方面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从1985年以来,中央针对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小汽车、在车子问题上竞相攀比的问题发布了多个文件予以禁止。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把小汽车问题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个重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过努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争相购买和更换小汽车的歪风基本刹住。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今后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新的反弹,本项对这种行为再次予以明确禁止。
本项之所以提出“违反规定”,是因为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真正按这些规定去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在车子问题上发生违纪行为。“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问题在《廉政准则(试行)》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购买、更换、装饰”小汽车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购买”是指以公共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给个人使用或者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以规避配备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的行为。“更换”是指小汽车没有到达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装饰”是指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追求享受的行为。
本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以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的有关规定等。
文件规章
什么是“五个好”先进党支部和“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 [2011-03-03]
九个转变 [2011-02-23]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1-02-23]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之五(41—52) [2010-09-08]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之四(31—40) [2010-07-12]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之三(21—30) [2010-07-12]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之二(11—20) [2010-07-12]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之一(1—10) [2010-07-12]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07-12]
大气物理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09-06-26]
党的工作制度 [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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