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恩dota:建设项目招投标 陷阱深几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9:18:08
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引人深思,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人们普遍感到招投标市场缺少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那么,是谁遮挡了阳光的普照?是什么制约了招投标的天平,造成竞争无序的局面?


       条块分割。当前招投标活动,省、市、县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按照行业属性,按照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各行其是。如,土木工程(包括装修、水电安装)招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招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工程(水利、通信、民航)的招投标监管则由各专业行政部门负责,如果投资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则还需在接受各行政部门监管的同时,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管理,而涉及到国家重大项目的投资和综合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等还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处置。如此多的部门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进行管理是十分罕见的,不仅被监管人无所适从,而且各行政部门之间的程序和政策都有所不同,经常造成重复管理,互相推诿等情况,降低行政效率。

       同体监督。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据介绍,这种政企不分,集管理、服务、代理于一身的情况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目前各地开办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不少由当地建设部门组建和领导,有的建委招标办主任兼市场办主任,与市场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质上变成了建设部门的派出机构。

       保护主义。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非亲非故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如,缩短投标时间,让省外投标者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设小标段,使外省投标者感到不值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本企业以优惠;评标加入多项省内外不同的评分标准;通过各个环节的审批加以限制;有的不惜在招投标之外与外地投标人私下签订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之后要把其中多少标额分包给本地企业,甚至要求外地投标人与本地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投标,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或不愿意,就想办法让其不能中标等等。又如,有的单位新建改建办公楼、宿舍楼或其他建设项目,不通过建筑市场交易而象征性的组织工程招投标或根本不搞招投标,为有关部门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及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机会,个别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领导打招呼介绍、指定施工队伍,有的工程所在地村民不让干工程就阻挠施工、而地方领导为保护地方利益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对破坏施工环境的现象听之任之。

       行政干预。《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防止行政干预,但有的地方或部门对本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则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投标;一些有着这样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如,个别地方和单位以招商引资为借口,采取“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手续”的形式,直接干预插手招投标,不按正常招标程序执行。又如,各级各种开发区进行封闭式开发管理,有关部门难预监管,对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或不公开进行招投标。

       认识差异。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评分标准中把企业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文明工地、优质(良)工程等信誉、业绩作为一项内容,认为这对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现场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优胜劣汰。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中,明确要求“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中,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由于对企业信誉和业绩是否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企业信誉、业绩如何与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相挂钩有待探讨。

       场外交易。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但目前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未完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场交易的多数是房屋建筑工程,而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开发区(管理区)的工程,以种种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接在场外交易;有的行业不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其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这样既不利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 

       查处无据。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发区(管理区)工程等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搞场外交易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查处依据,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行为的蔓延,导致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有形建筑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收费无文。按照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要求,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但部分省仍未出台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服务收费正式文件,致使有形建筑市场处于“有机构、无经费”的困难境地,无法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权力集中。由于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业主处于优势地位,给业主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提供了温床,使得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尤其是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业主,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导致人情关系,以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为借口,从受理投标人报名、制定资格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签订合同等各个环节掌握主导权,以不正当手段渗入,让一些投标人对该类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提出置疑,影响中标结果。

       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规范建筑市场,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减少这些人的收入,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某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二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三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不肯把自己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内部瓜分,既不顾质量,也不讲效率、效益;四是排斥潜在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五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标;六是利用外资,有些业主利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要求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规定,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有规划、报建等手续,规避招投标。

       虚假招标。为了内定中标者,公开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业主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拖延开标日期外,有的项目招标委员会还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蒙骗不知情的施工企业来投标,无论这些企业的实力多么强、信誉多么高、投标文件做的多么出色,都不可能中标。这种招标程序不违法,从送标到开标都按照规定程序去做,找不到破绽,但私底下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接触建设单位的有关领导,使用金钱美色等各种手段打通关系,对评委也“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有的招投标活动中定标不公开,策划于密室,现场评标时被看好的企业不是业主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而是由业主将评委拉到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结果中标的单位换成别家企业。有的为使“关系”单位中标,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偏差,导致恶意竞争的局面。

       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直接找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发包,这种类型的单位基本上是一些有权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或者是一些政府工程、市政工程。由于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多,个体施工队伍多,业主不办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违规发包且随意压低工程造价;有些业主甚至直接发包给无资质、无施工单位的个体施工,致使施工单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黑白合同。又名“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两份价格完全不一样的两本施工合同。“黑合同”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这本合同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阳合同”上的价格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一致,这本合同用来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用的。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真正执行的是这本“阴合同”,标准合同标的是虚价,私下商定的协议才是实价,而反映招标成果的中标通知书,则变成了一张废纸。

       保额无度。《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就是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同时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以及招标人在获取该项保证金以后在使用上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任意制订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投标保证金无“度”,缺少约束的法律规定,致使有的招标人以提交保证金为由,变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更有甚者,由于该法没有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将巨额保证金挪作它用的开发商也不乏其列,造成了投标人的巨大损失。

       评委虚实。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是领导项目招标全过程的权力机构,尤其是在评标定标的环节具有决定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临时性的实权机构,可谓举足轻重。但事与愿违,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不少评标委员会不过是一个“傀儡”,他们的权力是虚的。某些与招标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政府领导、招标单位领导、招标单位具体负责人等,操纵着中标的结果,他们才是招标的实权人。评标委员会成了他们达到非法意图的工具,绝大多数的评标专家会按招标单位的意思来评,更有甚者,招标单位会事先准备好几份不同笔体的评分表,专家只要在上面签上名字就行了,遇到个别认真的专家,招标单位也会采用增加评标专家的评标费等方法来摆平。

       素质偏低。评标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有:评标专家库按行业、按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建立,专家面太窄,人数太少,相互容易“勾兑”串通,腐败的机率高;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独立”,不少地方只选那些听招呼的人当评委,以便暗中控制;评标、定标办法不是在投标截止前确定,而是在投标书送达后确定,且缺乏操作性强的评标、定标细则,导致评标、定标缺乏客观标准,随意性大,感情因素、行政色彩浓;评标人员素质低,不能公正评标、科学评标。

       少批多建。有的单位报批的是一套面积少的图纸,建的又是另一套面积大大超出报批图纸的数字,使用阴阳图纸,目的是少交各种税费,甚至逃避招标。

       挂靠开发。有的建筑公司未经批准,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搞双重资质,既搞施工又搞开发,还有的挂着开发公司的招牌,仅交少量的管理费,搞个人开发,逃避招投标。

       无证建房。有的单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不顾,自行选址,自行挑选建筑公司,自行确定建筑面积,自行拟定建筑安全、质量标准,明目张胆地冲击、干扰建筑市场。

       评标无则。业主由于各种潜性原因,评选标准设定单一,谁最便宜我就选谁。致使少数不具备实力但又渴望中标的企业,为了能在招标中脱颖而出,就在没有足够实力的情况下,没有原则的降低价格。
施工企业:夹缝生存

       陪同投标。就是在工程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有的施工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企业陪标,表现形式:一是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三是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

       串通投标。承包方私下运作,功夫做足,发包方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串通招标与明招暗定有几分相似,只不过这种作弊方法更加明目张胆,也是建设单位事先选定了施工企业,不过在进行招标过程中,是由这家施工企业自己去找几家关系较好的施工企业来“陪标”。这家企业的投标文件会做的远远好于其他的投标企业——投标报价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详尽完美。这样在评标时当然会获得高分而中标。经调查,这种中标方式所占的比率高的可怕,许多业内人士惊呼:真正的招标工程能有几项呢!

       围圈投标。一些施工企业串通一气,排斥同行,为了控制中标结果,采取3、4家企业联合协作的方式,在一项工程的招标中,共同进退。目前,评标方法大多采用定量打分的方法,接近标底价格的投标价会获得高分,而标底价格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造价与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价经过加权平均后合成。于是这些企业就人为地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把标底价格拉高或压低,这样其他的投标报价必将远离标底价格而得低分,他们的报价因贴近标底而得高分。一般工程都选择7、8家企业投标,在他们这3、4家企业形成的包围圈中,中标结果唾手可得,另外的几家企业都被挤到圈外了。中标后他们会按事先约好的规则来分享利益。

       恶意竞标。在法律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恶性低价竞争屡见不鲜。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能中标占领市场,盲目地降低投标报价,你降20%,我降30%,甚至贿赂招标单位的某些领导或业务人员,以试法的代价换取小集团的利益;有的施工企业在招标单位面前以破坏竞争对手荣誉的行为而抬高自己,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企业本身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有路可退。有的施工企业由于不规范竞标,中标后就可能意味着亏损,如果亏损怎么办?其实他们已事先考虑好退路,工程也不做完了,尾款也不要了,拍屁股走人,想好“软着落”的退路。


       规范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行为。目前监管部门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搞地方保护。实践证明,只有政府监管部门才有能力搞地方保护,而只要想搞地方保护,就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操纵招标。二是不能依法行政。当前监管人员不懂法、不严格执法,或执法者违法,将监管职能当作一种权利干预招标、操纵招标的问题,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规范政府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行为,一要彻底清理与市场开放原则相违背的带有地方保护性质的“土政策、土规定”,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各级建设类企业的自由流动、自主投标,使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二要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努力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政企不分是导致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的根源所在。政府监管部门不能既管市场,又管队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各级建设类企业,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与政府监管部门彻底脱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三要加大招标方式的改革力度,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逐步废除便于操纵的“谁接近标底,谁中标”的招标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自由裁量权。四要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不依法行政和执法者违法的问题。

       规范业主的行为。当前业主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国有投资和国有参股的工程项目中,原因是这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加大规范力度,在一些重点环节上,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业主违规。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业主与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他评委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使业主无法操纵评标专家;对评标办法必须严格进行审查,防止业主将倾向性内容写进评标文件,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在定标环节上,如果业主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绝不允许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规范招标代理的行为。目前,绝大部分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代理完成承发包交易,招标代理已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质量的关键因素,对其行为的规范已成为防止违法违规招标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一要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专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招标代理队伍的质量。二要严格规范招标代理的市场竞争行为。任何招标代理公司都不得打着政府管理部门的旗号承揽代理业务,任何政府管理部门都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代理公司。严禁用违规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评标专家在工程招投标中承担着裁判的角色,是确保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无论哪一方市场主体,想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都必须有评标专家参与才能实现。因此,依法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对于遏制违法违规招标,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对评标专家规范的重点是用严格的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加以约束,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评标中敢于坚持原则,不得盲目听从招标人或他人的暗示或误导,不得把个人的感彩带入评标工作中,不得接受任何市场主体的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市场主体泄漏评标情况,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要坚决清理出评标专家队伍。
 
       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行为。有形建筑市场为严格规范招投标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地方保护和干预招标提供了条件。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行为,是防止违法违规招标的一个重要环节,要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行为。既要严格规范本身工作人员行为,也要严格规范进场办公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任何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都不得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对各类建筑市场主体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得设置障碍。二要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形成严密的招投标链条,使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空子可钻。三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招投标活动的主体、监督执法主体和交易场所三方信息联网,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评标专家抽取,以及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和备案等功能。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来源:《施工企业管理》)