觑觎和觊觎:陋习的治理和治理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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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习的治理和治理的陋习(法眼)
2011-03-30人民日报

  □在一种高尚目的下发生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就是一种经常发生在社会治理之中的陋习,这种陋习的危害远比所谓的十大陋习“重大而深远”

  据报道,湖北省武汉市3月18日运用曝光的手段纠正市民陋习,对闯红灯、乱横穿马路、乱吐乱扔的市民予以公开曝光。

  诚然,武汉市希望通过纠正市民的陋习,提高市民的素质,建设幸福城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对于陋习进行曝光处理是否适合,值得商榷。

 

  不文明行为是一个含义极其丰富的词汇,其中既包含一般违法行为,例如闯红灯,又包括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例如乱吐乱扔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一定的规章,但其所触犯的规范性质乃至违反程度差别很大。显然,对如此包罗万象的行为不加区分地适用所谓的曝光措施,有可能造成执法的不公平。

  这个事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的选择性。这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为陋习,显然绝非少数,其实有类似行为的人比比皆是,我们可以扪心自问,谁没有过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呢?因此,如果真的认真执法,单就随地吐痰、乱穿马路、楼道堆物等,即使动用全市所有的行政执法力量,恐怕也无济于事,仅仅处理10人又于事何补呢?进一步的问题在于,究竟依据什么样的标准从众多有陋习的市民中选出10名加以处罚呢?由谁来决定哪些公民成为这10个“倒霉鬼”呢?如果市长随地吐了一口痰,他能被曝光吗?如果曝光属于正当的处罚,为什么同样的行为仅仅曝光10名而不是全部呢?

  一种行为,如果违反特定法律规范或者规章,就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曝光所带来的尴尬乃至名誉损失,超出了公民应该承受的法定处罚范畴。例如,在查处卖淫嫖娼过程中,卖淫者的肖像都被打上马赛克,为什么随地吐痰的人反而要被曝光呢?当某种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时,更应注意不要以法律的名义或手段,来强制推广一种治理者所认可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应当注意维持一种微妙的距离和平衡,治理者应当恪守本分,他不是卫道士,他的一举一动都应该有法律的依据。

  当然,我们不是说这样的陋习就不应克服,不应治理,听之任之。但文明的进步总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人们的很多生活习惯甚至遵守法律的习惯的养成,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很多时候需要政府或者社会提供各种设施和服务,同时加以引导,才能取得进步。毫无相应的规范准备、标准制定、区别措施,无视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后果,就有可能使对陋习的治理变成一种陋习。

  在一种高尚目的下发生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就是一种经常发生在社会治理之中的陋习,这种陋习的危害远比所谓的十大陋习“重大而深远”。据说一口痰影响一个项目,可能有点言过其实,不过,一种不合理的城市治理思维可能影响城市的发展,倒是一点都不夸张。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