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漫画 郑健和67:乡镇供电所是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探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7:56:55
        乡镇供电所是乡镇供电营业所的简称。在我国,供电营业区一般划分为4级,最小一级是县(市)级供电营业区。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和《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上世纪90年代末,根据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精神,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地的乡镇电管站一律改为县(市)级供电企业下辖的供电营业所,继续负责向农村用户提供电力服务,但人、财、物均纳入县(市)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此,乡镇供电所是否需要办理以及如何办理工商登记成为基层工商机关关注的问题。

    应从隶属关系入手,明确乡镇供电所作为市场主体的类型及法律属性

    乡镇供电所隶属于县(市)级供电企业,正确理解县(市)级供电企业的类型及性质,对于准确分析乡镇供电所的市场主体特点以及法律属性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目前国家电网系统供电企业主要包括3个类型,即直管供电企业、代管供电企业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直管供电企业是由国家电网公司下辖的省级电力公司(独立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支机构(非独立企业法人);代管供电企业是地方政府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或公司法人,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协议要求,由省级电力公司受托,代为行使管理职权;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独立公司法人)是由国家电网公司下辖的省级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等投资主体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代管供电企业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直管供电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从历史沿革看,乡镇供电所是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产物,应当根据历史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乡镇供电所的市场主体类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规定,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规定,供电营业机构是指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以及上述电网经营企业下设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从实际情况看,乡镇供电所普遍以县(市)级供电企业的名义从事电表抄表、收费等业务活动,体现的是县(市)级供电企业农电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功能。如果县(市)级供电营业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那么下辖的乡镇供电所应属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即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乡镇供电所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对电力供应实行供电营业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营业机构须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供电营业许可证是供电营业机构在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提供电力服务的合法许可凭证,只有供电营业机构才具有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主体资格。

    《关于颁发〈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电网结构和分级管理需要,省电网经营企业和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在核准的直供营业区内设立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并向省电力局提出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请。经核准后,由省电力局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该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可持带有营业区平面图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41号)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由此可见,乡镇供电所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但由于历史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许多地方的乡镇供电所并未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基层工商机关应当通过积极努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认定供电营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及责任形式,督促供电营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同时,应当加强行政指导,引导供电企业及乡镇供电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禁止乡镇供电所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禁止乡镇供电所自揽工程、推销产品和违规收费。

    □河北省工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   庞桂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